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招〔2008〕19号
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第三批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为深入实施普通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管理,确保今年我省专科层次院校(含第三批专科A、B类院校,下同)录取工作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阳光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主管领导同意,现就第三批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为确保今年第三批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工作公正、公开、规范、有序实施,今年我省第三批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一分不降的政策,禁止高校降低标准指名"点招"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除生源原因适当整体调整分数线外,凡未达到录取分数线或投档线的,一律不得投档、录取。录取期间,省招办将严格按照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预留计划(含机动计划)也一律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2、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将本校原有的预留计划、机动计划加入原安排计划数,并于8月5日下午17:00前在我省录取系统完成招生计划调整工作。第一志愿投档后原则上学校不得再追加计划。录取期间,省招办将根据各高校招生计划情况,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投档比例为1:1.1。
3、为确保全省录取工作有序进行,请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我省录取工作日程安排,按时完成投出档案的审阅工作,办理录取手续。凡未按时完成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广东省招生办公室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拟录状态,从低分到高分顺序收回超计划投出的档案。
4、第三批专科B类学校经补报志愿二次录取结束后,少数未完成计划的学校经省招生办同意,可在未录取考生中组织生源,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录取。
请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中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今年专科层次院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二○○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