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终审判定,一高校在未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情况下,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决定,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2006年7月9日,漳州某高校以该校学生林某在考试中指使他人替考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处分作出后,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该高校提出,高校处分学生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法院应驳回林某的起诉。
漳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属于法律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其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院指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漳州某高校在对林某作出处分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提供让林某及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的机关,也无法证明曾将处分决定书原件送交林某,其在法庭中提供的报备手续中未有省教育厅的盖章。因此,该高校作出的处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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