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对象 |
有效年限 |
具体要求 |
证明单位 |
加分 |
先
进
对
象 |
1 |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2 |
上海市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及经审定的推优生 |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在高三阶段获得相应称号者或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或经审定的推优生 |
须是经市教委审定的优秀推荐生 |
上海市教委 |
10 | |
3 |
|
在职职工 |
2005年以来 |
|
有关省、局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4 |
地、市级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 |
在职职工 |
2005年以来 |
|
有关地、市证明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
5 |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市教委公布年度市级及以上竞赛活动加分范围(加分对象须经市教委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6 |
体育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5年9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
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沙滩排球、艺术体操等6个奥运项目中参加全国及国际正式比赛(须经市教委、市体育局共同认可),获前六名(该项目不足8人或队则减2登记)或获得国家一级或一级以上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2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往届生 |
2007年1月1日—
2007年12 月31日 | ||||||
7 |
省(市)优秀运动员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2005年9月1日以来 |
获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英级以上称号(竞赛名称须经市教委和市体育局共同认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 |
单独考试,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往届生在职职工 |
22周岁前 | ||||||
|
8 |
文艺特长生 |
应届高中毕业生 |
高三阶段 |
全国及上海市文艺竞赛个人一等奖或前三名(需赛前经市教委认定加分项目) |
上海市教委 |
20分,由报考学
校择优录取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重点团)优秀团员 | ||||||
高三阶段获得者 |
上海市学生艺术团(一般团)优秀团员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
|
9 |
技能特长生 |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
高中阶段 |
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
上海市教委 |
10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0 |
烈士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11 |
少数民族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族事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2 |
归侨、归侨子女 |
考生 |
|
|
上海市侨联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3 |
华侨子女 |
考生 |
|
|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务部门证明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4 |
台湾省籍青年 |
考生 |
|
|
上海市台联会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5 |
现役军人及复退一年内的军人 |
考生 |
现役或退役后一年内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功以上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考生 |
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三等功 |
1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考生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
16 |
因公伤残军人 |
考生 |
|
|
有关部门 |
10分,由学校审核录取 | |
17 |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长期在国边海防、高山海岛、舰艇部队、特殊艰苦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和军队飞行员子女 |
应届考生 |
父母仍在艰苦岗位服役证明 |
|
有关部门、军级以上单位证明,上海市教委审核 |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