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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考招生四川将实行平行志愿试点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03-21  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涂诗薇

  记者昨日获悉,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了《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招生规定》),记者将今年的招生规定与去年的进行了比对,发现今年的高招政策有以下几大变化。

  新增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

  2008年,教育部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今年,教育部在去年基础上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

  教育部还在《招生规定》中的“投档”和“录取”两个阶段分别增加了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其中,投档阶段规定: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录取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新增两类不得报考人员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今年,教育部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对“异地借考”做出新规定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对“异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条件限制:要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借考。其具体规定如下: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首次对“国家二级运动员”

  做出明确的加分规定

  规定要求,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记者:涂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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