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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给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来什么?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3-26  文章来源:合计日报  作者:未知

  3月1日,初冬的寒意并未完全散去,中国人民大学世纪馆外人声鼎沸,这是人大2008年第一场大型校园招聘会。本校学生、外校、外地赶来的学生约1000多人排成的长龙将世纪馆包围了起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了解有一部法律已经开始施行,繁忙的求职阶段,他们也很少有精力来关注《劳动合同法》给他们带来的或多或少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知多少

  “你和单位签的实习期多长时间呢?”“不知道!”

  “你觉得《劳动合同法》对你求职有影响吗?”

  “我觉得它对农民工更有利,对大学生的影响不太大,我也不了解。”

  这是记者在人大世纪馆外对一些应届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随机采访。

  想起当初差点被辞退的经历,2007届毕业生小宋依然有些后怕。当时她办理了派遣手续到一家事业单位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告诉她一年以后才能签聘用合同,什么都不懂的她接受了。而且在实习期间,单位没有给她上任何保险,多次交涉无果后,她决定辞职。

  她给单位领导发短信说明意图后就没再去上班,但半个月后,她突然接到单位电话说她被辞退了,档案将被退回学校并且辞退决定将放进她的档案。这下小周可急了,放进档案可就成了一辈子的事,以后还怎么找工作呢?况且我又没犯错误也没违反规章制度凭什么辞退?原来单位是按照有关规定认为小周无故旷工15天予以辞退。但小周坚持她在不去上班之前已经短信说明了。双方争论未果,小宋只能求助于人事争议仲裁部门。

  调解过程中发现,单位的15天包括了双休日,而在该单位的文件中明确说明“本单位实行5天工作制”,这就说明双休日是不应该计算在旷工内的。开始,单位的人事部门坚持他们以前都是这么算的。但经过专业法律人士的解释和协调,最终他们撤消了辞退决定并补交小宋工作期间的失业保险。

  在这个案例中,这家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很可能是本来就对相关法律不太了解。学生自己对和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又知晓多少呢?某知名大学中文系的研究生小齐刚被广州某报社录用,当记者问及签多久劳动合同以及相关待遇时,他给出的答案是没仔细问,“现在找工作都困难,只要有单位接收,一般也不会计较那么多”。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认为,现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比如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做助理,几乎只有1000多的月薪而且没有其他福利,但依旧有很多人抢着去,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这样使得大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无原则的“让步”,有些“让步”甚至违法律法规,比如零薪酬就业等,造成了就业形势严峻的“恶性循环”。

  小齐还说:“《劳动合同法》更多的是可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的权益,而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来说,作用则不是很大。”解廷民认为这种想法很幼稚。他说,目前多数毕业生法律知识欠缺,认识肤浅,难以适应高度竞争的就业市场。在学生没有太强法律意识的情况下,学校就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除了指导学生求职技巧、心理辅导等工作外,也要加强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是种保护

  在最近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说,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超过550万人,比2007年增加50多万,而2007年,140万应届高校毕业生未能如期就业。大学生和农民工成为最为社会关注的两个就业群体。对于2008年毕业的学子来说,除了客观的经济环境以及自身条件,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他们本来就不甚明朗的就业形势蒙上了一层更扑朔迷离的面纱。

  不久前,广东省教育厅曾表示,新《劳动合同法》会对大学生就业带来较大影响,有可能使得广东省今年的就业形势比去年更严峻。相关调查显示,企业在招聘大学生时,比过去更加谨慎,有人认为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施行造成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推测,《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人成本,企业可能会减少招聘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转向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或者在内部“挖潜”,使得大学生的求职路更加狭窄。

  对此,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方伟说:“《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求职的具体影响还不明朗,短期来看,对一些不太规范的小企业的影响较大,以前这些企业的用工制度不规范,大批量招,然后再大规模淘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他们身上有了‘紧箍咒’,但其用工制度无法迅速改善,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现实理性的态度,提供的岗位相对减少,可能会影响一部分学生的就业。”

  同时,方伟也指出:“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个‘保护伞’,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服务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会使整个就业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也是有利于大学生就业的。”

  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主任解廷民认为,如果把必须给劳动者上保险解读为劳动力成本增加的话,那么只能说中国在很长时间内为了吸引外资,凸显劳动力低成本优势,而把原本应该包括在内的生产成本消减了,牺牲的恰恰是劳动者的利益,这种牺牲在一定时期也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但从长远来看,这是“不可持续的”。

  同时,他认为企业用人成本的增加不只是金钱,更重要的是用人风险,从这个意义来看,企业更应该注重应聘者的能力。当然,能力和学历没有必然关系,但一般来讲,学历依然是能力的一种证明。所以,拥有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应该有广阔的求职空间。

  同样,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劳动法学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包括大学生在内的所有劳动者是一种保障,其中的某些条款会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的建立和终止、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利益。但他不认为《劳动合同法》会使大学生就业更加困难。他表示,从2004年到现在,产业的不断升级使大量企业破产或倒闭,客观上,工作岗位萎缩,同时,高校不断扩招,毕业生人数日益膨胀,因而形成大学生就业日益困难的趋势。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是不断创造新的工作岗位,而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律的宽松。

  学生应诚信注重职业规划

  除了用人成本增加,职位减少之外,有些人猜测企业不愿意聘用大学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里没有了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企业担心心高气傲的大学生会频繁跳槽。

  方伟指出:“这种情况可能的确存在,这要求企业在签合同之前把好招聘关,采取更多的方式了解学生的真实情况和想法。同时,一部劳动法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整个社会应大力加强诚信制度建设。首先,要求企业在招聘时将单位的情况详细告知求职者,事先沟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纠纷和毁约、跳槽现象就会越少。另外,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意味着一种契约,真正有责任心的学生是不会随便跳槽的,这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也关系到本校的声誉以及学弟学妹们的就业情况。”

  方伟说:“确实,毕业生在刚开始时会有个了解自身、发现自身的过程,那么,怎么样让这个了解更充分、更透彻?就需要学校和企业多多合作,一方面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规划设计。北大在职业规划选修课、训练营、工作坊、校企沙龙、一些校园文化活动方面等都会邀请相关的专家和企业负责人员讲授相关的课程。另一方面,招聘者对招收应届生的顾虑在于应届生的实践经验相对薄弱,这也是事实,这主要是因为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有偏差,这也需要企业和学校更好地沟通。”

  解廷民也认为,《劳动合同法》鼓励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企业不会随便解雇员工了,因而,企业会更加注重求职者与岗位的契合度,企业可能不一定选拔最优秀的求职者,他们会选择最合适该岗位的。

  他举了一个例子,2007届毕业生小王放弃了攻读某名牌大学民诉法专业研究生的机会而与某银行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因而学校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并为其到该银行的分行工作办理了就业报到手续。7月底,北京市公安系统招录结果公布,小王榜上有名,小王便与银行解除了原就业协议,并返回学校就业中心要求重新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小李的情况也类似,先被某公安系统录取,但不久后又辞职去考研究生。在这样的案例中,银行招考以及研究生考试都是艰难的过程,需要付出大量财力和精力,既然如此,为什么不事先仔细考虑好呢?

  企业应苦练内功以事业感情留人

  那么企业真的会因为《劳动合同法》而对招聘大学生心存疑虑吗?记者对在某高校就业网上发布就业信息的单位进行了大量的采访,大部分企业都表示认同《劳动合同法》,他们纷纷表示,在用工过程中会完全按照法律办事。某电子工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招聘负责人表示,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他们就严格按照《劳动法》来保障每个员工的利益,因此,这并不会影响他们的招聘,更不会影响到他们招聘应届毕业生的工作。该负责人说到,人才是企业最为宝贵的资源,大学生虽然在实践方面略显不足,但他们有很好的基础和学习能力,也会有更大的挖掘空间,企业愿意吸纳和培养他们。

  在本次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明珠说:“是员工支撑了企业的运转和发展,而不是企业养活了员工,企业为员工提供合理的劳动报酬是必须的。”她认为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来实现更大的经济效益,一味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企业最终会承担更大的成本支出,因此,对于自觉遵纪守法、制度完备规范的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助推器。有法律专家表示,这代表了大部分企业的看法,《劳动合同法》并不仅仅只是向劳动者倾斜,它保护的是双方的利益。

  方伟也指出,他接触的大部分用人单位招聘人员都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他们招聘应届生的工作没有太大影响。他说,《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发展也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学生跳槽的成本变小,企业应该苦练内功,以事业、感情和合适的待遇留人。从长远看,《劳动合同法》无论是对企业、用人单位还是整个社会都是大有裨益的。”

  ■专家观点

  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李小鲁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首先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之一,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生,其合法权益更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在遭遇不良企业侵害合法权益时就能够有法可依。从长远来说,作为高素质劳动者的大学生们,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而不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即将实施而造成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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