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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04-30  文章来源:宁夏教育考试院信息网  作者:未知

    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证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09]11号)和《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条件中有关户口和学籍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宁招委〔2009〕12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考试

    3、我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考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⑴我区采用 “3+小综合”科目设置方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综合);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政治、历史、地理综合)。

    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⑵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外语科目含计入总分的听力测试3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考试时,考生一律在答题卡上作答。

    ⑶拟报考外语类专业及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⑷拟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考生在体育专业术科测试前自愿到当地保险机构办理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手续。

    ⑸拟报考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要求进行军检和面试的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军检和面试。

    ⑹拟报考美术、音乐、舞蹈等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拟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报名和高校单独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

    4、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自治区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5、考试时间、地点:

    ⑴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

                       6月7日(星期一) 6月8日(星期二) 
    上午09:00-11:30  语文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下午15:00-17:00  数学             外语 
    地点:由县(区、市)教育考试中心指定。

    ⑵外语口试时间:6月17日至21日。地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除同心县)、中卫市(除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大学参加外语口试;固原市和同心县、海原县的考生在宁夏师范学院参加外语口试。

    ⑶军检、公安面试时间: 6月15日至19日。地点另行通知。

    ⑷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时间:4月21日至26日。地点: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

    6、考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

    7、评卷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全部科目实行网上阅卷。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切实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评卷工作的单位要做好评卷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评分细则,精心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确保高考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8、考生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

三、综合素质评价

    9、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普通高中2006届及以前的考生和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电子化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10、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1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或专业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的考生,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由当地武装部、派出所等部门负责,有关学校、街道办事处积极协作,在录取前按规定做好政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2、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13、体检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指定本县(市、区)条件较好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承担体检任务,非指定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要选派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承担体检工作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掌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按照体检工作程序,认真做好体检工作;要把握好体检要求,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以及结论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体检结论必须准确规范、书写清楚,体检表不得涂改。

    考生要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发现有隐瞒严重病史,不符合高校各专业体检指导意见的,即使已被录取,入学复查后亦将被取消录取资格。对体检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考生,由原体检医院组织复查。复查后仍不能做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确定终检医院再复查一次。非自治区招生机构确定的医院复查的材料,一律无效。

    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体检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考生要取消报考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体检工作结束后,须将因身体条件而限报专业、考生不宜就读专业的情况及时通知考生本人,以便考生准确选报志愿。

    14、高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的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中有说明和解释。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参照高校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并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15、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五、考生档案

    16、考生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组成,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关部分内容完全一致。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综合素质评价表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考生电子档案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和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共同完成。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数据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负责建立,在录取前组织整理并封存。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必须具备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国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档案。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

    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包括《宁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以及有关享受照顾政策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凡档案不符合要求、材料不齐备影响录取的,后果由有关人员负责;对涂改、伪造档案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人员。

    17、考生录取后,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到考生报名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领取纸介质档案,并自带到高校交有关部门存档。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考生领取纸介质档案时,要与宁夏教育考试院的新生录取名单核对、登记、密封并加盖公章。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加强对考生档案的管理,同时要为录取的考生提取纸介质档案提供规范、文明、方便、快捷的服务。

六、志愿设置及志愿填报

    18、志愿填报实行公布分数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具体填报办法另文规定。

    19、志愿根据录取批次进行设置,录取分五个批次:

    ⑴提前批本科:外语、艺术、体育、航海、免费师范类本科专业,军事(含国防生)、公安院校的本科专业,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华侨大学等院校的本科专业。

    ⑵第一批本科:全国重点及列入该批录取的院校本科。

    ⑶第二批本科:全国一般院校本科。

    ⑷第三批本科: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

    ⑸第四批高职(专科):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20、志愿设置

    今年我区在提前批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第一、二、三、四批次和各批次的少数民族预科班中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

    提前批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平行志愿”设置A、B、C 3个并列的院校志愿;第一、二、三批本科及第四批高职(专科) “平行志愿”设置A、B、C、D 4个并列的院校志愿;各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平行志愿”设置A、B、C 3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设置A、B、C 3个并列的院校志愿和1个院校服从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模式。

    提前批次(不含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定向就业招生、高校自主招生(包括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不采取“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志愿设置与往年相同。

    21、调配志愿

    专业服从志愿是指所填报的某院校专业未被录取时,愿否调配到该院校的其他专业。

    院校服从志愿是指某批次所填报院校未被录取时,愿否调配到同批次录取的其他院校。院校调剂志愿投档后,由院校安排专业,考生所填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无效。

    22、达到第一、二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批次的“平行志愿”。

    达到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分数线下80分以上的少数民族考生和达到高职(专科)最低录取资格线下60分以上的少数民族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录取批次少数民族预科班志愿。

    取得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美术、音乐、舞蹈类专业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美术、音乐、舞蹈类专业志愿;参加宁夏2010年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统一考试报名并取得高校单独组织的其他类(我区未开考的艺术类专业)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其他艺术类专业志愿。

    达到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下20分以上的未录取考生和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最低录取资格线以上的未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应录取批次的“征集志愿”。

    23、填报本科(含本科预科、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选拔,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志愿、艺术类专业(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高职[专科]艺术专业)志愿时间:6月20日至24日。

    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高职(专科)志愿时间:7月27日至31日。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另行向社会公布。

    24、考生填报志愿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计划,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按照网上志愿填报办法由考生本人选择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填报免费师范教育专业志愿的考生须签定《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填报定向志愿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定向单位签定《定向就业协议书》。填报高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要求填报外,还需写出书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监护人须亲笔签名)于6月24日前交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25、填报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志愿的考生,只限于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填报公安院校或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2周岁(1988年9月1日后出生);填报公安院校外语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0年9月1日后出生);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年龄不超过25周岁(1985年9月1日后出生)。

    26、报考类别对填报志愿的限定:

    (1)文史类考生不得兼报理工类专业;理工类考生不得兼报文史类专业。

    (2)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并填报艺术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志愿。

    (3)体育术科测试合格并且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体育类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得填报提前批录取院校的非体育类专业志愿。

    27、少数民族考生还可填报招收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院校志愿。民族班和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应积极填报民族院校志愿。

七、录取

    28、高校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9、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有综合素质评价、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院校控制分数线或资格线并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0、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31、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按5个批次分阶段进行。即提前批本科院校、第一批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院校、第三批本科院校、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3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部属及其他地方所属在宁招生院校,提前批、一批、二批本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专科)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区内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1:1的比例确定。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实施投档。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2的比例确定。

    33、“平行志愿”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依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进行检索投档。

    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同一科类考生按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高考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

    3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再行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35、各个批次中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均在相应批次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

    各个批次中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录取。各个批次中的定向就业录取均在相应批次本科或高职(专科)录取结束后,下一批次投档前录取。

    各个批次中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均在各个批次投档前录取。

    36、提前批次的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录取时,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按 “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7、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是指符合《宁夏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的考生)中,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的原则,单独划定文化课最低控制分数线,报考区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课成绩按考生第一志愿电告高校,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报考区内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38、高校在我区招收优秀保送生,按国家招收保送生的办法执行,并向社会公示保送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39、对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毕业后能从事工作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的考生,允许其报考。残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40、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宁夏教育考试院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同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

    宁夏教育考试院应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八、录取照顾政策

    今年,我区执行下述录取照顾政策: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称号者;

    ⑵应届高中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并获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青年;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

    ⑷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

    ⑸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

    ⑹固原市(含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海原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开发区及行政区划调整后部分乡(镇)和原陶乐县(以下简称“山区”)的汉族;

    ⑺川区(不含“山区”)除回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

    ⑻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⑼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10)烈士子女(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⑴川区回族;

    ⑵“山区”的少数民族(不含回族);

    ⑶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宁夏教育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时,不加此项照顾分);

    ⑷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43、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受自治区级(含)以上表彰的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优秀学生干部或自治区级普通高中三好学生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4、教师子女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第一专业报考区内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教师身份以教师资格证为准)。

    45、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自治区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五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简称‘区级体优’)的考生在第一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A志愿院校)报考区内普通高校非体育类专业的,向该志愿院校投档时,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46、“山区”的回族考生,可在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30分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择优录取。

    47、符合41条至45条规定中两项(含)以上照顾政策(不含少数民族和地区照顾政策)的考生,只能取照顾分最高的一项予以照顾,不累计加分。

    “山区”回族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30分,其他考生享受照顾政策的最高分值为20分。

    4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和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凡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必须公示,接受监督。

    享受照顾政策(不含民族、地区、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经宁夏教育考试院、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和考生所在学校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享受少数民族、教师子女照顾政策的考生资格,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享受照顾政策。

九、新生入校和入学复查

    50、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1、新生入学后,高校须进行认真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高校有权力取消其入学资格。

十、切实加强领导  严肃招生纪律

    52、各级招生工作委员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机构要认真研究招生政策,统筹安排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防止考试过程中各种舞弊现象的发生。加强安全保密工作,做到硬件设施到位、管理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和培训到位、检查落实到位。

    53、招生工作严格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禁利用职权干扰招生工作,坚决反对和抵制任何形式的徇私舞弊行为。各级教育考试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予以公开。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54、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教育考试中心。

    对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自治区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1)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3)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55.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56、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消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招生经费

    57、招生经费由各地从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5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十三、附则

    59、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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