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和志愿填报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户口和父(或母)亲的常住户口在我省,由外省迁入我省的考生,须具有在我省高中三年户籍和高中三年学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普通高中毕业生未取得《云南省中学生体育标准合格证》者;
(7)常住户口不在我省者(含父或母)。
3.报名办法
(1)报名日期:2009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逾期不再办理报名手续。
(2)报名地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所在中学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在内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香港、澳门地区的学生,在省招生考试院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中国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我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省招生考试院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文史、理工两大类报考,不再设置艺术(文)、艺术(理)、体育(文)和体育(理),普高考生在“科类或类别”栏只选择“文史”或“理工”。
需报考艺术类院校(系科)的考生,或报考其他科类需参加艺术专业考试的考生,在“是否参加艺术专业考试”栏选择“参加”项,并根据本人报考的专业情况在“是否参加艺术专业统考”和“是否参加艺术专业非统考”两栏选填相应项目。
需报考体育类院校(系科)的考生,或报考其他科类需参加体育专业考试的考生,在“是否参加体育类专业考试”栏选择“参加”,同时在“体育专项”栏下拉列表内选择报考专项。
报考艺术或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除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外,还须参加艺术类或体育类的专业考试,并测试合格。
取得艺术(体育)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根据高考文化成绩和艺术或体育专业成绩,报考艺术或体育类院校相关专业,也可报考其他普通高校及专业。
需要加试英语口试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口语测试。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须交验艺术院校(系、科)签发的《参加文化考试通知单》或《2010年云南省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通知单》。
(4)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
(5)考生报名时须按省物价局规定缴纳报名费。
(6)考生录入的报名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录入错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符合报名条件的所有考生均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4.考生志愿的填报
(1)志愿设置
①文史、理工类志愿设置
提前类志愿设置:提前本科批次、提前专科批次、自主招生批次,每个批次设置1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所有参加高考的考生在填报提前类批次时,均可填报司法警察院校、免费师范生、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志愿。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生(限应届高中毕业生),只有政审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报考空军飞行学员、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院校的考生只有政治考核合格、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方能填报。填报军事院校、空军飞行学员、民航飞行学员、公安警察院校、古巴高等学校、司法警察院校、免费师范生、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等院校志愿时,只能填报其中一类,不得兼报。
志愿填报提前批次军校和国防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必须参加政治考核,按要求认真填写《政治考核表》。政治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论由县人武部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面试、体检。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由县人武部组织复议。
填报自主招生批次的志愿,必须是已取得2010年自主选拔录取资格或经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有关高校测试合格,并已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方可填报。
本科层次志愿设置:第一批次本科A类、第一批次本科B类、第二批次本科A类、第二批次本科B类、第三批次本科。每个批次设置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专科层次志愿设置:第一批次专科A类、第一批次专科B类、第二批次专科。每个批次设置5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预科层次志愿设置:第一批次本科预科、第二批次本科预科、第三批次本科预科、第一批次专科预科、第二批次专科预科。每个批次均设2个预科院校志愿和1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填报预科批次的考生,必须符合少数民族预科生招生条件,方能填报预科志愿。
中专层次志愿设置:高中中专1个批次,1个院校志愿,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文史、理工类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②艺术、体育类志愿设置
艺术、体育类按照招生计划分为4个专业类,即统考音乐类、统考美术类、艺术单考类、体育类。文史、理工类的考生,应根据本人所参加的艺术、体育类的专业考试情况选择所对应的志愿。同时,考生还可以兼报相应的文史、理工类志愿。在同一批次中,艺术、体育类提前投档;兼报了文史、理工类志愿的考生,若已经被同一批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则不再参与文史、理工类的投档。
提前类志愿分为提前本科批次、提前专科批次,每个批次1个院校志愿,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本、专科层次划分为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本科、第二批次本科预科、第三批次本科、第一批次专科、第二批次专科。每个批次设1个第一志愿,4个第二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一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
体育、艺术类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③“三校生”志愿设置
“三校生”层次划分为第一批次专科、第二批次专科。每个批次设1个主报第一志愿,4个第二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三校生第一志愿的6个专业志愿必须是主报类别,第二平行志愿及专业志愿可以是兼报类别。“三校生”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规则投档。
(2)填报说明
A类批次为正常收费专业,B类批次为A类院校中的有特殊的收费、定向等要求的专业。考生应认真阅读在我省招生的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考院公布的招生工作规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和专业。
专业服从所报院校进行调配录取的考生,一定要在网上填报 “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栏目中表明自己的态度。
(3)志愿填报
所有批次的志愿全部实施网上填报。
(4)志愿填报时间
提前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6月28日(27日8点开始,28日18点截止);其它批次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9日—7月1日(29日8点开始,7月1日18点截止);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用报名时的用户名(或考号)、密码登录省招考院招生工作网,自行进行网上志愿填报,并在截止时间前到报名确认点进行确认,只有确认的志愿才是有效志愿。考生可以通过“云南省招考频道”查询自己所填报并已确认的志愿信息。
各报名点、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技术指导,精心组织,严密安排,确保每位考生按时完成志愿填报。不参加志愿填报的,视为自行放弃志愿。
(5)投档原则
①顺序志愿投档规则
志愿优先、成绩排序。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超过计划数120%的学校,一般按1:1.2以内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果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省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退完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②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就同批次同科类整体而言,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个体而言,则依志愿顺序投档。“分数优先”就是所有符合条件的考生首先按分数(而不是按志愿)排序,对排序队列中的任何一位考生而言,只有对该考生完成了投档判断,对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还必须完成投档,才会进行下一个考生的处理。即分数高的考生较分数低的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遵循志愿”就是在处理每一个考生时,按考生平行志愿逻辑顺序逐一检索,一旦检索到的志愿符合投档条件,即进行投档,之后的志愿将不再检索。
考生在按分数排序的过程中,如果出现相同的投档分数,即文化总分+照顾分的值相同,则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综合、外语各项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现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一次性原则,每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只在该批次该轮投档中有效。对每次填报的同批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未能投出的考生原来所填报的本批次志愿作废,考生可填报本批次后续的征集志愿或参与下一批次录取。
对本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高校,不能补投原有志愿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统一公布,重新征集志愿。
有效性原则。即在院校对民族、单科成绩的条件控制下进行投档,不符合条件的,不参与投档。
省内照顾分处理原则。即填报省内院校所加的照顾分(如农村独子等),如成绩(含加分后)达到该校最低投档线,则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可直接投出。
(6)投档比例
根据择优录取、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以及降低投出考生退档比例的原则,我省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投档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院校有权在1:1—1:1.05的比例范围内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学校应根据本校招生计划和省招生考试院投档前提供的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投档比例,以尽可能减少退档考生数。
如果招生院校对投档比例无特殊要求,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省外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不超过1:1.1的比例确定,省内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按规定比例确定。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一起投出。
5、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环节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的管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5部分。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高中毕业中学生登记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招考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颁发的招生信息标准制订我省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和管理制度。
8.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考生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校对、审核、复查并进行信息公示,经确认无误后提交州(市)招考办。办理中学集体报名的中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州(市)招考办负责对本区域内采集的所有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核准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安全。省招考院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我省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的考生评语栏目中,并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论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后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体检工作由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军事院校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3)体检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4)体检工作时间,由各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在考生报名后根据本地情况确定,但必须于4月底之前体检完毕(包括需复查的)。确需进行体检复查者,须由原体检医院提出,经当地招考办同意,可介绍到上一级医院复查,复查结果如有争议由省招考院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5)考生须按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的体检项目收费标准缴费,县(市、区)招考办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3.各州(市)、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各高校,要结合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精神进行宣传和执行。
五、考试
14.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5.全省全国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16.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7.各州(市)、县(市、区)招考办和有关高校均须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和考试管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监控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招考院,省招考院接报后须立即同时报告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8.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19.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如下:
(1)文化统一考试时间表
科 目 日 期
时 间6月7日6月8日
09:00—11:30语文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数学外语
(2)专业测试及时间。
报考外语院校、专业及报考科技外语及需要加试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均须参加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自2010年起我省英语口语考试将采用计算机辅助考试的方式,试题采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机计算机辅助口语考试试题。
考试时间定于2010年3月20日、21日进行。
报考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体育专业考试统一集中在云南师范大学进行。
(3)报考普通高等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须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全省音乐学(师范类)、美术学、艺术设计等专业的专业考试工作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集中在云南艺术学院进行。
省内艺术类其他非统考专业考试和省外(部属)高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时间,由各招生学校自行确定。考生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全省统考专业的专业考试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施考、统一评卷、统一发放参加文化考试成绩通知单,统考成绩在同类专业中通用,但统考专业和非统考专业的专业成绩不得兼用。专业考试成绩在考试结束后通知考生。考生不论任何原因未参加专业考试者一律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考。
(4)文化统一考试试卷由省招考院统一组织评阅。考试成绩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布。对成绩有疑问的,在考生收到高考成绩后,于6月27日前可向当地招考办申请并办理查分手续。省招考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卷面分数进行复查。
20.考点应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生委员会批准。
21.统一考试分为文史(含艺术、体育),理工(艺术、体育)二个科类。
文史(含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含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数学科分为文科卷、理科卷,文史类的数学为文科卷,理工类的数学为理科卷。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考生均应进行外语听力测试,外语听力测试计入外语总分。
两个考试科类的全部科目分值为:语文、数学、外语每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每科满分为300分,每科类总分为750分。
22.全国统考答卷的评阅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我省将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结合我省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今年省招考院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网上评卷管理,确保网上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高校必须加强评卷场地建设和管理,有责任完成好网上评卷工作任务,并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严密组织实施。
23.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我省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考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六、招生章程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招生章程。
25.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类型、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0日前完成对省内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26.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我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高校应在4月20日前,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寄送省招考院。
27.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28.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在我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30.部分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面向全省招生。
31.安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32.高校须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
33.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汇总我省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属高校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必须按时报送教育部。
34.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省招考院。
35.省招考院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通过《云南招生》向社会及时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6.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的统一考试录取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招考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省招考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7.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38.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招考院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招考院须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畅通。
39.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我省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省招考院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我省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招考院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40.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1.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和高校要结合我省和各高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考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将加大力度向社会宣传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并根据高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同一批次内所有高校在省招考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由省招考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42.高校和省招考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考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考院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考院将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考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
(1)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经省体育局审核认定后加2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招委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省体育局审核测试认定后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加10分。
(7)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汉族考生加20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10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瑶族、布朗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德昂族、独龙族、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10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10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烈士子女加20分。
4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均须参加省招考院在报考当年组织的测试,并经认定达到二级运员(含)以上技术等级标准的,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报考体育类不得加分)。
47.第一志愿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农、林院校的考生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9.同时符合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招考院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各项目分值不累加。凡符合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由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进行,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分值。
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项目不应超出第45条、第46条、第47条、第48条规定的范围。经省招生委员会讨论决定,确需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其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且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我省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省内普通高校,并报教育部备案,经核准备案向社会公布。
50.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内地白族、回族、纳西族、满族考生和内地彝族、壮族的城镇考生及省外进入我省的少数民族考生;
(2)报考省内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师子女;
(3)报考省内医学院校的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情形,酌情给予降分录取
(1)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及有特殊贡献的考生。须经所在单位、学校推荐,经省招考院批准,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2)政治思想品德好、有突出事迹并且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统考成绩低于录取线,可提请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审核录取。
51.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考院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省招考院定向就业招生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2.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省招考院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招考院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可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招考院不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4.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考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考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省招考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招考院和高校将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招考院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55.我省录取工作将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工作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20日之前结束。
56.省招考院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档案管理办法按《云南省2004年普高考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云招考办〔2004〕68号)文件执行。
57.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5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招考院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我省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考院。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考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省招考院将于9月1日之前按规定全面、准确、规范、及时的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考院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60.省招考院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流失率超过本校高职计划总量10%的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生委员会同意,省招考院将在我省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考生录取信息确认表传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省招考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省招考院实施补录。省招考院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上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三日之内,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录取工作中对生源不足的院校,省招考院将在录取期间进行征集志愿。具体时间、办法将在录取中及时公布。
61.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由省招考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2.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需公开公示的信息,应分别在省级招办、有关高校的网站,以及市县级招办、考生所在学校公开公示。其中,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我省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由省级招办在其网站上公布。取得报名资格、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资格、特殊类型招生省级测试合格资格的考生名单,除由省级招办在其网站上公示以外,属社会考生的,由所在市县级招办在办公地点的公告栏内再次公示;属于应届毕业考生,由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校内公告栏和考生所在班级再次公示。取得特殊类型高校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有关高校在其网站上公示后,需抄送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和省招考院同时公示。
63.市县级招办和学校将考生的有关信息,公开公示10个工作日以后,方可向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信息内容,并保留至当年的8月底;省级招办和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开公示的信息内容保留至下一年度的4月底。
64.各级招办、有关学校要在公开公示相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方有举报者,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5.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领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并发布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批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生委员会;
(6)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6.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高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州(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7.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以及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6)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7)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8)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9)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68.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招生工作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组织本校有关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负责对违规考生进行处理;
(8)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一、招生经费
69.我省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招生经费,由学校事业费列支。
70.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我省有关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及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工作的情况确定。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1.考生在招生考试中有下列行为的,由省招考院或高校予以处理。在报名、考试阶段至录取阶段被发现的,由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1)在全国统考(含全国统一考试、特殊类型招生省级考试、省级其他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统考和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中,有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等严重作弊行为的;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3)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学生,违规参加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
(4)提供虚假报名材料或照顾加分、降分投档材料,或采取其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全国统考或高校组织的招生考试的报名资格、录取资格、考试资格、享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的;
(5)弄虚作假或违反户籍管理规定,通过违规办理迁移户籍、中学学籍档案,移民跨省(区、市)报名的;
(6)故意扰乱录取场所工作秩序,严重影响录取工作正常运行的;
(7)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考生答卷的;
(8)涂改他人的志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偷换他人的中学学籍档案、招生考试档案、户籍、录取通知书骗取入学资格的;
(9)在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的报名、填报志愿、录取系统及相关网络、设备的;
(10)通过向工作人员行贿等取得报名资格、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得到纵容、包庇本人违规考试的;
(11)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校在校生,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考院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7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由省招考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参照本条规定处理。
73.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校或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三、附则
74.部分高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5.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6.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7.云南省招生考试委员会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订《云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并报教育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