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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0-11-27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作者:未知

  各市、县招生办公室(考试院):

  我区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即将开始。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

  (一)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于2010年12月1日开始,各地级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地情况对报名时间作出具体安排,并向考生公布。

  (二)参加全国统考、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招生等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25日。

  只报考中职对口升高职的考生,报名时间可延迟到2011年2月25日。

  (三)逾期不再办理普通高考报名手续。

  二、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具有广西常住户口。外省迁入人员还需符合我区有关户籍、学籍审核的规定。

  (二)外省人员将户口迁入我区的,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其有关户籍、学籍的审核认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执行。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之外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不符合桂教考试〔2009〕5号文件规定的户口迁移人员。

  三、报名对象

  (一)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和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如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招生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报名。

  (二)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考生报考普通高职高专者,每一名考生只能有一次录取机会,即无论是报考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还是报考普通高职高专,一旦被录取即不能换录,否则将失去录取机会。由于2011年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招生录取工作在普通高职高专录取之前,因此,考生在报考时必须持慎重态度。

  申请报考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招生的条件: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

  2.获得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四、报名地点

  (一)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一定数量的普通高考报名站。

  (二)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生、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和保送生、特殊教育(残障生)、职教师资班、煤炭企业优秀青年、区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及其它特殊类型的单招生等,均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的市、县招生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三)各报名站不得办理外省借考考生报名手续。

  (四)符合报考条件的在校学生,如果本校是所在县、市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则可在本校报名。

  (五)在广西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报考条件的,持自治区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现居住的市、县招生考试部门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五、报名办法

  (一)选择考试科目。

  1.我区2011年普通高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报名时,考生必须确定自己的考试科目,可选择“3+文科综合”或者“3+理科综合”,二者不能兼报。

  2.文史类、艺术(文)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和文科综合。填报志愿时,文史类考生,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艺术(文)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文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文史类的所有专业。

  理工类、体育类、艺术(理)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和理科综合。填报志愿时,理工类考生,可选报理工类的所有专业;体育类考生除可选报体育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艺术(理)类考生除可选报艺术理类所有专业外,还可选报理工类所有专业。

  3.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考生,要考2门文化科目,开考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其中语文为必考科目,数学和英语为选考科目,考生可以任选一门参加考试。

  报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教师资班(此项考试为暂定项目,如该校计划有变化,则取消该项考试)的中职毕业生,需考语文、数学、英语三门文化课。

  4.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二)考生报名时应交验的材料。

  1.户口证明材料。

  (1)城镇考生应交验户口本,农村考生如果有户口本,交验户口本,无户口本,应交验公安派出所证明(证明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口所在地、民族成份、18位数的身份证号等)。

  (2)符合报名条件的外省迁入人员的送审材料。须在报名前填写《外省迁入人员报名申请表》,连同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报名点要审核原件,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随抚养人迁入广西的考生须出具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高中学籍登记表复印件,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一起交给县、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按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2.学历、学力证明材料。

  (1)除应届毕业生以外,其它考生需提供学历、学力证书。凡不能提供学历证书者,一律视为“同等学力”。“同等学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初中毕业后满3年;二是经县级(含)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具有高中毕业的知识及能力,达到高中毕业的知识水平,并认定其具有“同等学力”。

  (2)中等职业学校(即普通中专、中师、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应届毕业生,须交验学校出具的证明(须证明入学时间、入学前户口、是否应届毕业班学生等)。

  (3)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的2010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的,须交验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和退役士兵证件。同时,各地级市应将上述审核认定后的材料复印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一份备案。

  3.有关加分、降分照顾证明材料。

  (1)适合加分、降分照顾规定的考生(见附件1),须出具有关证明、证件。

  外省迁入人员或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及区内户口迁移和异地就读人员享受地域性及少数民族降分照顾政策的规定,按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加强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

  考报名和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09〕5号)审核认定。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交验县级(含)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须交验县级(含)以上统战部门出具的证明。

  4.听力残疾考生外语听力免试证明材料。

  听力残疾考生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须于4月15日前呈交考生本人的申请报告及地级市(含)以上医院或高考体检指定医院出具的听力检测证明。

  (三)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体育专业术科统一考试。

  (四)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报名,且统考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普通高考报名与专业统考报名同时进行。全区艺术专业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只需参加所报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但是报名时必须选择“区外艺术术科”标志。报考广西艺术学院等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江南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天津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影、录音艺术等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1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等3个艺术类本科专业)、河北传媒学院(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本校部分艺术类专业)、大连艺术学院(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本校部分艺术类专业)、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本校部分艺术类专业)、成都理工大学广播影视学院(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本校部分艺术类专业)、首都师范大学科德学院(省级统考范围以外的本校部分艺术类专业)等18所大学的本科艺术类专业以及中央戏剧学院(含影视表演、人物形象设计专业)、北京电影学院、中央美术学院(高职高专的动画专业)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后,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区外其他院校本科层次艺术专业的考生,如报考学校要求加试,还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加试。

  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美术类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速写3科,每科满分为100分,总分为300分。报考区外普通高校本科美术类专业的考生,统考成绩须达我区艺术统考专科合格线,且统考3科总成绩不低于180分,其中至少2门科目各不低于60分,方可参加学校的加试。

  (五)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

  六、体检工作

  (一)考生体检工作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协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应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的标准,对考生作出相应的结论。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在3月30日前完成。

  (二)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考生。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应提醒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注意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作出的结论或意见。同时,各级招生机构应及时将肝功能检查结果告知考生。体

  检结果的有关具体告知方式由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确定。

  (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指定一所医院为考生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考生对体检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进行复查申请的,须于2011年4月10日前到当地招生办(考试院)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查申请表》,由地级市招生办(考试院)汇总报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并由该医院根据复查体检结果对复查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我院受理各市报送《体检复查申请表》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4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请复查的考生,其电子档案的体检结果以复查结果为准。

  七、信息采集

  (一)考生信息采集是招生考试工作最基础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环节。各市、县招生部门必须严格按附件2的内容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对已录入的考生信息应由考生本人签字认可。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部门向我院上报考生信息时间:

  1.2010年12月27日12:00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库(中职对口考高职除外,此类信息于2011年2月28日前上报)。

  2.2011年3月31日前上交体检表。

  3.2011年4月15日前上交《体检复查申请表》。

  (三)按教育部的规定,考生信息上报后无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都不得更改。因此,所有考生报名信息均以各市招生办(考试院)最终上报我院的数据为最终数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报考科目等。请学校及考生认真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避免因考生信息错误导致影响考生考试、录取和无法进行学籍电子注册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对考生高考报名结束后因个人原因要求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报考科目等信息的,我院不予受理。

  (四)为保证相片采集质量以适应制作各类证书的要求,各报名站应逐步淘汰分辨率较低的人像采集摄像设备,在更换设备时应以目前我院下发的各类考试报名软件所支持的数码相机为标准。

  八、照顾资格公示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各中学要切实做好具有照顾资格的考生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须包括:

  (一)考生信息

  1.属于在校生的,应包括姓名、班级、高考报名顺序号、享受照顾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见附件8)。

  2.属于社会考生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高考报名顺序号、享受照顾项目(填序号,凡具备照顾资格的项目均需填写公示)(见附件8)。

  (二)公示的时间(天数)、公示的单位、举报电话。

  九、报考收费

  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200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归集收费办法另文通知。

  艺术类专业统考报考费由考生到考点确认时统一缴交。

  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报名工作

  (一)要加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指导,认真把关、负责。

  (二)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重点对户籍和学籍的审核,防止弄虚作假,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报名。

  (三)要严格对享受加分或降分照顾政策对象的审查审核。

  一是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进行审查审核,严防遗漏或者弄虚作假。二是对外省人员迁入到有降分照顾地域的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防止区外“高考移民”。三是对区内从非降分地域或降分少的地域迁入到有降分地域或高于原降分地域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审核,防止区内“高考移民”。

  (四)要认真实行公示制度。除对各项享受加分或降分人员要按要求进行公示外,对所有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人员名单均应在报名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五)要认真核对考生相关信息。对考生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要认真核对其户口簿(本),并在录入时反复核对。

  (六)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做好报名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确保有关政策和规定落实到位,要把报名工作的有关信息传达到辖区内的报考单位及辖区内的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针对报名期间中职毕业生可能在外地实习的情况,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制定便于考生报考的办法,报名、照相、体检等工作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时间段内完成。2011年普通高考报名期间,我院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报名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发现问题将责成所在地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十一、其他

  (一)2011年我区普通高考报名工作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12教育部另有新的规定,以教育部新的规定为准。

  (二)各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报名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的2010年退役士兵报考专升本,如全区报考人数不足30人,则暂不开考,考生报名资格可保留至下一年度。考场设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以地级市为统计单位,报考人数不足10人的,不单独设立考场,考生统一集中到南宁参加考试。

  (四)自治区统考项目时间安排。

  1.艺术专业统考时间:2011年1月中旬。

  2.体育术科统考时间:2011年3月18日至28日。

  3.英语口语考试时间:

  第一次考试:2011年3月5日—3月7日。

  第二次考试:2011年4月9日—4月11日。

  4.中职对口、中职“3+2”直升、小教大专班、退役士兵专升本、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职教师资班(暂定项目)考试时间:2011年4月9日—4月10日。

  (五)本通知所有规定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

  2.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样表)

  3.考生报名登记表填报说明

  4.广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

  5.外省迁入人员高考报名申请表

  6.留学人员随归子女考生登记表

  7.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

  8.广西2011年普通高考享受照顾政策资格名单公示(式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照顾政策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2011年高考报名期间采集考生具有加分或降分照顾的资格按如下内容采集。如果教育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加分或降分的项目、幅度以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下列相应条款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一)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20分;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以下奖项者,加20分:

  1.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

  2.下列全国竞赛一、二等奖者:15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

  (2)“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3)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3.下列国际竞赛获奖者:

  (1)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

  (2)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

  以上各奖项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2009年、2010年、2011年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以此形式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四)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与体育专业术科考试同时进行)、认定的应届考生,加20分。

  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20分。

  三、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含2009年、2010年、2011年)者,加20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16项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一)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5市的城区外),对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12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2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对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33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低10分。

  除上述50个县(市、区)以及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除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外),总分降低7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低5分。

  (二)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三)对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四)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

  (五)对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低20分。

  五、同时符合第“一”、“二”、“三”、“四”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加分或降分分值。

  六、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8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境县待遇的德保县、扶绥县、崇左市江州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天等县等5个县(区)的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倾斜政策,在上述第四条第“(一)”款已降分的基础上,再降低10分,但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享受照顾的总分值均不得超过20分。

  七、本照顾政策的公示方式。

  (一)由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二”条、第“四”条的第“(一)”、“(二)”、“(三)”、“(四)”款、第“六”条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其中,第“四”条的第“(四)”款“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低10分”,除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县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公示外,还要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由教育部或我院进行公示。具体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第“(四)”、“(五)”款获照顾分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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