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从明年1月起,接受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市教委近日公布《2009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若发现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
基本条件
办理手续时,相关毕业生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8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其他要求
-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含425分)证书。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注册验资证明、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只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受理期限:2009年1月2日~5月31日。
受理地点: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