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招生加分工作,确保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办公室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项目加分测试认定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起,凡符合我省年度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项目加分政策规定的考生,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测试认定;未经统一测试认定或测试认定未通过的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中不予加分。
二、测试认定对象
(一)认定对象:1.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奖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2.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3.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
(二)测试对象:1.除上述认定对象以外,在其他全国性比赛中获得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定向越野、无线电测向、无线电通信、电子制作、航海模型、航海(建筑)模型、航空航天模型等项目团体或个人全国前六名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2.除认定对象以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在校学生及应届考生。各项目具体测试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
三、测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的4-5月间。测试通过者成绩两年内有效,延用至本人高中阶段应届毕业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