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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7-02文章来源:浙江招生考试网作者:未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为保证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录取工作,在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招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高校须按国家和我省核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第五条  高校录取新生要做到公开、透明,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肃招生政策,严明招生纪律,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高校招生工作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录取期间,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各录取场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录取期间,省招委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录取工作,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
  一、纪检监察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高校和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教育部、省招委制定的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和举报;调查和处理违纪事件。
  二、录检组
  负责录取过程的检查和联络工作。对高校退档、预录考生名单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对体检、政审、考生政策加分、高校(专业)降分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高校最终录取名单。
  三、计划组
  负责高校(专业)招生计划审核、调整等工作;审核公布征求志愿计划;负责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及整理;负责高校委托代招录取和未录取高分考生情况查询;负责考生纸质档案的管理;负责向高校寄发录取名册及录取信息确认表。
  四、信息组
  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畅通安全、网上录取应用系统的技术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录取数据的组织、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按规定的原则进行投档、数据预测和统计材料的报告;负责新生录取名册的打印以及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操作培训和技术指导。
    五、宣传组
  负责录取过程的宣传报导。
    六、综合组
  负责录取现场办公用房安排、文具用品的发放、录取费用的催缴和收取、财产管理;负责录取现场工作秩序管理和安全保卫;负责会议安排、接待、记录、有关材料发放等文书工作;负责车辆调度;安排录取工作人员的住宿、伙食等。
  七、信访咨询组
  负责录取情况的咨询、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负责录取过程考生纸质档案内容查询。
  第八条 高校必须成立由分管校(院)长负责、招办和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的高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在录取前研究确定本校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须经高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高校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的报告须由分管校(院)长签字,并加盖高校公章。
第九条  高校要建立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指派专职计算机技术人员,负责计算机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录取期间要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第三章  录取工作体制和办法

  第十条  录取工作实行“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具体职责是:

  一、高校
  1.自觉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认真履行本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范围,确定投档比例,按时报省教育考试院。
    3.遵守各批次录取时间,认真审阅考生电子档案,经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和综合评价,确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完成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
  4.对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以及生源计划的调整,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应及时讨论研究,形成解决方案。
  5.按规定缴费,及时办理录取手续。
  6.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考生询问的答复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省教育考试院
  1.提出我省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建议,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
    2.执行招生政策,规范录取规则并组织实施。
    3.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时提供给各高校审录。
  4.监督高校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情况,审核录取考生名单。
    5.邮寄已录取考生名册;邮寄录取考生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各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总数划定。

  第十二条  文理科录取共分五批进行,艺体录取分四批进行。

  第十三条  志愿设置

  一、提前批设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及参考志愿,一、二志愿各为一所高校,参考志愿包含四所高校。每所高校设专业志愿两个及专业服从调剂志愿。并设其他高校服从调剂志愿。

  二、文理科第一至四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各批视生源情况,再定是否进行“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

  三、一至三批(本科)的“平行志愿”中均包含A、B、C三所高校;第四批(高职高专)的“平行志愿”中包含A、B、C、D、E 五所高校。每所高校均设专业志愿六个及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四、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各批“征求志愿”均包含A、B、C 三所高校,每所高校均设三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五、“征求志愿”录取后,对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一般性及政策性降分;降分后,视情决定是否再进行“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征求志愿”的高校、专业,其志愿设置除与“征求志愿”相同外,另增设其他高校服从调剂志愿。

  第十四条  投档原则

  凡统考总分成绩(含政策加分)达到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相应原则投档。没有志愿的考生不予投档。

    一、提前批

  第一轮、第二轮依据考生志愿、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
  第三轮依据考生总分按其参考志愿顺序投档。

  二、第一至四批

  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排序逐分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志愿从A高校到C(E)高校的顺序逐个检索。

  各批“平行志愿”与“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

  高校下载考生志愿信息时,只显示考生填报本校的志愿,不显示其余“平行志愿”高校名称及顺序。

  三、同一高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第十五条:投档程序及办法

  一、提前批

  1.投档程序分三轮。第一轮按考生第一志愿、第二轮按考生第二志愿,按招生计划不大于1:1.2比例向高校投档。
  第三轮根据考生参考志愿,按高校缺额计划数的1:1比例投档。

  2.每轮投档后,视生源情况进行补投。如高校对个别专业有明确要求,可与录检组联系,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含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3.若生源不足,招生高校提出申请后,经省招委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按有关规定降分投档。降分投档时,按每5分一档进行操作。

  4.生源充足的高校,原则上不能申请下一轮投档。

  二、第一至四批

  1.确定投档比例
  根据我省多数高校意见,省内高校“平行志愿”投档(首轮投档)比例一般按招生计划的1:1确定;“征求志愿” 及“降分征求志愿”投档(二、三轮投档)比例一般按不高于1:1.05的比例确定;各轮累计投档数原则上不超过高校招生计划的120%,具体投档比例由各高校自定。
  省外高校一般按不高于1:1.1的比例确定。
  高校招生计划为4人及以下时,按实际计划数投档。
  高校投档比例具体要求须于7月5日前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对投档比例无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分别按上述比例投档。

  2.模拟投档
  每批次正式投档前一天,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确定的投档比例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后及时向高校通报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高校据此决定是否追加计划,并及时向省教育考试院反馈意见。

  3.特殊类生源投档
  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招生等特殊类考生,由招生高校提前报送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于提前批录取的最后一天,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单独提前投档。高校根据录取政策及招生章程规定,完成录取工作。

  4.平行志愿投档
  根据高校招生计划及投档比例,首先按考生总分排序,逐分对考生的“平行志愿”从A高校到C(E)高校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高校,即向该高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科顺序排列: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征求志愿投档
  “平行志愿”录取后,停止档案流动。省教育考试院对考生录取状态进行确认(含已录取、预录取和未录取状态。对未在规定时间结清档案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按教育部有关要求代为录取),并通过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及网络、声讯台等媒体,向考生提供录取情况查询。同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以及少数省属高校预留的少量计划。省属高校预留计划用于招收“征求志愿”高分考生(其总分须高于该校“平行志愿”最低投档线)。

  凡该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平行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报名点或户口所在地办理“征求志愿”填报手续。嘉兴、湖州两市按网上填报志愿试行办法办理“征求志愿”手续。

  “征求志愿”投档原则及办法与“平行志愿”相同。

  6.降分投档

  “征求志愿”录取后,对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进行降分投档。降分投档前,先对线上“征求志愿”进行检索投档,再根据高校申请及有关降分政策规定进行降分投档,先一般性降分,再政策性降分。

  7.降分征求志愿投档

  降分录取后生源仍不足的,将视情再进行“降分征求志愿”。“降分征求志愿”投档原则及方法与“征求志愿”相同。
               
              第四章  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准备工作

  一、省教育考试院发布高校招生计划,及时把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安排、通讯联络方法等信息提供给高校。

  二、高校核对本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按规定提出调阅电子档案比例;了解熟悉录取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录取工作流程和要求

  第一步:高校登录招生网站。
  高校接受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初始密码、所属录检员和联系方式,通过浙江教育考试网(http://www.zjzs.net)了解录取工作日程安排,下载《录取工作手册》和《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手册》。
  第二步:查询生源情况。
  高校工作人员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招生服务器,查阅本校招生计划及我院模拟投档后反馈的生源分数段分布情况,并及时提出追加计划申请。
  第三步:下载考生电子档案。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录录取网站,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对不按规定接收考生电子档案的高校,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该校招生计划的100%留档,在相应批次结束时所留档考生视为已录取。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步:阅档。
  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下载考生电子档案的审阅,集体研究确定录、退考生名单并及时上载。有关下载考生电子档案及录取、退档等问题,需及时与录检组联系。高校不得超过阅档时间滞留考生电子档案。
    第五步:退档。
  高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省教育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与高校取得联系提出复议要求。高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批次详细投退档工作时间安排见《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进程》。对未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有关工作界面上予以通报。并对投档数超计划的,按从低分到高分的原则自动办理退档手续;对投档数不超计划的,则不予退档。由此产生的问题,由高校负责。
  第六步:录取。
  高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录检组审核。录检组审核后,由信息组打印录取名册(一式二份),再交计划组审核盖章。省教育考试院收到高校汇款凭证后,将录取新生名册寄发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寄发新生入学通知书。新生纸质档案由高校提出寄发要求,省教育考试院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调整

  一、高校如需调整计划,须登录“浙江教育考试网”,下载并填写《2008年浙江省高校招生计划调整表》,向计划组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执行。涉及在浙招生计划总量调整,须通过教育部生源计划管理系统逐级履行调整手续。

  二、高校如需追加在浙招生计划,必须在平行志愿投档前提出申请。如果在投档后提出申请且追加后计划量多于已投档量,剩余计划将用于征求志愿。

  三、在每批次最后一轮投档前,高校原则上不得减少在浙招生计划。最后一轮投档后,如果生源仍不足,高校可向计划组提出撤回计划申请。

  四、高校如需根据生源情况对计划进行专业间调整,则需在向录检组提交预录取名单的同时,向计划组提交调整专业计划申请。调整专业计划不得影响已投档考生利益。

  第十九条  艺术、体育类兼报文理科的考生,须先参加艺术、体育类录取,未被录取且又无下面各批艺术或体育志愿的考生,可转文科或理科录取。

  第二十条  未纳入统一录取的香港高校(在提前批录取的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除外),须在7月7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各批的录取。

           第五章  政策加分或降分投档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政策加分投档规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 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 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 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 以及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三、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分一项。

  第二十二条  优先录取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一、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二、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三、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二十三条 降分投档规定

  下列情况可以降分投档:
  一、提前批第三轮投档后、一至四批经征求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高校提出降分申请,经批准,可适当降分投档。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四批可降至组档线。
  二、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在“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三、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对本批分数线下考生的“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四、定向就业招生在“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第二十四条  对空军飞行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组档线以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第二十五条  要严格按规定的定向范围、比例和录取标准做好定向就业招生工作,严禁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学生收取或变相转嫁规定标准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录取中应与其它考生一视同仁,不能因残疾退档。如出现疑难问题,由省招委和有关高校研究决定。没有特殊规定的高校(专业)不能限制录取女生。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录取工作中必须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得违背招生原则和政策录取不合格考生,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招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接受与招生录取有关的请客送礼。
    二、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工作人员要为高校录取新生做好服务,不准违反规定干预高校的正常录取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找考生面试,不得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等情况。
    二、检查高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及是否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三、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调配情况和录取考生的审核情况。
    四、检查高校高分考生不录取的原因。
    五、检查高校退档及省教育考试院各组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查处违反招生纪律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高职院校招收三校生等录取工作,按省招委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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