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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09-12-07  文章来源: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作者:未知

  为做好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日至8日。

  (二)报名地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其他考生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站。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①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②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同等学力(同等学力者应由本人写出说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③身体健康;

  ④常住户籍在我省的中国公民。

  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报名,除须符合上述条件中的1—3条外,还须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

  ①凡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上一年度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

  ④上一年度在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者;

  ⑤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⑥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考生本人或随父亲(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在晋落户者,不受户籍迁入时间限制。

  (四)报考科类:

  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单独考试七个科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的一类,报名后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理工、艺术(理)、体育(理)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考试以考点为单位,分文、理两类随机编排考场号。填报志愿时,报考艺术(文、理)类和体育(文、理)类的考生可分别兼报文史类或理工类志愿。

  报考单独考试类考生,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有关单位或院校组织的考试,不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五)报名办法:

  1、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持《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同等学力证明,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和数码摄像费,并进行数码摄像。

  2、被推荐为普通高校保送生的学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高考前办理完保送录取手续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考试。

  3、在我省就读内地西藏班的西藏考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

  4、报考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提前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和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必须参加高考报名,否则不予进行录取备案。

  5、外省籍考生因工作或学习需要申请在我省借考的,须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后,可在我省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办理。

  凡我省户籍的考生不得在外省(市、区)借考。

  6、考生号的编排:报名时产生的考生号为14位。

  第1、2位为年份代码10。

  第3、4位为山西代码14。

  第5、6位为各市代码(01太原市,02大同市,03阳泉市,04长治市,05晋城市,06朔州市,07晋中市,08运城市,09忻州市,10临汾市,11吕梁市)。

  第7、8位为县(市、区)代码。

  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1。

  第10位为科类代码(1文史类,3艺术(文)类,4体育(文)类,5理工类,7艺术(理)类,8体育(理)类,单独考试类)。

  第11至14位为顺序号。

  其中艺术类第10、11位编排为:31和35为文科美术,32为文科音乐(含舞蹈),33为文科播音主持,34为其它艺术文科(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美术、音乐、舞蹈、播音与主持专业考试的考生);71和75为理科美术,72为理科音乐(含舞蹈),73为理科播音主持,74为其它艺术理科(同34); 第12至14为顺序号。

  7、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的考生,报名时须出具相关材料: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或获得:①省级优秀学生;②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③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计算机学科省级赛区一等奖(含)以上且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者;“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考生;④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国家举办的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前六名或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以上四类考生报名时须持相关表彰证书、获奖证书或国家运动技术等级证书,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须持市级(含)以上侨务办公室证明及相关材料。

  (3)台湾省籍考生,须持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证明及相关材料。

  (4)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考生;②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

  以上两类考生报名时须持有关证书和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须持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6)报考高校举办的少年班考生,须持有关高校发给的准考证。

  以上各类考生的证明材料和相关登记表,由各县(市、区)招办审核整理,各市级招办复审,汇总造册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审核(测试)合格,并进行公示后,录取时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照顾。

  (六)报名资格审查。

  各市、县(市、区) 招办和报名站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和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山西省公安厅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控制外省考生流入我省参加高考的紧急通知》,高度重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要严格审核每一位报考者的资格。

  1、对居民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不是14开头、18周岁以下人员单独户口迁移者重点查实,坚决杜绝“高考移民”考生报名;

  2、往届生不得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名;

  3、严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

  4、对在不同地区重复报名的考生要重点查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一律取消其报名资格;

  5、对已报名的考生,各县(市、区)招生办须在各报名站予以公示,接受监督和举报。

  在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若发现违反规定报名的行为,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和处罚。

  (七)考生报名信息确认

  各市、县(市、区)招办、报名站和考生单位在报名工作开始前,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报名考生进行表卡填涂要求和规范的培训,并务实告知考生报名信息填涂错误的严重后果。严格要求考生认真填涂个人信息,工作人员要逐一核对,对考生填涂的个人信息和数码照片必须打印出校验清样,由考生确认签字,如因考生自己填涂不慎,造成信息错误,影响考试、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后果由考生负责;若因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遗留问题,则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并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考生信息报送时间

  1、各科类报名人数与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报名信息和数码照片信息12月21日前报省招考中心;

  2、其他考生信息报送时间另行通知。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一)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党组织负责;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其他考生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党组织负责。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考核内容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如实提供所犯错误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内容由考生所在学校、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基层党组织完整、准确地填写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五)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审核。被确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准参加报名。

三、体检

  体检工作在报名之后填报志愿之前进行,由各市、县(市、区)招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且工作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要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进行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检查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考中心在本省确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考生须填写《体格检查表》,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告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市级招办提出复查申请,各市级招办审核后,认定需要复查的,统一安排在省确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招办必须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参加体检的考生,逐个认真细致地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有无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果含糊不清、字迹潦草和其它倾向性的问题,如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审核无误后,各县(市、区)招办应组织专人将考生的全部体检信息录入计算机,核对无误后,将已录入的考生全部体检信息打印一份校样交考生核对确认,若发现差错,及时更正。考生核对无误后,应在打印的校样上签名,并对其体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县(市、区)招办应将考生签名后的体检信息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查对。并将本县(市、区)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软盘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传送市级招办。各市级招办要对县(市、区)招办传送的体检信息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误后,将全部考生的体检信息在规定时间传送省招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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