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规定(包括高考录取加分照顾政策)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09〕24号),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关于高考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的要求和办法,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二)报名时间、地点
高考报名时间,全省统一为3月4日至6日。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考试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均在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享受户口所在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有当地正式户籍。
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考类别分为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下同〕和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下同〕。
2.考生报名基础信息全部在网上采集。
3.考生必须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同时,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二、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非应届毕业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机构和卫生部门按省招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9〕11号)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执行。
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的军检和面试工作以及公安院校招生的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检查。
体检工作应在4月30日以前组织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安排。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在填志愿前通过《招生考试报》向考生公布。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作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拟报考有肝功要求的院校、专业的考生,在体检时须参加肝功检查。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教育部规定,《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高校依据《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对入学复查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关于填报升学志愿
(一)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6月30日前填报,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委确定并公布。
(二)录取批次安排
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
提前录取院校含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空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古巴高等学校(留学基金委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三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专科第一批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职(专科)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专科第二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以《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为准。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二批栏内,高职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三批栏内。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专科志愿按所报高校批次同批填报;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志愿填在相应本科批次的民族预科栏内,一类模式专科预科志愿填在专科第一批民族预科栏内。
高中中专志愿设置在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志愿卡上,兼报考生可选择填报。
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院校的考生,直接登录港澳各院校进行网上填报。
(三)志愿设置
提前批设置一个本科第一志愿、两个平行的本科第二志愿,一个专科志愿和一个预科志愿;本科第一批设置五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从前至后的自然顺序分别赋代号A、B、C、D、E,征集志愿为后续志愿),两个预科志愿(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均设置一个第一志愿、四个平行的第二志愿和两个预科志愿(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除预科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调配志愿。
高中中专设第一志愿、第二志愿两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四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调配志愿。
愿意服从学校专业调配的考生,应将该院校志愿内的专业“调配”栏涂黑。未涂的,录取时按不愿调配对待。各录取批次均不设置院校调配志愿。
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设置定向志愿(本科第一批为五个平行志愿中的A志愿)。报考定向就业招生学校且愿定向的考生,应填报该校定向专业志愿或将该校的“定向调配”栏涂黑。录取时,若填报定向专业志愿考生的生源不足,学校可调配录取填涂了“定向调配”栏的考生到定向专业。
报考外语(理)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的院校或系(科)、专业;报考外语(文)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的院校、专业;报考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以外的同科类的普通高校。
(四)志愿填报办法
在设备、技术、管理和人员均已具备条件的市、州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未试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市、州,仍由考生填涂《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志愿卡》),县(市、区)招办用光电阅读机采集志愿信息。《志愿卡》由考生亲笔填涂。《志愿卡》所填的院校及专业名称与编码必须准确一致。
根据网上采集或阅读考生填涂的《志愿卡》后采集的考生志愿信息,县(市、区)招办按照省统一编制的软件打印《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以下简称《志愿表》)。每个考生须在《志愿表》上签字确认,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因输入、填涂、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县(市、区)招办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负责汇总、整理考生志愿的信息,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
四、关于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除非通用外语语种科目和汉语文外,其余各科目均由我省自主命制。高考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由省统一组织,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省招考委批准。
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我省受权组织命制的其它全省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等学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各市(州)、县(市、区)招办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要坚持并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工作保障机制,会同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加强对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制订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同时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和同级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强化考试管理,狠刹考试腐败歪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高考公平、公正。各市、县要切实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严格执行省制定的《考务工作细则》,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加强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对利用手机、互联网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等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封堵;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和安全;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具备条件或考风考纪相对薄弱的地区要在当地保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安装考场相关屏蔽设备,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现代通讯工具进行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加大对违法及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积极推行市、州内县与县之间交叉巡考,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行异地交叉监考。高考期间,市、州招委应向所辖县(市、区)派出巡视员。招委成员要分别深入各考点检查了解高考工作情况,确保高考万无一失。
所有考生须在考试前签定《诚信考试承诺书》。
全省高考于6月7、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时间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文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总分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语种考试均不含听力考试。
凡拟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口试。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9、10日,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办的规定报名。
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类模式考生之外的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并须加试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类模式考生之外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并须加试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试工作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时间安排在6月9日上午9:00-10:00。
普通高校招收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其考试时间、科目及录取办法,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省内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和一类模式预科直升的考试科目及录取相关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拟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招收国防生的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各市(州)招委、军分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拟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军检、面试工作安排在高考后、通知高考成绩以前进行,公安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和时间另行公布。
拟报考北京电子技术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的在川招生院校,若其今年在“招生专业及名额介绍”或《招生章程》中有面试要求的,拟报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自行参加学校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名单由学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评卷
高考评卷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有关学校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评卷中,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要加强评卷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评卷工作结束后,考生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不查卷。
对成绩有疑问需查分的考生,于6月28日前到县(市、区)招办登记。查分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通知考生本人。
五、关于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委组织各高等学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在专科第二批之后进行。
4.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内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均须经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发布。
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投档模式及文化专业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将学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提前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进行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各有关高等学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等学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当本科第一批所有高等学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若有未完成计划,则征集志愿补充。
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学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 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形式招生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7.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放后,学校不得退掉此前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学校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9.录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若同时有本(专)科(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本(专)科(定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上一批次录取结束后方可进行下一批次的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0.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
11.按原省招办根据教育部规定下发的《关于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川招收自费生的通知》(川招普〔2007〕23号)要求,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月7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等学校的统一录取。澳门五所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2.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考试、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提前单独考试、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和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等学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8〕13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等学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5.高等学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6.普通高校藏文专业招收加试藏文的藏族考生和普通高校彝文专业招收加试彝文的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并根据志愿,按照高考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7.已录取的考生不得换录。
18.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等学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19.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二)录取照顾政策
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下同)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名称为: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2)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竞赛名称为:①全国高中数学联赛;②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③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④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⑤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5.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可享受以下录取照顾政策: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考生加1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
6.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7.烈士子女加10分。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或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符合以上第2至第8条规定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9.下列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本一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本一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上述少数民族地区以外的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
1.下列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及省一等奖者加10分。
(2)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测试办法另文规定)。
2.对第一志愿(本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3.对少数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区、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六、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在确认志愿时须同时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院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专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专科相应批次调档分数线以下60分。
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100分,招收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2.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班招收总装备部边远基地的职工及其子女,其降分标准按原国家教委教学司〔1995〕72号文的规定执行。
3.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招生工作由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另文规定。
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政策照顾。
七、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本科(含职教师资)、高职(专科,含对口高职)共二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本科、高职(专科)志愿,单独填写2009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卡》(以下简称“艺体志愿卡”)。艺术、体育志愿本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五个平行第三志愿。高职(专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一个第三志愿,五个平行第四志愿。每个学校志愿(除平行志愿)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校内专业调配志愿。平行志愿只设学校志愿。
艺术、体育类专业本、高职(专科)批次未完成计划向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进行公开征集。
填报志愿的时间安排在文化高考结束后,通知高考成绩之前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专业志愿,错填提前批次志愿的,其提前批次志愿视为无效。兼报考生,除须将“艺体志愿卡”上的兼报栏涂黑外,还须另外填涂《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卡》。
条件成熟的普通类专业试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市、州,艺术、体育类专业也可试行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二)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和烈士子女加1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通知)。
(6)全省各类艺术、体育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名列全省同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院校录取时加20分。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四川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川招考委〔2008〕13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普通高校招收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非通用外语语种提前单独招生、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常规录取后的其他几项主要工作
(一)所有高等学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等学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等学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我省教育考试院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5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学校应在9月下旬到省教育考试院取回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学校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规范招生秩序,完善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按照教育部对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我省招生“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要把以考生为本作为做好高校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提高考生和社会对高考的满意度。
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
1.高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并由地方招生机构统一组织生源。
2.高校要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缜密排查各种招生安全隐患,审慎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不得采取向考生承诺、许愿等不正当的方式自行组织生源;严禁学校无计划招生或采用先上车后买票、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组织未录取考生入学。
3.规范学校宣传行为,学校招生广告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严厉打击非法招生中介。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考生、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二、加强领导,严肃考风考纪,保证公平、公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精心实施;要加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建设,更好地发挥招办的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作用。各级招办要注意稳定骨干,配备熟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以适应招生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招生工作万无一失。
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要积极配合和支持地方招生机构做好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把它作为关系到最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立良好社会风气,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作为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大事来抓;严格规章制度,严肃考风考纪,严厉处理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的主要领导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要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的专项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阅读和了解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要认真总结经验,强化依法治招、从严治招的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十分重视信访纪检工作,设立监督举报录音电话,在招生考试的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考生录取通知书。各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费,更不得与招生录取挂钩,巧立名目乱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