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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疆高考报名规定出台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2-01  文章来源:新疆都市报  作者:杜冠睿

  天山网讯(记者杜冠睿报道)2009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办公布了我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下称规定),首次由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兵团公安局共同发布。在更加规范报名条件的同时,规定新增了对公安部门的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做好高考学生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并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户籍。

  记者了解到,2010年普通高考报名条件更加规范。申请参加2010年普通高考的考生除须符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条件外,还须符合其他具体报名条件。比如:我区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报名条件为:高中阶段在疆就读从高一到高三三年,并且有在新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会考成绩;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等具体报名条件规定。

  此外,今年新增了针对定居新疆的外国侨民的相关规定,在新疆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可在地、州、市招生办报名。

  考生如有疑问,可登录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s.edu.cn )或拨打当地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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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人审核考生户籍

  今年,全区各级公安部门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将严格对民办中学的考生、高中阶段转入我区的考生和身份证号不是新疆考生的户籍情况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纠正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份的情况。同时,上级公安机关将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

  规定新增了对各级公安部门的明确要求,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切实做好高考学生的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对高考学生多的辖区,各派出所将采取延长办证时间、节假日加班等便民措施,确保高考学生及时申领证件。

  此外,各级公安机关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将指定专人认真细致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严格审查考生户籍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的真实和一致性。凡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违法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今年还明文规定负责本地区、本县(市)“民考汉”、“汉考民”及回族考生民族成份的审查工作职责,明确了考生民族成份确认权在地区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

  三级审核报名条件

  规定对报名组织机构职责范围做了补充,使各地州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学三级报名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责任分明。

  今年,全区各中学、县(市)两级机构的报名结果进行复审的同时,还要负责各县(市)招办和中学负责报名范围以外的其他特殊类型考生,如县招办和中学负责报名范围之外的应、往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疆外转入疆内就读高中的毕业生、疆内其他学校转入就读高中的毕业生和“其他考生”的报名、体检、政审及具体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处理各县(市)招办和中学在报名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作弊考生不得报考

  根据教育部要求,规定新增了一项报名条件: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以及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规定还明确要求: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以及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均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资格审查2月底结束

  规定要求:各地招办采取单独或与会考、基础教育管理等部门联合注册的形式,对高一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并报自治区招办备案,作为三年后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类考生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在2010年2月底前结束。

  公示制度更加透明

  今年,自治区招办将继续坚持公示制度,各级报名组织机构对经本机构审查后获得报考资格的考生详细信息,如姓名、考号、照片、班级、毕业中学等内容将以多种形式进行长期公示,公示至少一个月。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由专人负责及时处理并回复,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对报名及资格审查中出现的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报名资格、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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