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教育部《2009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公政治[2009]141号)精神和《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中关于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必须经过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公安院校及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实际情况,特制定2009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在我区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一、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类别
(一)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录取时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二)公安现役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录取时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条件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除具备《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中规定的报名资格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高中毕业,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3、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招收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政治面貌应为团员、预备党员、党员。
5、报考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为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
(二)政审条件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除具备《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施意见》规定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标准外,还须经公安机关政治审查。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1、 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2、 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3、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4、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有过吸毒史的;
6、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7、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察、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8、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身体条件
凡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并根据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过于肥胖或消瘦的考生(标准〈千克〉=身高〈厘米〉-110,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者,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消瘦)按体检不合格论。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跖平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2、报考公安现役院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和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军检工作,除身高标准继续按男性不低于168厘米,女性不低于158厘米执行外,其他标准按照新修订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三、公安普通院校、公安现役院校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工作具体安排
(一)准备阶段(6月10日至6月29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组织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联系各公安院校并征求各院校意见。
(二)阅档阶段(6月30日至7月1日):组织阅档工作。通知阅档合格考生接受政审。
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和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按照公安普通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通过审阅电子档案对考生本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阅档时,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从上线考生中,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照院校招生计划的5倍(分男女考生)向招生院校提供考生电子档案;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提供电子档案。
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会同招生院校依据公安院校招生基本条件和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对考生电子档案进行审查。阅档合格数本、专科控制在院校招生计划数的3倍以内。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阅档最低控制线为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阅档最低控制线为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阅档分数区间为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下。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线上报有相应院校志愿的考生若参与专科提前录取院校阅档,须于6月30日前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传真至:0471-6508733。
阅档合格需接受政审及面试的考生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会同招生院校负责通知考生本人。考生也可登录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查询本人是否阅档合格并可参加政审及面试。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的联系电话须准确且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面试的,可视为自动放弃。
(三)政审阶段(6月30日至7月1日):组织政审工作。政审合格考生开具政审材料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
公安院校政审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对阅档合格考生,由公安厅政治部通知本人开具政审材料后,到指定地点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及军检。各盟市公安局需通知各旗县(市、区)公安局所辖各公安派出所专门到考生所在学校和居委会(村)调查,了解其日常表现、政治表现和家庭情况,如实填写《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政审表》(附后)。最后由旗县(市、区)公安局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并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机关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及军检时须携带政审材料,否则按政审不合格对待。
(四)面试、体能测试阶段(7月2日至7月4日):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进行面试、体能测试;公安现役院校进行面试工作,确定参加军检人员名单。
面试、体能测试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各公安院校统一组织实施。接到面试、体能测试通知的考生,须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并携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政审材料和4张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面试及体能测试在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下,按报考院校分组进行。考生面试、体能测试(不包括公安现役院校)结束后,面试人员应立即填写《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面试体能测试表》,并由考生、招生院校及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三方签字方能生效。面试及体能测试结果要告知考生本人,对不合格者要说明原因。面试、体能测试期间要成立面试复议组,负责对有争议的结果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五)军检阶段(7月4日):报考公安现役院校考生进行军检。
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政审和面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军检,军检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与体检医院共同组织实施。接到军检通知的考生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体检,由自治区公安厅及招生院校工作人员现场编组,然后由医院工作人员统一带队进行各项检查,体检工作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严格执行体检标准,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六)汇总报送阶段(7月5日至7月6日):7月5日各公安院校进行材料汇总。7月6日将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及军检合格名单经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和招生院校共同签字后,报送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七)组织录取阶段(7月8日至7月10日):7月8日开始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向公安部所属各院校按招生计划数120%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配合院校做好录取工作。 录取通知书等由招生院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
四、接受社会监督
(一)为增强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透明度,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将对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的有关内容,如标准、条件、招生计划、数量、工作程序和结果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二)为确保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的招生质量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届时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设立举报信箱(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人事训练处教育训练科,邮编:010051)和举报电话(0471-6550025、6550026),以便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三)自治区公安厅纪检、督察部门将对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各工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重要环节派人进行现场督察。
(四)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 www.nm.zsks.cn)公开提前录取阅档院校各批次、各科类阅档最高分最低分,公示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合格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该网查询本人阅档是否合格及不合格原因。
(五)考生阅档、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军检结论由招生院校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和自治区公安厅政治部负责解决。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信息公开、公示力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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