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已认定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70、88907517。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违规处理公告请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