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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高考资讯网更新时间:2010-05-31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作者:未知

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区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简称招生考试),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考试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2010年,我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机制,深化改革,强化管理,优化服务,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继续探索平行志愿的录取模式,维护招生考试公平公正,充分发挥高考的导向作用,促进中学素质教育的实施,积极构建中高职“立交桥”,办让人民满意的招生考试,为推动我区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公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10年,我区招生考试工作的目标是:试题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良好,招生公平公正,管理科学创新。

  二、普通高考基本要求

  2010年,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总的原则是:普通高考方案继续保持不变。即保留2009年普通高考方案中的“3+小综合”科目设置、普通高考试题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采用原始分数录取、本专科统考合一、英语听力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实行网上评卷、公布成绩后填报志愿、征集志愿、网上远程录取等9项内容。

  (一)考试科目设置。

  采用“3+小综合”科目设置。“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科、理科)、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外语科考试包含听力部分考试。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各考试科目均采用教育部统一命制的试题。语文、数学(文、理)、外语3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2门科目的卷面分满分各为300分。

  (二)填报志愿时间、方式。

  1.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普通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其中,高职高专普通批和高职高专预科批,填报志愿在本科录取基本结束之后进行。

  2. 填报志愿全部采取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

  (三)使用原始分数录取。

  三、普通高考的组织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努力营造招生考试工作良好环境。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搞好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与公安、武警、卫生、交通、无线电管理、通信、供电、机要保密、信息、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配合,确保普通高考的顺利进行,维护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二)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妥善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重大问题。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充实招生考试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断改善办公设施和工作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高等学校的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本校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

  (三)落实责任,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做好招生考试中的各项工作。

  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学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落实好有关普通高考考点、评卷点;做好监考员、巡视员、评卷老师等涉考人员的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坚持监考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责任意识。

  (四)分级管理,明确目标责任,确保考风考纪良好秩序。

  1. 要坚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谁主管,谁负责”的分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第一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2. 要切实加强各级保密室的建设,根据保密室建设的需要,继续加大投入,充分发挥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普通高考安全保密工作中的作用。

  3. 要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4. 要进一步强化国家教育统一考试试卷印制、分发、运输、保管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防考试泄密事件的发生。

  5. 要严禁各种考试违规行为,特别要防范和打击雇人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以及组织群体舞弊等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6. 要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切实执行考试期间的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7. 要切实加强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管理,严格程序,确保评卷质量。

  (五)持之以恒,实行诚信考试,认真做好诚信考试记录。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诚信考试教育贯串整个高中阶段的全过程。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考试规则和警示教育,使诚信考试深入到每个考生心中,落实在考生考试的具体行动上。要通过行之有效的诚信考试教育,使诚信考试成为考生的自觉行为。

  2. 符合条件的所有考生应在考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3. 自治区招生考试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如实准确地记录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情况(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诚信记录将作为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之一提供给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审阅。

  四、招生考试工作中的民族政策和其他照顾政策

  (一)自治区所属院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所占的比例力争达到少数民族人口占我区人口的比例,其中自治区所属民族院校各民族的录取比例,少数民族考生一般应占65%-70%。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1、3、4、5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10年(含2008年、2009年。其中2008年和2009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公示)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www.chsi.com.cn)上予以公示。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示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四)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8年、2009年、2010年。其中2008年和2009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者,加20分。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实际投档时,将相应降低的分值加入文化考试成绩后排序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七)同时符合本条第(二)、(三)、(四)、(五)、(六)款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加分或降分分值,且加分或者降分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防城港市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六)款第1项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九)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一)所有获得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考生的名单必须公示。同时,对所有参加高考报名人员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

  (十二)2010年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继续向以下5个方面实行政策性倾斜:向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倾斜;向人才紧缺的老、少、边、山、穷县(市)倾斜;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乡镇企业倾斜;向高职高专生空白乡(镇)倾斜;向有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倾斜。

  五、新生录取工作

  (一)计划管理: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

  (二)组织形式: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具体录取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

  (三)操作方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四)录取原则:新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

  (五)工作原则:新生录取工作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同时,各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六)投档规则。分批次、分院校、分科类的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

  1. 顺序志愿投档。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线的考生中,高等学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比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1)志愿优先、成绩排序。顺序志愿以同批次、同院校志愿的考生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

  (2)按比例(指招生计划与投档人数之比,下同)投档。线上考生数大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一般按1:1.2的比例投档;线上考生数不足招生计划数120%的学校,线上生源一次投完。如学校提出具体投档比例,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同意后,可按学校提出的投档比例投出合格考生。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3)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录退完毕后才投放第二志愿。

  2. 平行志愿投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根据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进行模拟投档。在模拟投档期间,各高等学校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同时,要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认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尽可能地将投出考生全部录取,避免或减少已投档考生的落选,确保考生的合法利益。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和调档要求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

  (1)成绩优先、遵循志愿。就同一科类整体而言,高位次考生优先获得投档机会;就考生个体而言,则依志愿顺序投档。

  (2)一次性原则。每批次的同一次填报的平行志愿只在同一轮投档中有效。

  ①对每次填报的同批次平行志愿只进行一次投档,未能投档的考生其原来所填报的本批次志愿作废,考生可填报本批次后续的征集志愿或参与下一批次录取。

  ②对本次投档未完成计划的高校,不能补投原有志愿考生的档案,其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须统一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志愿。

  (3)投档比例

  根据既要兼顾招生学校自主权、择优录取,又要降低投出考生的退档比例的原则,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投档比例按以下原则确定:

  招生院校有权在1:1-1:1.1的比例范围内提出本校的投档比例。如果招生院校对投档比例无特殊要求,则按以下原则确定: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投档比例原则上按不超过1:1.05的比例确定,本科第三批、高职高专普通批按一定的比例确定。

  同位次、同志愿的考生不受投档比例的限制,达到学校投档线的将全部投出。

  (七)录取程序: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等学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八)征集志愿:对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高等学校不得随意撤减。对因生源不足无法正常完成计划的院校,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及时公布生源缺额信息,向未被录取的同批次上线考生公开征集志愿。

  (九)退档规定:根据教育部规定,每一名考生只有一次录取机会。对本人填有志愿或经高等学校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被录取的考生,一律不予退档换录。一旦退档,当年不得再次录取。被10所香港高校录取,并经确认的考生,其退档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考生档案: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给录取学校。另一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高等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并办完相应录取手续以后,参加录取的高等学校,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获取所录取新生的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

  (十一)少数民族预科班。

  1. 招收对象:区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区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考生:(1)应届高中毕业生;(2)农业户口;(3)50个老、少、边、山、穷县(市)的少数民族。

  2. 录取规则: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投档、录取规则按顺序志愿进行。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本科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8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高职高专预科可在同批分数线下60分内按投档规则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 培养形式:被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在指定的学校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考核具备上大学本科或专科学习条件者,即可升入本校本科或专科有关专业学习,不需要再次参加高考。被区属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入学后,集中到广西民族大学补习一年高中文化,预科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考试合格后直升录取学校学习。

  (十二)定向生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六、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 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体系,要按照“阳光工程”要求,进一步深化落实,推进制度化、系统化建设;要认真执行“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完善“阳光工程”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阶段信息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对高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录取规则、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示。招生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招生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教育纪检监督部门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

  七、招生考试经费

  各市、县的招生考试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高等学校招生经费,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根据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广西招生考试院《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的有关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每录取1名普通本科、专科新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计算机阅档费32元;每录取1名高职和职(农)中师资班新生或区外院校定向生,要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缴纳招生录取费60元。

  八、依法治考,依法治招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在招生考试工作中严禁任何高等学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向考生乱收费,以及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九、其他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定我区招生考试工作的实施办法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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