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法规;
2.遵守福建省高校招生报考简章及省招委会、省高招办、省监察部门颁布实施的其他有关招生考试管理规定;
3.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2011年应届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
4.身体健康。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符合报考少年班条件者或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另有规定者除外);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考试,下同)的2011年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条 普通高校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文史类、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和理工类、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报名时只能选报其中一类;另外,在填报升学志愿时,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可以兼报文史类院校(专业),理科艺术类和理科体育类可以兼报理工类院校(专业),其余类别之间不能兼报或跨报。
报考艺术类[除音乐学(南音方向)专业外]和体育类的考生必须参加省高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报名时还应确定本人拟参加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类别(具体类别由省高招办另行公布);只有参加了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并且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五条 高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申请报考高校的考生[包括统考生、单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小语种考生、盲聋哑特教考生、职教师资班考生、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等)、自主招生考生、保送生、推荐免试生、少年班考生等]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进行预报名。网上预报名完成后,除经省教育厅、省高招办书面同意者外,所有考生均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报考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各县(市、区)高招办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报考确认点。各报考确认点要在醒目处张贴报考简章、现场确认程序、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设立咨询处以方便考生咨询。
第六条 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户口新迁入(2009年8月1日及以后迁入)我省的考生,必须同时具有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且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在我省报考。
第七条 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确认。
第八条考生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1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2010年12月11日至15日(双休日照常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现场确认时,申请报考者须提交本人有效户口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或材料[应届生凭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定的毕业生名册]。户口新迁入我省的考生,还须提交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籍和已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校证明。
各现场确认点均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对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校验。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应认真核对报考确认点打印的本人报名表内的所有信息,确认无误后亲自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条 考生报名须按规定缴交报名考试费,并签订诚信承诺书。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有关部门要向考生报名所在地的高招办及时提供其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考核材料由高招办负责归入该考生报考资料中。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十三条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制订并颁布实施。体检工作由考生报考确认点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当地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或由指定的体检医院在规定体检时间以外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形成的考生体检结论,除宣布无效外,还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和省卫生厅共同指定的省级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各地按正常程序上报有异议的考生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第十五条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于2011年6月7日至8日举行。
第十六条 2011年全国统考实行省教育厅已向社会公布的与高中新一轮课改相应的高考方案。
文史类、文科艺术类和文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理工类、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
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参加考试。
第十八条 报考高校外语专业或对外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由省高招办在招生计划公布时注明)的考生,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时间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语口试成绩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第。外语口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时的参考。拟报考需要外语口试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高招办提出参加外语口试申请,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外语口试。
第十九条 考生必须于2011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同时在本人《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自己的姓名。考生应于6月6日前结合熟悉考场、接受考前的考风考纪教育和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考生必须按时参加全国统考,遵守考生守则及其它考试纪律,服从监考指令和考点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觉诚信应考。
第二十条 考试前接到省高招办书面通知,确认已被高校提前正式录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单考生等),免于参加全国统考。
第二十一条 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教育厅受权组织命制的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外语口试及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受权组织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统考不查卷。考生成绩由考生本人凭自己的帐号和密码登录省高招办网站查询,不对外公布。考生如对本人高考成绩质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高招办申请复查分数。
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统考成绩达到当年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由高校在省招委会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高校和省高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高招办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为高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考生可通过省高招办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第二十五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经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高校根据福建省高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已录取考生必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被省内高校录取的考生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被省外高校录取的考生,入学时由考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六条 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于8月10日开始(正常上班时间内)到报名确认所在地县(市、区)高招办指定的地点核对由省高招办提供的录取考生名单后,签名领取经密封、加盖当地高招办公章的本人纸质报考材料(被本科层次民办学校和独立学院录取的考生还须领取《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时及时将本人报考材料等交给学校有关部门。考生应妥善保管好报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如因各种原因未到校报到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将报考材料原封不动交回原报名确认所在地高招办统一保管。考生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在职人员的干部人事档案,按原单位的规定办理接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新生质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学后,要对新生报考资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考生必须遵守报名及考试的有关纪律,认真学习、咨询、理解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考试及录取的有关政策规定,防范虚假信息的误导和各类招生考试诈骗行为,自觉抵制不良风气和预防违纪舞弊事件发生,共同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有关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和填报升学志愿规定等另文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简章主要依据现行的(2010年度)招生政策编写,仅供报名时参考;如有与日后省招委会、省教育厅颁布的2011年度招生文件不一致的,以正式颁布的文件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简章由福建省高招办负责解释。
福建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