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财富的绝对公平,但要尽力做到机会的公平。教育公平则是机会公平的基础
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而教育公平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最伟大工具”。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做到财富的绝对公平,但要尽力做到机会的公平。教育公平则是机会公平的基础。
推进教育公平首先要解决城乡教育差距过大的问题。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前,中国城镇已经普及了小学和初中教育。但直到2004年,仍然有至少10%的地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且分配不合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到上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为4%,但实际上到现在也未达到。投入总量本不足,在分配上又出现了城乡倒置。有调查显示,占总人口不到40%的城市人口获得了77%的教育投资,而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这使得一些贫困农村和边远地区九年义务制教育得不到保证,一些孩子失学、辍学。
解决城乡教育差距问题,我认为一方面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经费,特别是要坚决实行教育投入向农村倾斜政策。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在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这对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会产生相当大的作用。另一方面,逐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例如对一些贫困地区的市县能否考虑逐步上移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从以县为主过渡到以省或区市为主;又如,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的不同情况,制定出地方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不同投资标准,并强化其投资保障责任。
推进教育公平要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上学贵”。为了解决经费短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允许大中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另一方面,为了解决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一些高校便采取了提高收费标准的办法。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过去的18年里,中国大学学费涨了约25倍,而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只增长了4倍。据有关资料,高校年5000元以上的学费使33%的北京家庭感到供养一个大学生很困难,对贫困地区的家庭来说这无疑更加艰难。高收费还体现在从小学到高中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与日俱增的收费标准。特别是一些“重点校”和“示范校”的“择校费”,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使许多经济条件差的家庭苦不堪言。“重点校”、“示范校”制度造成了教育接受特权,使占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更多地取决于社会成员的财力和权力。由此滋生了教育腐败,引起困难群体的不满。
解决“上学贵”问题当然有赖于政府增加教育投入,但更重要的是应该做好以下三件事。一是改革中学教育经费“重点倾斜”的做法,代之以按教育规模公平配置资源,逐步废除“重点校”、“示范校”制度。二是国家加大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力度,完善社会捐资助学体系,使贫困家庭的学生都能上得起学。三是探索建立有政府、学校、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等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评价与监督机制,以遏制“乱收费”和教育腐败现象,保证教育公平。
推进教育公平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是要研究解决高考招生的公平性问题。部属重点大学招生向所在地倾斜,使所在地考生的录取分数大大低于非所在地考生,一直是群众反应强烈的一个问题。这种现象来源于高考招生分省定额、划线的录取方式,而这种录取方式又是由中央与地方联合共建的投入模式决定的。所在地政府的大比例投入使其获得了大比例的招生名额,录取线当然随之降低。一份2000年至2002年全国部属高校招生计划的分析材料表明,教育部直属高校本地生源比例的全国平均水平是44.76%。这种现象加剧了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原已存在的教育不公平(2003年北京高等学校的毛入学率为49%,云南省仅8.64%),这自然地致使“高考移民”现象屡禁不止。
应该说,高考招生的公平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如果完全以考试分数论高下,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也并不公平。因此非考试因素的调节还是必要的。但为什么人们对给少数民族地区加分没意见但却对一些大城市考生分数线过低有意见呢?恐怕对非考试因素的调节,人们更加认同的是照顾弱者而不是投入回报。从这一点来说,如果说现阶段高考招生中非考试因素还不能不起作用的话,那么能否逐步缩小投入回报因素的权重而对考试因素给予更多的尊重?我认为这应是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作者:张本化,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参政议政部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