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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09-03-30文章来源:湖北省招办作者:未知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2009年我省高校招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以服务考生、服务高校为工作重点,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继续深入实施阳光工程,切实加强高校招生考试统筹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招生考试改革,逐步实现招生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高考和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和安全平稳。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招生考试政策规定,严格执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做好应急预案,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确保万无一失。宣传、公安、监察、通讯、保密、建设、交通、卫生、环保、电力和武警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涉及各项考生优录资格审核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全力以赴,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净化考试环境,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做好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安全和严肃考风考纪是高考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高考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杜绝试卷运输、保管方面的事故发生。要加强从命题到施考全过程管理,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及信息采集、确认等环节的管理和公示。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地区,受到黄牌警告和红牌处罚的考点或县(区)及连续二年考风考纪存在问题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及协调,强化联合治理。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对全国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满足考生知情权,提高招生录取工作社会满意度。阳光工程是高校招生工作的民心工程,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内涵、要求全面深入地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和常态化。要继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确保所有考生均可在高校招生各阶段了解和查询到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切实加强对高等学校自主招生,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及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等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公示和监督。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结合招生工作进程不同时段特点,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考生,最大限度满足考生和社会的知情权。各有关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加强相关专业(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建立和完善集体决策、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全省考生网上填报志愿工作,提高招生管理现代化水平。2009年,全省全面推行网上填报志愿,至此,我省已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评卷、网上填报志愿和网上录取,高校招生工作全面实现了信息化和网络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网上填报志愿工作的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和工作条件等方面大力支持。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要在往年试点的基础上,加强网络设备建设,加强组织管理和宣传培训,要将网上填报志愿的工作流程、操作办法宣传培训到学生,并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期间的指导和服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病毒侵袭;要从宣传培训、网络接入、电力保障、设备配备和组织管理等多个方面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各地教育、电力、通信、公安和网络运营单位等部门,要密切协调,积极支持,确保网上填报志愿期间电力供应和网络安全畅通,确保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平稳顺利。
     五、坚持以人为本,以政策解读、网上答疑和预警宣传为重点,优化招生考试服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牢固树立以考生为本、为考生服务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从招生政策宣传、填报志愿指导、录取信息查询、咨询接待、公开征集志愿等方面,做好对考生的指导和服务;特别要加强高校招生政策学习研究,切实做好面向考生的政策解读宣讲工作,确保考生熟悉了解招生政策。继续做好网上答疑和省、市、县招办和高校咨询接待工作,畅通考生咨询渠道。省招办和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预警宣传制度,结合招生录取期间不同时段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招生预警宣传,充分利用媒体和网络,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专题预警教育和政策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切勿上当受骗,维护考生利益。
     六、积极探索,稳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促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改革,着力体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要求,强化能力立意,加强对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考查。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我省今年继续参照教育部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办法,适当增加自主招生试点省属本科高校,适当增加自主招生试点的高职高专院校,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情况比较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继续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各试点高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测试方法,严格测试管理,加强工作自律和监督。
     七、严格管理,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努力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继续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对擅自设立校外办学点、擅自突破国家招生计划、不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擅自录取考生和违规收费的高校,一经查实,对学校主要领导立即停职检查,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对相关学校要给予调减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建议审批机关撤销办学资格的处罚,并在建设项目立项、学位点申报设立、学校更名、综合治理评价等方面做出限制。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高校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实事求是开展招生宣传。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和广告方可向社会发布。因学校工作行为不当引发矛盾和纠纷的,由学校负责处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责任。省教育厅和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适时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欺诈行为。
     八、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各类违规行为。根据教育部教学[2009]2号文件精神,今年加大对考生、高校和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工作人员在高考报名、考试、录取各环节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通过伪造、涂改有关材料违规获取考试或录取资格的考生,以及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除按规定分别给予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取消录取资格,取消入学资格和学籍等处理外,下一年度将不得参加高考报名。从2010年开始,上一年度在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中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在高级中等教育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对严重违规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附件: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二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我省确定并公布的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须报考高职统考的双特色考试科类,其他中职生不能报考。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对口升学的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湖北省常住户口人员。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8年12月20日至2009年1月15日,其中报考艺术、体育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间为2008年11月20日至23日。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设立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或学力证明原件。持本省户口,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在本省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应届毕业考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持本省户口的普通高中往届生,因文化补习、迁居、投靠亲友、随父母外出等原因要求在本省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可由考生书面申请,在非户口所在县(市、区)指定报名点报名。中职生和社会人员只能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报名。
     我省普通高考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任选一个科类报考。高职统考分为文史、理工、双特色三个科类,文史、理工科类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专业。
     在我省定居且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经教育部同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我省2009年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实行网上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通过网上阅读并点击的方式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的报名由招生院校集中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办理。
     4.借考
     由于我省语文、数学、英语已实行自主命题,对户口在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考生档案
     5.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6.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包括军事院校新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根据空军和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要求,各市(州)招办在7月10日之前将报考飞行学员合格的考生纸介质档案报送省招办。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7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5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执行。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对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作出结论。
     12.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14.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高职统考时间与普通高考一致。
     15.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16.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高职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7.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德、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
     18.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的文件要求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9. 高职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统考科目为“3+计算机应用基础”。“3”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计算机应用基础为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为60分钟。
     高职统考中的双特色对口升学考试科目2009年仍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内容包括政治、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四科。语文、数学、英语考试时间和总分与高职统考相应科目相同;专业综合考试时间为150分钟,满分300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鄂教学(2008)3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起双特色对口升学科类取消。
     20.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按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1.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六、评卷
     22.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3.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有关高等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24.6月25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通知单。高考成绩通知单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邮寄给考生;二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转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两种方式由考生在报名时自己选择。
     25.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和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26.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有关单位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另文通知。
     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和省军区有关单位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2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名单由省公安厅有关单位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招生章程
     27.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学校法人代表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招生宣传和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有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院校,要说明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8.高校招生章程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于4月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4月15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后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上集中公布网址。高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录取批次与时间安排
     29.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一)、第二批本科(二)、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常规录取从7月11日开始,按以上批次依次开展录取工作,8月20日结束。高职高专补录时间为9月24日至9月29日。
     30.提前批本科录取: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免费师范生,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本科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即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
     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
     31.第一批本科录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32.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
     第二批本科(一)为办在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第二批本科(二)为办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一般本科院校,新组建的本科院校。
     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33.第三批本科录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
     34.提前批高职高专录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部分空中乘务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间在第四批高职高专之前。
     35.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
     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和部分经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较好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36.自主选拔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37.第一批本科至第四批高职高专(一)中少数院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专业,根据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安排在下一批次(或下一时间段)录取。
     十、招生计划
     38.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39.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40.高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41.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42.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43.录取期间,高校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办增补所录取保送生和单独考试录取考生(包括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相应招生计划。
     十一、填报志愿
     44.2009年全省全面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停止使用纸介质机读志愿卡填报方式。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网上填报。
     45. 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如下,截止时间均为截止日下午5:00时。
     6月10日至18日,即在高考结束之后、公布高考分数之前估分填报提前批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志愿;
     6月28日至7月3日,即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在鄂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的志愿(由武汉市招考办组织填报);
     7月11日至8月22日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由省招办公布有关批次生源不足院校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9月22、23日,未被录取考生填报高职高专补录征集志愿。
     46.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47. 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上网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上网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二、录取
     48.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49.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50.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51.所有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52.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湖北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8〕15号)执行。
     经教育部同意的39所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武汉科技学院的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江汉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以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专业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报省招办备案。
     53.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体育专业投档成绩(高考成绩的50%与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75%之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54.按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要求,军事院校本科录取执行各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军事院校、国防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填报了军事院校或国防生志愿、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在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55.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9]3号)、《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9]4号)执行。由省招办将专项测试入围、文化成绩上线的生源信息提供给高校,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高校根据有关政策自主择优录取。其中,高水平运动员中少数统测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的考生,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第二批本科(二)批次线的65%。
     56.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对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或在高校组织的测试中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围考生,可自行确定高考录取成绩的要求。录取名单及相应录取要求报送省招办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57.在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江汉大学、三峡大学、武汉科技学院和武汉工业学院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参照教育部批准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7所高校可用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5%,面向全省考生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执行学校同批次线。学校要制订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选拔考生条件、工作程序和考核录取办法,报省招办备案,对社会公布。高校应在5月底前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招办集中公示。在录取前未经省招办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58.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59.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填报本校志愿的当地生源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无本校志愿考生意见后录取。
     60.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形势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如烹饪、护理、针灸推拿、农林、水产养殖、畜牧兽医、轮机及航海类等专业,以及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科)专业,经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中填报该专业志愿的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
     61.进行自主招生试点的省属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把好自主招生过程的每一关。对拟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范围,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
     62.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志愿填报由武汉市招考办组织,考生资格由武汉市招考办负责审核。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录取设平行一志愿,不设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为院校同批次线。投档时间在高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一志愿投档之后、二志愿投档之前。
     63.黄石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襄樊学院面向襄樊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4.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恩施州、十堰市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65.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职教师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和我省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66.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执行。
     67.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恩施州、长阳县和五峰县)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68.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69.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当学校调档线上该专业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录取填报了护理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70.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7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72.第三批本科院校公开征集志愿时,若批次线上有效生源不足,可以安排批次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填报,按征集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73.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职业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才有资格参与录取。
     招收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专科、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分文理科类投档,不再按专业考试类别投档。
     74.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20分且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75. 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76.省招办和高校应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查询、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办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77.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78.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7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8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81.父、母和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82.同时符合第79、80、8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84. 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高级知识分子专业技术职称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85.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加分投档考生公示工作的通知》(鄂教监〔2005〕1号)规定,“对经审核后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要进行层层公示。首先由中学在校内公示一周(社会考生由县级招办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县级招办。县、市招办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将全省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集中在湖北招生信息网(http://zsxx.e21.edu.cn)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在公示期间,发现考生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身份与事实不符的,可向省招办举报,由有关部门核实,经核实后取消不符合加分投档政策考生的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年参加普通高校录取资格。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9]2号文件规定,对违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86.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省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7.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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