为维护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权利救济机制,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省教育厅成立了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法制办、学生管理处、宣教处、高教处、高校科研师资处处长(主任)及省教育厅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受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