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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学生可按楼层交住宿费 结业要退住宿费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7-09-04  文章来源:东方早报  作者:未知

  学生可按楼层、朝向交住宿费。

    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等费用……上海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昨日(3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根据规定,每位学生每月可以免费使用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另外学生退学或提前毕业,高校应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提前结业要退住宿费

    根据规定,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通知还严禁高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外收取住宿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规定,今年学生宿舍可以根据楼层和朝向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各高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楼层、朝向、设施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在满足全日制本专科生和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上述规定的学生宿舍,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

    三部门要求,收费如要调整需提早5个月申报。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学生可免费用定量水电

    此外,根据规定,高校学生可免费使用一定额度的水、电。即每名学生最低免费额度为每月3立方米水、5千瓦时电。

    有关部门要求,超额部分的水、电价格按市物价局批准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执行,饮用水、热水价格按成本收取,不得收取管理费。

    三部门要求,各高校向在校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三部门还表示,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列入教学计划应对学生提供的服务不得在学费外额外收取服务费。

    另外,通知还要求,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各高校可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但各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办性收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须公示

    根据规定,学生宿舍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另外,各高校首次为学生办理需统一使用的学生证、图书证、体锻卡、就餐证等各类证、册、卡不得收费。

    而学生住院保险、学生大病保险应在充分告知权利、义务并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由学校实行代收代付。

    对代收的教材费用,通知要求,各高校应在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另外,各高校不得向新生收取招生赞助费、体检费、心理测试费等费用,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三部门要求,各高校要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投诉电话等。而服务性收费、代办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在服务场所(点)醒目位置公示。

  学费要提10%助贫困生

    在通知中,三部门还要求,各高校要建立规范化的公示动态管理制度,未经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另外,各高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收费,专款专用,通过多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通知要求,各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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