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等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08〕20号)等文件精神,就高等学校建立多元评价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高等学校是选才的主体。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基础上,高等学校逐步建立对高中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非学业多元评价为主要内涵的高校招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高等学校通过构建对学生的多元评价体系,选拔更加适合本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也为学生多方面展示自己提供空间。
二、高等学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
2.高等学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学业多元评价和非学业多元评价。
3.学业评价部分包括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课程修习情况3项内容,非学业评价部分包括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获奖情况、技能特长认证、遵规守纪情况、身体状况等5项内容。
三、高校招生多元评价体系的具体内容
4.在津招生的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本校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
5.录取时,高等学校要依据教育部和天津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校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根据考生志愿,将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中呈现的学业评价和非学业评价内容,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6. 高等学校在投档考生范围内,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考生的素质评价结果和普通高中学综合业水平考试成绩,自主确定选拔录取实施方案。
(1)高等学校可在考生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
(2)高等学校可在考生高考分数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的录取专业。
(3)高等学校可对本校的一些特殊专业,提出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相关要求。
7.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和试点自主选拔录取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招收保送生和实行自主招生时,可根据本校办学宗旨、培养目标,自主规定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均符合高等学校要求的考生,可自愿参加高等学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和录取。
8.本市部分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专业)试行自主招生,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试点学校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试点学校以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参考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报市高招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原则和各专业录取最低分。被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录取的新生与被普通高考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可以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如参加普通高考,被高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录取的考生只能参加本科三批及以上批次的录取。
四、稳步推进高校招生多元评价改革
9.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协调领导,确保制度措施、条件支持、监督保障落实到位。
10.各中学必须严格实施管理、认真组织对学生的评价工作,确保对学生的各项评价内容可信可用,为高校实施多元评价营造诚实守信的环境。
11.各高等学校要加强本校多元评价方案的宣传、咨询工作,充分利用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多种途径,使广大考生和家长能够便捷、准确地了解到学校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基本要求和使用办法,确保我市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模式改革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