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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北实施办法解析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8-07-18  文章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未知

  为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即日起,省教育厅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9月1日,可将修改的书面意见及其电子版寄送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电话:87328130(含传真),电子邮箱:zengxy@e21.edu.cn

  据悉,2006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实施后,全国多省市相继依此制订了实施办法。我省结合近年教育发展的新趋势,以及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拟成实施草案,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贴近性。草案详见省教育厅政务网。

  草案全文共六个章节70条款,其中新增的几处表述,格外惹眼。昨日,记者特邀教育人士进行了解析。

  初中适当渗透职业教育

  第2条,增加了“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适当渗透职业技术教育”的表述。

  省教育厅有关人士称,湖北省是教育大省却不是强省,学生人数众多,但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另外,社会上形成重普高、轻职教的偏见,这使得我省中高考的竞争压力持续不降。这一教育现状,派生了在初中适当渗透职业技术教育的想法。用意是多方面的:一是有意识地提升职业教育的地位;二是让部分考生提前接触职业教育,便于升学选择;三是端正学生们的劳动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劳动能力。

  对此,有教育人士称,这一想法初衷是好的,但实施时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如职业教育的师资、教室及器材等都是需要付出的,职教不能等同于现行的劳技课,更不能仅停留在理论知识上,不然职教就很容易成了“鸡肋”。建议在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再逐步铺开。

  小学入学年龄“宽划线”

  第12条,放宽了小学新生入学的年龄“硬杠杠”,增加了“凡于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如已达到入学程度,经监护人申请,可以入学。学校不得拒收或另外收费。”

  对于这一做法,家长们大赞“人性化”。教育人士称,有条件地对入学年龄进行放宽,是在为学生和家长解困,是一种务实。但“入学程度”的标准如何界定,由谁界定,都是要充分考虑的问题,不然很容易成为小学进行入学测试的理由。

  “流动花朵”入学有保障

  第14条增加了流动儿童入学的内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第17条中,学校不得拒收有生理缺陷、残疾,但不妨碍学习的儿童、少年,同时强调“不得阻止其参加升学考试或升学”。

  近年来,大量的外地人口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还有他们学龄的子女。短短的几年时间,流动儿童入学难的现象较大地得到了缓解,城市生源不饱和的中小学纷纷向他们敞开大门,免收借读费,在武汉这样的中小学就达三四百所。欲以成文方式来保障“流动花朵”入学在我省尚属首次。另外,残疾学生入学、升学难的问题也引起了多方关注。这两点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学生的保护。

  罚款保障孩子受教育权

  第66条,对家长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

  这一表述,反映了我们对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的保护。但以罚款的方式来惩处是否恰当、能否起到惩戒的目的,都是需要进一步推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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