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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省区新高考体现改革要求 评价机制待完善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2-04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未知

    教育部考试中心主任戴家干指出,考试与评价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考试主要侧重于测量的技术,侧重于对个体和某个群体的结论性评价,而评价更多的是反映教育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的评价标准;考试偏重于智育,强调考评学生记忆知识的数量和程度,而教育评价则着眼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即要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兴趣爱好、身体发育状况和心理品质等;考试注意量化,对当前结果作出描述,而教育评价不仅要对当前结果作出描述,还要考查其发展过程,诊断其症结,提出补救措施,考试只是为评价提供了分析的量化资料。
    高等教育大众化对高考制度提出新要求


从本质上说,高考的基本功能也是评价,而选拔只是评价功能和评价结果在社会系统的具体运用,或者说是社会赋予高考的任务和职能,是评价功能的社会延伸。从精英教育阶段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高考不再局限于“选优”,解决什么人可以上大学的问题,而将成为一种为高校和考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考试,高校根据所设专业的层次、类型选择适合的学生,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能力、兴趣、爱好和志向选择适合的高校和专业。


也就是说,到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考必须转变成为对考生本人的综合评价,包括从学业到心理、从品德到爱好、从技能到潜能等的全方位综合评价,为考生本人和招生学校提供是否上学、或上什么学校、学什么专业的决策依据和资料。


因此,应改变招生录取标准,建立高校招生录取多元化体系,力求把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高校录取的主要依据。从共性角度看,评价和选择人才应该是综合的,应有多样标准,逐渐降低高考分数在录取中的权重,将考文化与考素质结合起来。要改变单一的入学考试形式,建立素质教育综合评价体系,并将它纳入高校招生评价体系之中。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可根据学生提供的参加不同层次高考的成绩、中学的表现、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成绩等综合表现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要降低入学考试及其分数在选拔学生方面的份量与权重。学生的平时成绩、日常表现、综合素质等也应成为高校录取学生的依据。教育要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人,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均有相应的要求。素质结构不同侧面的异质性,要求采用不同的考核方式,这就要求不同的考核方式组合在一起实现考核的全面性。任何考核都是选取特定的样本来进行的。考核是包括欲测特质在内的多种因素与样本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只有综合多次考核的结果,其评价才能够更接近于教育教学的效果与学生的实际发展情况。


谢小庆教授认为,高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得给教师们发言权。在充分尊重中学老师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同时,还要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与考生学业成绩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管理监督办法,确保中学教师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成绩评定结果的真实可信、准确可靠,“充满阳光”。


完善高考评价体系建立多样化评价标准


在考试内容方面,要突出对考生潜能的预测。高考的直接目的在于甄选可堪造就、具有良好发展潜能的高校新生,其核心任务并非评价考生的过去,而是预测考生的未来。无可否认,考生业已具备的认识能力水平是其未来发展的基础,理应是高考的必测内容,但更不可忽略的是,还必须对那些影响考生未来成就与成才的相关素质进行考查。


在评价标准方面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建立多样化的选才指标体系,高等教育的多样化要求高校入学考试的多样化。因为各类学校培养目标不同,要求的基础也不相同,因此,考试的科目与内容应该有所不同。统一高考不能全面考查学生的能力和素质,不利于特长生的选拔,也不利于各高校按自己的办学特点、学科专业特点、学校类型等个性要求去选拔学生。因此,我国应该逐步建立起以全国统一高考为主,与多元化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


建立适应不同学校和学科选拔人才需要的多元评价制度,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的内容:共性部分,是考生在中学阶段的综合素质及行为表现;个性部分,则是各学校和专业根据自己特色提出的学科能力指标。具体来讲,考试评价体系应该包括:一是普通本科院校招收培养理论型人才的、共性的学业考试评价体系,与之并行的是高职院校招收培养技能型人才的、共性的考试评价体系;二是部分国家重点建设的普通本科院校或少量高职院校的个性化考试评价体系;三是高中或中专阶段学生的过程性评价体系。


不同类型高校对新生的要求,如能力结构、知识结构、技能结构等是不同的,因此,按高校类型分卷施考是实现高考功能的内在要求。从学生发展个性化、多样化的角度来看,用一种模式对学生进行测量也是不够科学的。为了适应多样化人才选拔的需求,笔者认为,高考制度应该向分类考试的方向发展,至少在本专科层次上分开,积极探索高校分层、能力分类的考试形式,形成多元化选拔机制。


建立综合评价机制需要多方齐心协力


高考要实现从单一选拔功能转变成为对考生的综合评价机制,不仅需要考试机构、高等院校和广大考生的积极参与,更重要的是需要政府的全力支持和整个社会的大力协助。随着人们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增强,考生、教师、学校与考试机构都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需要通过法律来协调和规范各自的行为。


如对综合素质的评价实施、中学学业成绩的评定办法、考试诚信体系的建立、不同高校录取程序与录取办法的公示与执行、考试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转变、高考改革的实施与推动,等等。这些仅靠行政指令是力不从心的,必须有赖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这就需要从法源上提升考试法规的层级,提高高考改革的合法性。


此外,还需正确处理高考与基础教育的关系。高考是高等教育的起点,但不是也不应该是基础教育的终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必须从基础教育评价中剥离出来,使高考能够准确预测人才的特长、潜能与发展性向,增强高考的科学性。


在用人制度方面,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用工招聘,对各类毕业生可以有学历层次的要求,但不能有毕业学校类型的区分。即对同一学历层次的高校毕业生,都应该机会均等、一视同仁。要取消对职业类、成人类高校毕业生在招聘就业方面存在的政策性歧视。只要具有真才实学,就应择选录用。


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手段能够有效提高考试的公平性,如电子监控、无纸化考试、网上评卷、网上录取、网上考务指挥平台以及各类电子监测仪在体育、文艺特长生测试中的应用等;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先进的科技设备整治考试中高科技作弊行为,为高考改革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华中师范大学考试研究院 王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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