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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出台新政吸引高等人才 每年引进5000名毕业生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8-08-08文章来源:石家庄日报作者:未知

    从今年起,全市每年要引进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5000名以上。7日,石家庄市委组织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一消息。

    据悉,为引进人才,石市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从2008年开始,全市每年要引进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5000名以上。引进的范围是:国家教育部门备案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对清华、北大、复旦、南开等知名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要实行更加积极的政策,重点引进。

    ●吸引人才有新政

    为吸引人才,这次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具体办法包括:在人事代理上实行无偿服务;采取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及时接转办理党、团组织关系;本科以上毕业生享有优先原则等。

    在人事代理上实行无偿服务

    首先,在人事代理上实行无偿服务。无论是石家庄本地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还是外地毕业生,均可采取“先接收后就业”的办法,也就是说只要本人愿意在石家庄及其所属的县(市)区就业、创业,全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都将与其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在其落实工作单位之前,其人事档案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提供无偿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市人事局将制订出具体的人事代理服务工作方案和措施。

    可先落户后择业

    其次,将采取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无论是石家庄本地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还是外地毕业生,均可采取“先落户后择业”的办法,就是说这些高校毕业生可先在石家庄市和市属各县(市)区落户,其户口落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上;择业后,其户口可从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迁出,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家。对已在石家庄市和市属各县(市)区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随迁,也可留在生源地。用人单位将为引进的非石家庄本地高等院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及时接转办理党、团组织关系

    另外,将及时接转办理党、团组织关系。凡到石市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组织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都将及时为毕业生中的党员接转和办理组织关系;各级团组织也将及时为高校毕业生中的团员接转和办理团组织关系。对自谋职业、到个体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就业单位有党组织的,单位党组织将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本单位;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将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党员组织关系。

    对已经在全市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了人事代理和档案托管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也将提供档案无偿保管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对近几年已经进入我市但尚未就业落户的,在档案、户籍管理上与新引进的毕业生享有同样的待遇。

    本科以上毕业生享有优先原则

    并且,本科以上毕业生享有优先原则。这次引进毕业生以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各企业单位将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和安排本科以上毕业生就业。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录用本科以上毕业生;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岗位,将简化录用程序,让专业对口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及时上岗;对急需的教育部直属管理的知名学府毕业生,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实行“先进后出”办法,让人才留得住。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引进博士学位以上毕业生,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也可实行“先进后出”办法,待自然减员时予以核减。

    ●留住人才有措施

    引进来的高校毕业生,他们将去哪里就业?就此,《意见》指出,石市将把选派高等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到农村村级组织任职及进社区工作和从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中选拔国家公务员等工作,作为引进高等院校毕业生的重要手段,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渠道,吸引和聚集高等院校毕业生来石就业、创业。

    “五大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积极吸纳毕业生

    首先,围绕“五大基地”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储备高等院校毕业生。石市将选择信誉高、效益好,有一定容纳能力的大型企业作为石市的“人才储备基地”,企业新上项目所需人员,应优先吸收和安排高等院校毕业生;市级和县(市)区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也将把急需的、专业对口的、迅速能用得上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录用到合适岗位。同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量吸收和储备高等院校毕业生。

    鼓励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

    其次,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凡是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及其人才交流机构将积极为其提供完备的人事代理服务,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国有控股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上与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同等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维护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鼓励自主创业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和从事自由职业。《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和所属的县(市)区自主创业和从事自由职业,允许个人委托人事代理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凡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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