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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高考体检 听力残疾外语听力可免测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2-04文章来源:扬州晚报作者:未知

  200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即将开始,昨天,省教育考试院下发通知,要求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30日前结束。

  所有考生须检查肝功能和表面抗原

  报考普通高校各专业及公安、政法、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中相关内容。其中报考军事院校考生的军检、面试工作由江苏省军区组织实施。报考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报考公安院校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省公安厅组织实施,报考江苏警官学院考生的面试和体能测试由江苏警官学院组织实施。

  所有考生须进行肝功能和表面抗原检查。肝功能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表面抗原阳性,转氨酶在45单位以上,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

  2009年高考听力残疾考生可免外语听力测试的相关规定要求,在500HZ—4000HZ的纯音听力检测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HL)的考生,凭地市级以上医院(含地市级)出具的听力障碍诊断证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招办将考生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在5月20日前将通知上述考生到指定医院做脑干听力检查,确属听力测试有障碍的考生,外语听力方可免予测试。免测考生名单公示无异后,其外语成绩的计算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提醒此类考生注意,经批准免外语听力测试的考生一律不得戴助听器进入考场。

  高考后进行军校和公安学校体检

  今年军事院校军检、面试和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将在高考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相关要求,自行前往参加军事院校的军检、面试,或公安院校的面试、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参加面试、体能测试者,一律不予录取。

  必要时,体检疑难问题需仲裁

  通知特别要求,各科检查完毕后,须由负责检查的医生签字或盖章。主检医生要负责综合各科检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各项目体检结论与总结论相符。对疑难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并报市中心体检站审定,必要时报省教育考试院,由省中心体检站仲裁审定。

  各体检站对考生所做的“不合格”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核准。如考生仅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公安院校(含政法院校招收的公安类专业,下同)受限,在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卡)中,外科项目的医师意见一栏,应填写为“合格”。

  考生可当场要求复检视力血压

  1.整个体检过程中,考生不得接触体检表(卡)。体检部门有专人负责引导考生参加体检,并负责体检表(卡)的移交和保管。

  2.体检时体检医师当场告知考生的视力、校正度数、血压。考生若有疑义,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

  3. 体检结论,以及是否基本符合军事院校和公安院校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及时通知考生本人,需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生效后。

  4. 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终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审核、修改。高考录取期间,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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