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精心组织,密切配合
1、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考生服务的思想,完善规范高招体检工作方法,不断推进我省高招体检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2、高招体检工作是高等学校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不仅涉及到保护考生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高校招生、教学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高招办(含招考中心,下同)和高招体检医院,要高度重视高招体检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高招体检工作的组织管理。
3、我省各地高招体检工作均安排在经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审核确定的高招体检医院内进行,非经公布的体检医院以及在体检规定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4、各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要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承担高招体检复检的医院,要协调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申请复检考生的复检工作。复检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高招办要及时向省高招办上报申请省级终检考生名单(经复检合格的考生名单不必上报)。
5、我省2009年指定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省级终检单位,并指定福建省临床检验中心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临床检验技术培训单位。
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各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要加大力度,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高招体检政策、办法和程序安排,提高高招体检工作透明度,教育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和考生自觉遵守高招体检有关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
2、承担高招体检工作的医院应充分认识到高招体检工作对于国家选才和维护社会安定稳定的重要性,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身体健康,能胜任高招体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要认真组织全体参加高招体检工作的人员学习《指导意见》,认真领会和熟练掌握高招体检政策规定、操作规程,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工作中要持证上岗,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高招体检任务。
3、高招体检工作的主检医师应由业务水平高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领导职务的医生担任。其职责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高招体检的具体业务工作。体检工作开始前,应组织各科参检医师学习有关政策规定,重申高招体检纪律,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准确掌握体检标准,规范体检办法。对体检场所的安全和卫生状况以及体检器械进行认真配备,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和预防交叉感染。体检中遇有疑难问题,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及时讨论解决,并做好记录备案,以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避免出现错检、漏检现象。体检结束应注意审查考生体检表各栏目的体检结论填写是否统一规范,确保考生体检结论的规范准确。如发现考生找人冒名替检、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应果断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上报当地高招办及招生监察组。主检医师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如发现参检医师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当即取消其参检资格,并向有关纪检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高招体检医院要设置必要的高招体检工作场所,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与门诊等分隔,体检中严禁非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带队教师除外)和非体检考生进入高招体检场所。在体检场所要张贴必要的高招体检工作流程图和指示标志。体检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我省物价管理部门的批文执行。要协调好当地高招办合理安排考生体检时间,要投入必要人力、物力,切实做好高招体检工作。
5、各地高招办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的干部负责高招体检工作。要主动与高招体检医院配合,合理安排属地考生的体检时间,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体检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确保按时完成体检任务。要认真做好高招体检工作的宣传、咨询,各种表、卡等分发与收集整理,以及考生体检信息网上录入的咨询和指导工作。要求中学指派专人负责考生体检的带队工作,并要加强考生食宿场所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体检结束后要及时将本地高招体检工作的总体情况向上一级高招办作出书面报告,及时反馈对高招体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各地高招办应主动关心、爱护和尊重残疾考生,对因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但生活能自理,且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经设区市、县(市、区)残联和高招办审核确认,并按规定填写《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登记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残疾考生登记表”)后,应准予参加普通高考。残疾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各地高招办应注意在考试管理规定允许范围内,尽量为其提供便利通道和相应服务措施。
6、所有参加高招体检工作人员都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考生,关爱残疾考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奉公守法,严格遵守高招体检纪律,坚持为国家选才负责、为考生负责,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贿检、弄虚作假。对高招体检工作人员在体检工作中各种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所涉及的高招体检医院取消高招体检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承担高招体检工作。
三、考生体检守则
1、考生必须在报名所在地参加体检,并服从当地高招办和高招体检医院的组织与管理,严格按照所在地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体检时间,到达指定的高招体检医院接受体检。凡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医院体检或私自到非指定医院体检的结论一律无效。
2、认真填写《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体检表”)中应填写的部分,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填写时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并保持平整清洁。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候,严禁喧哗。考生家长、亲友及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诚信参检,不弄虚作假,不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共同维护体检场所的秩序,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考生应通过领队进行反映,不得与体检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争执,更不能影响正常体检工作的进行。考生在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考生应按照县(市、区)高招办工作安排,根据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使用本人网上报名的帐号、密码登录“福建招考在线(www.fjzs.com.cn),录入本人体检信息。录入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并认真核对,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如因考生没有录入、录入失误或弄虚作假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拿到本人“体检表复印件”二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交《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报告》(见附件8,以下简称“申请报告”)。没有申请参加复检的考生不得直接申请参加终检。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二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交终检申请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月17日,逾期不再受理。未按时提交申请复检或终检报告的考生,将被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复检和终检的机会。
四、体检有关注意事项
1、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2、承担高招体检的医院应认真执行《指导意见》,对每位考生作出客观公正的体检结论,体检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歧视残疾考生的行为。
3、对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报设区市高招办,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统一安排复检。对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审核汇总后造表,并附考生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关体检材料(复检合格的考生不要造册上报),于4月18日前报省高招办,由省高招办汇总后统一安排终检。
凡是参加复检的考生由县(市、区)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参加终检的考生由设区市高招办出具介绍信,同时考生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参加复检或终检。
对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省高招办将统一安排于4月25日-26日在省级终检医院进行终检,逾期不再办理。
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各地高招办可劝其放弃参加当年普通高考,积极治疗,争取来年再考。为有效保护其他健康考生,对经体检确认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考生,应劝止其进入考点。
4、参加高招体检的医生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表”中“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六组方格一律填写《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的检查项目结论,统一用阿拉伯数字“01、02、03……”填写,《指导意见》第一、第三部分的检查项目结论在该六组方格内一律不作体现,一律在体检表各科目的“其他”栏内规范填写,以便考生能够清楚阅读体检表复印件,进而对照《指导意见》正确填报专业志愿;体检结论后的单个方格填入分别代表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的阿拉伯数“1、2、3”。《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疾病为体检不合格内容,第二部分为专业受限内容,而第三部分所列病患均为不宜就读的专业建议内容,“体检医院或体检站意见”栏内的体检结论不作体现。
5、为适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远程网上录取工作的需要,“体检表”的填写必须规范,体检医师在体检时,首先应核对“体检表”上的相片是否与受检考生相符。“体检表”中所有检项的结论一律由体检医师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清晰工整,描述清楚,结论真实,严禁潦草和涂改。考生的体检情况在“体检表”中大部分已改用阿拉伯数字反映,因此,各科体检医师应根据体检结果,将对应的数码填写在指定的框格内。对体检结论必需以文字加以说明的,请填写在“其他”栏内,并注意在“检查者”栏和“医师意见”栏内签全名(若二者同属一人则在医师意见栏签全名即可),以示负责。
医院或体检站加盖公章统一使用兰色印油(注意防渗),以利计算机扫描录入工作正常进行。
6、各县(市、区)高招办在高招体检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汇总“体检表”,清点无误后逐级上交至省高招办集中扫描,同时复印一份提供给考生用于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7、考生体检的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验原始报告单不要粘贴在“体检表”背面,“体检表”也不要放入考生报考材料内,由各地高招办保存备查一年。
8、“体检表”由省高招办统一印发,其他表格由各地高招办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五、入学复检
新生入学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由各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5条要求进行。各普通高校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工作的总结材料,统一于当年11月上旬前上报省高招办。
六、体检工作日程安排
3月2日,省临床检验中心举办全省高招体检规范检验技术培训班(3月1日报到,报到及培训地点由省临床检验中心另文通知有关医院),所有承担高招体检任务的医院均应派专业人员参加培训,不得缺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承担今年我省高招体检临床检验任务。
4月1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会同高招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并完成对本地报考普通高校考生的体检工作;向考生发放“体检表”复印件。
4月13日前,县(市、区)高招办分别对体检不合格考生的材料和提交复检申请报告的考生体检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情况呈报表》(见附件6,以下简称“不合格考生呈报表”)和《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不合格考生申请复检、终检花名册》(见附件7,以下简称“申请花名册”),并附考生体检不合格项目的原始材料、申请复检报告、“残疾考生登记表”以及《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考生花名册》(见附件4,以下简称“残疾考生花名册”),上述报表均应加盖高招办公章。
4月18日前,复检医院完成对不合格考生的身体复检工作并作出结论。设区市高招办对本地区复检不合格并提交终检申请报告的考生材料进行复审和汇总,并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复检不合格考生的原始材料、终检申请报告和“残疾考生登记表”报省高招办。
4月20日前,县(市、区)高招办组织并指导考生网上录入体检信息。
4月25-26日,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和福建临床检验中心对申请终检的考生安排终检并作出结论,逾期不再办理。
4月3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将“体检表”送达省招办,其他未能及时送达的于6月1日前再集中报送一次。
5月10日前,省高招办对参加终检的考生,在“不合格考生呈报表”上根据终检医院的结论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高招办发还给县(市、区)高招办,由县(市、区)高招办将终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对确认不合格的考生,应加强与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及考生家属联系,做好对考生的解释与安抚工作。
5月15日前,各县(市、区)高招办应组织、指导并督促终检合格的考生地完成体检信息网上录入工作;做好本地高招体检统计和总结工作,并向设区市高招办上报《2009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体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5月20日前各设区市高招办应做好本地区高招体检统计和总结工作,并向省高招办上报统计表和总结报告。
6月1日前,省高招办完成对当年考生“体检表”的扫描录入工作;将“体检表”返还各县(市、区)高招办。
11月10日前,有关普通高校将新生入学复检结论与高招体检结论不相符的名单及详细材料报省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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