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委昨天就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发出通知,招生单位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八不准”招生纪律。
八不准为:不准在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考生信息登录、投档录取等工作中泄露秘密、循私舞弊;不准利用招生考试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接受考生(亲属)的请托并向考生及家长许愿;不准直接或变相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赠、资助等费用;不准滥用职权要求学校违规推荐和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不准在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非通用语种、艺体特长生、自主选拔生等特殊类型考生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在录取现场随意串岗,违反录取场所秩序;不准超计划招生或以学历名义招收非学历班;不准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工作。
《通知》还指出,对涉及考生权益、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部门的责任,同时还要追究监察部门的失察责任。
此外,做好推荐和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认定工作,凡发现考生提供的证明材料系伪造、造假,弄虚作假骗取报名和录取资格的,或者发现有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