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实施办法》日前印发,规定海南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省属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个任期为5年。
这个办法规定,省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的调整及领导干部的任期原则上与党委、政府换届工作相衔接。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在同一学校同一职务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学校同一职务。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不计算任期届数。
办法规定,省属高等学校党委换届和行政领导班子重新任命时,年满58岁(含58周岁)以上的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再继续提名;属提拔任职的,原则上应任满一个任期。
办法还提出,实行省属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年度考核、任中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并按有关规定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等的重要依据。(记者 卜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