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的审批程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福建省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的审批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变更,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由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教育厅向教育部申请备案。
省教育厅受理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申请的时间是每年第四季度。
第三条 变更后的学校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反映其主要办学特点,并不得与本区域内其他高校名称相类似,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高职院校申请学校名称变更,学校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材料:
1、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同意学校更名的意见;
2、学校更名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更名的必要性论证,特别是更名对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学校发展等方面的影响;(3)更名的可行性论证,特别是为实现更名目标,学校将制定实施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等有关发展规划。
第五条 省教育厅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省教育厅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提交省政府研究。省政府批准后,将批复文件同时抄告学校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学校主管部门、设区市教育局和申请更名的学校,并向教育部申请予以备案。
第六条 教育部予以更名备案后,申请学校可到登记机关办理印章、名称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七条 省教育厅办理高职院校学校名称变更的时限为30日,从受理学校申请起算,向教育部申请备案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名称变更不涉及学校层次、类别变更,涉及办学层次、类别变更的学校名称变更,按照院校设置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