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3+X”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的通知》的精神和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报名时间 :2008年12月6日至10日。
报名地点 :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和报名点。
报名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
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常住户籍在山西省的中国公民。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报名。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考科类:文史类、艺术(文)类、体育(文)类、理工类、艺术(理)类、体育(理)类。其中报考艺术(文)类和体育(文)类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报考艺术(理)类和体育(理)类的考生可以兼报理工类。
报名办法:实行高考报名工作社会化。
常住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其他考生必须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办设立的报名站报名。
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岁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制式户籍证明)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件或同等学力证明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按晋教计〔2000〕9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凡我省户籍的非应届考生统一在我省报名。
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相关材料: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须持表彰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或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须持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持其获奖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持相关证书和县(市、区)(含)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以上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收集整理,市级招办汇总后,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招考中心)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核发的准考证。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控制外省考生流入我省参加高考的紧急通知》,高度重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以及非应届毕业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报名。要严格审核每一位报名者的资格,特别是对持有外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身份证、18周岁
以下人员单独户口迁移者、在不同地区重复报名以及城区考生到县 (市、区)报名的考生要重点审查,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不准报名。对已报名的考生,各县(市、区)招办必须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若发现违规报名的行为,立即取消报名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信息管理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山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信息管理与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及办法,做到程序要到位、步骤不简化,实现信息采集工作的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完善信息安全工作体系,落实有关报名、体检、志愿填报等招生工作现场安全操作规定。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积极防范和依法打击不法分子恶意攻击招生系统及相关数据库,并针对每个工作阶段和环节的特点分别制订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确保考生信息完整、准确、安全。
要建立招生信息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从考生原始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对接触考生信息的所有人员必须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甚至造假现象的发生。要按照工作权限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追究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或拷贝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和泄露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对违反信息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篡改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考生均须填写《体格检查表》,并进行转氨酶(A、L、T)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在省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填报志愿
优化志愿设置和填报流程,科学合理安排批次,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
填报志愿分两次进行,6月9日至14日考生填报本科(含三本及提前批专科)志愿;7月31日至8月3日考生填报专科(高职)志愿。
志愿栏的设置:志愿表共设十一个志愿栏。第一栏是提前批艺术类本科院校志愿;第二栏是提前批军队公安等本科院校志愿(分两批);第三栏是提前批军队公安等专科院校志愿;第四栏是第一批本科院校志愿(分A、B两类);第五栏是第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分A、B两类);第六栏是定向本科院校志愿(分1A、1B、2A、2B);第七栏是第三批本科院校志愿;第八栏是提前批艺术类专科院校志愿;第九栏是第一批专科院校志愿;第十栏是第二批专科院校志愿;第十一栏是第三批专科院校志愿。每批次二志愿设若干平行志愿。
专业志愿栏的设置:第四、五栏本科院校志愿中,每所院校设三个专业志愿,其余各栏每所院校各设两个专业志愿。每所院校专业志愿栏后均设有“去否其它专业”志愿栏。考生在“去否其它专业”志愿栏中若填涂了“去”,如所报专业志愿未被录取,学校可根据考生具体情况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如填写了“否”或不填涂,学校不再调剂录取到其它专业。
所有院校均不设服从调剂志愿。对各批次按考生志愿和相关规定投档后完不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实施网上征报志愿。
体育(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体育类院校和专业志愿,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艺术(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填报文史类、理工类院校和专业志愿,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才可分别填报艺术类院校和专业志愿。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和主持与播音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须按艺术类填报相应的院校专业志愿。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节目主持方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按文史类填报院校专业志愿。
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学校。报考香港高校内地招生的考生须按学校要求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其中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按我省填报志愿规定要求统一填报;澳门高校内地招生由考生直接登陆澳门高校网站填报志愿并确认。
考生填报院校和专业志愿,必须严格按《山西省2009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公布的院校编号、院校名称、专业编号、专业名称,准确填写在志愿表上,并将所填报的院校编号和专业编号一一对应填涂在“机读志愿卡”上。考生填报的“档案袋”、“考生简明登记卡”、“机读志愿卡”的院校、专业志愿顺序必须保持一致,如因考生填涂不慎,出现不一致,以“机读志愿卡”所填涂志愿为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考生填报的志愿表(卡)是招生部门调配档案和招生院校录取的重要依据,须由考生亲自填涂,志愿表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志愿卡用2B铅笔填涂,填涂必须规范。志愿信息采集确认后,任何人不得改动,如发现私改志愿,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考试
经教育部批准,我省今年继续实行“3+X”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X”指 “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另外,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
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6月7日 | 9:00—11:30 | 语文 |
15∶00—17∶00 | 数学 | |
6月8日 | 9∶00—11∶30 | 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
15∶00—17∶00 | 外语 (听力测试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
省属院校主持与播音、表演(含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广播电视编导和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考试和面试分别由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师范大学和太原理工大学联合组织进行。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美术学(书法方向)、空中乘务等专业考试和面试,由有关院校组织进行。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受权组织命制的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 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高度重视统考工作,精心组织,完善措施,明确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职责,采取“人防和机防”结合、“严防和严打”结合的办法,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重点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维护高考的严肃性,为考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印制、运输、保管全过程责任事故发生。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等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批准,严格执行保密室全天候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加大巡视、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和考试安全,同公安、保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和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对考生集中食宿的场所进行检查,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确保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安全、食宿安全。
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责任书》;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
考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认真安排考点、考场,做好标准化考场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建设网上巡查系统,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县(市、区)考场要配置金属探测仪、隐形耳麦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等设备。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委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副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汇报。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组织学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和观看《山西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操作程序演示》,熟练掌握各环节的操作规程,明确任务和职责。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一名监考员和一名监督检查员,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要来自不同的单位,监督检查员具有监督和监考双重职责。监督检查员是否实行县与县交叉选派,由各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对考试工作人员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和培训考核上岗制度,高三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要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试工作人员的实际表现真实记录入档,制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相应的奖罚制度和办法,表现突出的要在晋升职称、晋级、评模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监考员和监督检查员均实行随机抽签定岗的办法。监控室的负责人由考点主考或副主考担任,省或市派巡视检查人员有一人须在监控室工作。监控室工作人员由各市招办派出并负责培训。对近年来考风考纪较薄弱的县(市、区)继续实行由省招生委员会按考点或考场选派监督检查员的办法,监督检查员的费用由所到县(市、区)承担。
省、市、县招生委员会要继续坚持三级巡视制度,组织巡视检查团深入到各县(市、区)进行巡视检查,协助当地搞好统考工作。巡视检查团正、副团长由省、市招委选派。巡视检查团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以身作则,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汇报。统考结束后,以县(市、区)为单位,按考点填写《巡视检查情况记录表》和《巡视检查情况报告表》,并向省招考中心全面汇报巡视检查情况。
在考试期间邀请省人大、省政协、省纪监委、省教育厅派出巡视员赴各地巡视检查统考工作。
对考场纪律混乱、舞弊严重或出现认定的雷同试卷和互相抄袭试卷较多等问题的县(市、区)和考点,撤销其下年度举办全国统考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在考试中违反规定、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的考试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通报全省。
考生的准考证号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省、市招生考试机构使用计算机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的时间由省招考中心确定,各地不得提前公布和泄露。
考生在考试前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持本人居民身份证(不满16岁持本人户籍所在地制式户籍证明)和准考证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必须遵守《考生守则》和考试纪律,如有违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办法予以处罚,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依据。
各级公安、保密、通信、电力、交通、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积极支持和配合招生考试工作,确保统考工作顺利进行。
六、评卷
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中心采用分科评阅的办法组织实施,并成立评卷领导组,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试卷评阅工作顺利进行。
客观卷评阅工作由省招考中心组织实施。
主观卷评阅工作在省招考中心的管理下,由承担评卷工作的高校具体实施,省招考中心与有关高校签订评卷工作责任书,明确职责。有关高校要成立评卷领导组,由院(校)级领导负总责,要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强化评卷工作的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确保评卷质量,杜绝评卷差错。对评卷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认真的思想教育、纪律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组织全体评卷教师认真学习《评分参考》和《评分执行细则》。严格执行评卷工作有关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卷工作任务。
评卷教师人数由各高校初步拟定报省招考中心同意后确定。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和省招考中心相关要求做好评卷教师的选派工作,为顺利完成评卷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省招考中心要加强对评卷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已评试卷要认真进行复核。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自己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由省招考中心组织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复查,确保考生成绩准确无误。核查工作结束后,根据评卷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七、录取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生委员会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分科类、分层次综合考虑确定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组织有关高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军队、公安等院校提前录取。在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报军队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中,按招生计划数4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视、体检和政审的考生名单。报考军队院校考生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工作,由省军队院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实施。报考公安等院校志愿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6倍的比例确定名单,由有关部门协同招生院校进行面视、体测和政审。录取时,在面视、体检(测)和政审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提前批录取的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为:独立设置的31所艺术院校和经教育部批准参照31所独立设置的清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具有蒙古族特色的艺术类本科专业)等10所院校自行划定本校录取控制文化分数线;其他院校须达到山西省确定的艺术类第二批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原则和办法择优录取。
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内地招生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7〕2号)的规定。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列入提前批次,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统一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等10所院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提前录取新生;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等5所高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本科院校录取共分三批。第一批分A类和B类两部分:A类是全国重点院校和教育部确定的实施“211工程”项目的院校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参加第一批录取的院校;B类是多年来在我省招生生源较好的一般院校。第二批院校分为A类和B类两部分:A类院校为一般本科院校;B类院校为本科院校分校或近几年国家教育部批准从专科升为本科的院校。第三批院校为独立学院、民办院校。高校所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计划的录取批次随各院校所确定的批次进行。
体育类院校(专业)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中,按专业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院校在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文化或专业成绩等有特殊要求的,按院校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院校(专业)本科招生我省鼓励随院校文理科同一批次录取,有利于保证生源质量,同时有利于方便考生填报志愿。
艺术类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单独划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艺术类文化考试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分别按各批次的文史类或理工类最低控制线的65%划定,其中舞蹈类专业文化考试成绩最低控制线可适当降低。
艺术类专业投档比例及要求:使用省级统考美术、音乐、舞蹈类专业成绩以及省联考的主持与播音、表演(含戏曲表演、影视表演)、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专业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综合投档,投档比例为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使用高校校考成绩为录取依据的专业,按艺术综合投档。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专业成绩的使用办法: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我省所有高校、外省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及专科(高职)院校使用省级统考成绩;外省其他本科院校,既可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也可使用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自行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使用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主持与播音、表演(含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广播电视编导、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方向)等专业我省高校使用省联考成绩,省外院校是否使用由院校确定。省内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分类划定专业录取最低控制线。
高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
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线的考生中,省招考中心依据高校要求按文化考试成绩或专业考试成绩投档,高校按《招生章程》中公示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高校《招生章程》中没有特殊要求的,按专业成绩投档择优录取。
山西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理工类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成绩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的80%加专业测试成绩的20%为录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山西师范大学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录取时,分文史、理工类按第一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5%分别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和专业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
试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太原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90%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在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中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汉语言文学(节目主持方向)专业录取时,以文史类同批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的80%划定录取最低控制文化分数线,文化与专业均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的80%与专业考试成绩的2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的确定,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非艺术类专业不得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考生。按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外语院校(专业)或有关院校要求外语口试的专业录取时,以笔试成绩为主,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口试成绩高的考生。外语听力考试成绩,在录取时提供给有关高校作为参考。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在生源不足时,第一志愿报考水利、地质、矿业、海洋、气象、石油院校者可降5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师范院校者可降低10分投档;第一志愿报考农、林院校者可降低10—20分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少数民族考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考生、残疾军人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考生达到我省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者,在第二批本科及以下批次省属院校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或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获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赛区一等奖(含)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以及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考生,投档时可加1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在省级招委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时可加5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投档时可加20分,达院校投档线者可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进行加分,不作累计,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凡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省招考中心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加分。
在录取投档时,各类加分考生都占规定的投档比例,以考生的实际文化考试成绩加上照顾的分数为投档分数进行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个别生源严重不足的院校或专业,若在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成招生计划有困难时,征得院校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征报志愿,如仍完不成计划时,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降分按志愿投档,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对实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预科班以及个别特殊院校或专业的招生工作,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招考中心于4月25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有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招考中心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专科(高职)院校录取分批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办法、录取体制与本科院校相同。
高校要成立由院(校)长负责的录取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
高校要正确处理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达到或超过院校计划招生数的,一般不投放非第一志愿档案;非第一志愿为平行志愿,按考生所报志愿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由高校审查录取。高校在第一志愿的生源不足时,不应拒录非第一志愿考生。
高校录取新生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我省将及时与之联系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我省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本校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中心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中心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省招考中心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中心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考中心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考中心向高校按考生志愿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后,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高校录取要求的考生的录取工作。考生被高校按志愿录取并经省招考中心核准后一律不得换录到其他高校。
考生档案分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种,高校录取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通信地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各科考试成绩以及各类照顾考生审核表和随机抽取的部分科目试卷。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必须一致。考生的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采取全省统一建档后,由市级招办密封,县(市、区)招办集中保管的办法。考生被录取后,凭《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由考生直接交被录取的高校。被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负责组建,根据录取学校要求,由考生领取档案并直接交被录取的高校。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考生可通过省招考中心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录取结果。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有关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含考生号)名单,于本校规定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内传报省招考中心,我省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高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学〔2007〕3号)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委和有关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录取期间,招生学校要确保通讯联络的畅通。
在录取工作结束后,本科院校不得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专科(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可向省招生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含补录专业计划),经研究同意后,省招考中心在未被录取的生源范围内组织考生重新填报专科(高职)志愿进行补录,补录工作一次完成。
录取期间,录取场所实行分批封闭的管理办法,严明录取场所纪律,净化录取工作环境。录取场所设立信访接待室、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纪问题,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八、招生计划
为了提高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严格计划执行管理,根据教育部要求,高校在本地和跨省招生来源计划将继续实行网上编制、执行和管理,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审核、汇总、分送调整、执行及相关管理工作均在网上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同时,要制定严格密钥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编制、调整、执行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范围内,征得省招考中心和主管部门的同意,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省招考中心于4月15日从“教育部计划网”下载分送至我省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信息数据库和代码字典库,并对其进行查阅、整理和规范,确定录取批次后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网上计划核对系统”反馈给高校,由高校在网上系统对其进行核对、补充、完善、复核并确认上报。最后将复核无误的本校招生来源计划报表打印并逐页加盖学校公章报送我中心备案。省招考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未经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招考中心不予接收和公布,未公布的计划不安排招生。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教育部、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变更。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中心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三)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