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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政策 民办学校举办权可转让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3-02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徐静

  昨日,《广东省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保障公民办之间教师的合理流动,加大对民办学校师资的扶持力度。民办学校教师的教龄和工龄计算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教师在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在民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与其在公办学校的教龄和工龄合并计算。

  记者获悉,为了既给不愿继续办学的举办者退出的自由,又能保持学校的相对稳定,对于共同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将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举办权。《办法》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转让其举办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举办者有优先受让权。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而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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