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工作规定如下:
一、招生章程
1.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天津市有关规定制订本校春季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层次,专业考试要求(时间、地点、科目、范围等),录取原则、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3.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后的招生章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各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4.招生学校应在2009年2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报送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市高招办将学校招生章程编辑、汇总,向社会公布。
二、报名条件
5.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毕业生、普通高中往届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者;有本市中职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6.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2)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组织
7.报名工作由区县招办负责组织,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方式。现场报名信息确认点(以下简称“报名点”)由区县招办确定。
8.报考科类:考生按普通类或艺术类报考。凡报考艺术学校或高职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在报名时须按艺术类报考。
9.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于2月21日至2月25日登陆招考咨讯网站(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照网页的提示,录入个人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10.报名确认:已进行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2月26日至28日携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的证件及复印件到指定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报名工作结束后,任何单位不得再接受考生报名。
中职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学籍所在学校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报名信息确认后,由中职学校到所属区县招办集体办理报名手续,交验全部考生学籍底册,以及初审考生各类资格证明或复印件。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往届毕业生以及同等学力者必须在户口所在区县招办指定的报名点进行报名信息确认。
11.考生在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时,须提供网上报名序号,交验相关资格证明,交纳报名考试费,进行电子摄像等。考生要按要求认真核对个人报名信息,无误后签字负责。
12.根据我市规定,凡有意向报考英语类学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参加测试的考生须在报名信息确认时办理英语听说测试报考手续,并交纳考试费。
13.符合免试保送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09年天津市春季招生免试保送生资格审批表》,经市教委有关部门审查,并经招生学校同意后,在报名确认期间履行报名手续,交纳报名考务费。
14.各区县招办、各报名点要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考生报名资格由报名点负责审查,区县招办进行复审。各报名单位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一审查报考者的资格,逐项核验报考者的证件。报名工作中,若发现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等手段取得春季高考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其春季高考资格;已被录取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撤销其工作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5.各区县招办要按时汇总本区县考生报名信息,确保考生报名信息的准确,并按规定时间将本区县考生报名信息、考生照片信息、免试保送生的相关材料、考点分布情况表、考点主考名单等报市高招办。
四、考试
16.文化考试实行全市统一考试,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施。考试内容和要求,以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编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大纲》(2008年8月版)为依据,实行主、客观题分卷考试。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基础。各科满分均为150分。语文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其余三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17.文化考试时间:4月11日上午9:00—11:30语文,下午14:00—16:00 外语;4月12日上午9:00—11:00数学,下午14:00—16:00 计算机基础。
18.专业考试:自主招生试点专业和艺术类专业必须进行专业考试。其他普通类招生是否进行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自行决定。
专业考试由招生院校负责。考试形式包括面试、笔试、计算机操作等。考试内容由招生院校根据专业培养要求确定。自主招生专业考试科目为1科,满分为200分,考试时间为4月28日至29日。艺术类美术专业考试实行全市联考,具体考试安排另行通知。
19. 凡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学校须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制订专业考试方案(考试科目、时间、办法等),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试卷保密保管等工作,确保专业考试的公平、公正。
专业考试结束后,招生学校须将考试成绩直接通知考生,并将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名单报市高招办。
20.全市统一组织的英语听说测试时间为4月18日,考生凭考生证、测试通知单、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测试。测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第。测试成绩由市高招办在公布文化考试成绩时一并通知考生。
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英语类学校(专业)志愿,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英语听说测试的考生不得填报英语类学校(专业)志愿。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2.招生学校在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进行审查时,应严格掌握标准,全面衡量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六、评卷
23.评卷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实行分科定点、集中评阅的办法。评卷工作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由市高招办统一向考生公布。
24.文化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分数有疑义,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分数申请。复核分数工作由市高招办统一组织,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填报志愿
25.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为4月25日至27日,逾期不再办理。
26.各区县招办、报名点负责组织考生填报志愿工作。采取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考生按照市高招办公布的《2009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填报志愿的办法另行规定。
27.考生填报志愿时,必须仔细阅读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了解招生学校的招生规定、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情况,保证所填报志愿信息的真实、准确。
八、考生档案
28.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是学校录取新生、对新生进行复查的依据,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两种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一致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档案的组建工作,准确采集考生的基本信息。
29.考生的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织,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其他考生档案由各区县招办负责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主要有考生报名登记卡、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各类市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在校学习成绩登记表及相关的政策照顾材料等。
30.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区县招办或考生所在学校分别集中统一保管。录取结束后,被录取的考生凭本人录取通知书到报名确认单位领取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交到录取学校。报名单位负责将密封的纸介质档案交给考生,在档案移交过程中,报名单位须认真审查领取档案考生资格,履行交接手续。
九、录取
31.春季高考录取按照艺术类录取院校(专业)、普通类本科录取院校、普通类高职提前录取院校(含自主招生院校)、普通类高职录取院校的顺序,实行计算机异地远程网上录取。
32.按照“学校依法自主录取、市高招办管理、监督、服务”的机制实施录取。
(1)自主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将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艺术类专业和进行专业测试的专业录取时,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在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其他招生学校按照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33.市高招办根据考生文化考试成绩和招生计划划定录取控制范围。在录取控制分数范围内,招生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布的招生章程、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招生学校在顺序志愿录取结束后尚有余缺计划的,经招生学校同意,市高招办将余缺计划向社会公布进行志愿征询。符合一定分数范围且未被录取的考生,根据招生学校报考要求和个人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学校志愿。录取时,市高招办将考生报考情况提供给招生学校,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录取。
34.已被春季高考录取的考生,如符合秋季高考报名条件且报名参加秋季高考,可以参加普通高考本科三批以上批次的录取。
各招生学校录取新生,需向市高招办交纳录取费50元/生(此费用学校不得向考生收取)。
十、其他
35.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天津市高等学校春季招生的有关规定,积极宣传今年的各项招生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品质,主动为考生提供周到、方便的服务。
36.各区县招办要按照网上报名工作要求,加强对报名点的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认真履行考生报名工作程序。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严禁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考。
37.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身体等方面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反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8.参加春季高考的考生应自觉履行如下职责:
(1)自觉遵守我市春季高考的政策、规定;
(2)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春季高考的报名、考试、填报志愿等工作,如因本人原因未能参加的,责任自负,不退还有关费用;
(3)准确地提供有关本人信息,如报名信息、考试信息、志愿信息等,并对提供信息进行自查,因本人原因使信息有误而影响录取的,责任自负;
(4)依照有关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
(5)对招生学校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等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反映;
(6)认真对待所填报志愿,一经录取,要按时到被录取学校报到;
(7)自觉接受被录取学校的复检、复查。
39.春季高考各招生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1)成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招生工作;
(2)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将招生章程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后的招生计划,按照规定时间、格式报送市高招办;
(3)进行专业考试的学校要成立专业考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专业考试工作,确保专业考试顺利实施;
(4)按照市高招办制订的工作信息标准,准确报送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等各类招生工作信息;
(5)履行招生章程中的各项承诺,及时将有关招生录取信息向考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负责考生的咨询信访及招生录取遗留问题的处理;
(6)招生工作中遵守各项政策、法规,实事求是地宣传学校情况,为考生提供翔实,周密的咨询服务;
(7)按照全市统一的时间、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8)招生学校按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