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外国语中学:
为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办法》(教学司〔2009〕32号文件附件1)执行。相关工作时间要求对应调整为2011年。
二、各有关外国语中学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经所在省份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审核备案的推荐办法,严格按我部确定的2011年各校推荐限额(见附件),公开选拔符合保送要求的学生,并在全校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后上报。各有关省级招办须对外国语中学上报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公示后,于2011年2月10日前上传至我部“阳光高考”平台(gaokao.chsi.cn)集中公示。
三、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中学应加强对有关拟保送学生的资格、测试结果及录取信息的公示,确保所公示考生的必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须保留至2011年8月底。省级招办和高校公示的信息须保留至2011年12月底。
四、各有关高校应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相关具有保送资格的学生名单后,方可组织本校保送生测试。
五、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要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有关精神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积极做好有关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和部分科技类竞赛获奖学生保送政策调整的解读和宣传工作,确保2011年秋季进入高中阶段一年级学习的每一名学生都熟知相关政策。
六、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外国语中学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认真部署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切实加强对保送生推荐资格的审查和推荐过程的监督,严格高等学校考核测试及录取结果公示,确保保送生招生工作公平、规范、安全、有序。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及相关中学。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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