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08〕9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相关高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鼓励退役士兵学习成才,根据《教育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所需配套政策的函〉的复函》(教发函〔1999〕14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7〕43号)精神,2008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继续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院校
2008年本市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试点工作的院校共有16所,具体是: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学院、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和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
二、试点内容
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招生改革试点,是指遴选部分高校的专科专业进行试点,由这些高校自主进行入学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并依法自主实施招生录取。
三、招生计划
2008年本市试点院校招收退役士兵的总招生计划数为120名。招生录取将分成3组。第一组招生院校共5所,招生计划数共40名,其中上海建桥学院招生计划数为20名,上海邦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为6名,上海中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6名,上海震旦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数为6名,上海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2名;第二组招生院校共5所,招生计划数共40名,其中上海杉达学院招生计划数为8名,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8名,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8名,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8名,上海工艺美术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数为8名;第三组招生院校共6所,招生计划数共40名,其中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生计划数为20名,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4名,上海工商外国语职业学院招生计划数为4名,上海医疗器械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数为4名、上海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计划数为4名、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数为4名。以上招生计划数均计入各试点院校依法自主招生计划。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的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
(二)报名办法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以下简称考生)凭《退出现役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士兵身份证明(样张见附件1),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证明(详见第五部分内容),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其他特殊情况,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审核后到试点院校所设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
(三)报名时间
2月下旬,各试点院校公布招生章程。3月8日至9日,考生按各试点院校要求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限报一组院校。考生可以自主选择报考任意一组院校,并可自主选择填报同一组内的3所学校志愿,分为第一、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另设调剂志愿栏。考生不能跨组选择学校。考生在未被第一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二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一志愿学校转至第二志愿学校继续录取,在未被第二志愿院校录取而第三志愿学校又未录满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志愿学校转至第三志愿学校继续录取。考生必须参加同组院校组织的文化测试。各校根据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规则,确定录取名单。录取名单将在《家庭教育时报-高招周刊》上公示,同时报市教委备案。
五、思想政治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由区县民政部门根据考生档案中记载的部队在其退役时作出的鉴定,负责向报考院校提供思想品德考核证明。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沪卫医政〔2004〕133号)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七、收费标准
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的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文件执行。
八、填写《报名表》
考生在办理报名手续时,须填写由各试点院校印制的《报名表》。考生本人应认真、慎重填写《报名表》,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考生本人填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报名表》经本人签字确认上交后,不得更改。
九、考试时间
各试点院校,可自主安排不同形式的入学测试,测试时间统一定于2008年3月22日上午9:00开始。
十、录取工作
(一)录取时间
各试点院校应于3月底前完成录取工作,录取名单必须在4月初前报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并同时寄发录取通知书。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加2008年6月和2009年春季统一高考,被录取而不报到的考生,当年不得参加高考。
(二)调档工作
各试点院校录取的考生档案采取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形式。
各试点院校在发放录取通知书后,即通知其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将退役士兵考生档案移交发出录取通知书的招生院校,办好交接手续。
十一、相关事宜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区(县)民政局,在本区县考生报名后,组织专门的文化补习班,可参照《2008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报考高等院校考试大纲》中的语文、数学的要求,为退役士兵补习文化基础知识。
(二)16所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招生章程并报市教委审核,并于3月初前将经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三)各区县高招办应于3月初负责将招生章程送至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文化补习班现场,共同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四)经有关方面同意后,各试点院校可提前组织被录取的考生的新生教育,但不得另行收取教育费用。该批新生与高考录取的新生统一于2008年秋季入学。
经市教委批准的16所试点高校须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原则,以及“条件明确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做好报名、考核、录取、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十二、招生管理
为了做好2008年本市部分高校专科层次开展依法自主招收退役士兵工作,试点院校要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校招生办和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录取小组,要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经过培训的骨干教师参加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本校者不得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试点院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2005〕4号)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试点院校的违规行为,市教委将视情况扣除该校当年的招生计划,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违规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
凡从事和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教育部和本市公布的有关招生考试工作条例、规定。违反者,按有关条例处理。
加强招生考试廉政建设,招生工作实行“十不准、六公开、三监督”制度。十不准:(1)不准在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中循私舞弊;(2)不准向考生和家长许愿;(3)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录取考生;(4)不准接受考生(家属)的钱物和宴请;(5)不准在录取场所违反规章随意串岗,扰乱录取场所秩序;(6)不准在推荐和录取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7)不准将捐资、捐物、赞助与录取新生挂钩;(8)不准违反规定擅自超计划招生;(9)不准借招生之名取得非法利益;(10)不准以学历招生名义招收非学历班。
六公开:(1)计划公开(未向社会公布的招生专业计划不得录取);(2)政策规定公开(包括各种照顾对象政策、录取标准及分数线);(3)办事程序公开;(4)录取结果公开;(5)各试点院校的招生章程和必要信息公开;(6)咨询、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公开。
三监督:(1)市教委将组织人员对各试点院校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各试点院校接受各区县高招办监督;(3)试点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设立接待机构、提供计算机查询、设置举报箱等)。
本通知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