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陕西频道12月22日电 陕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要求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其中,培训机构不得冠以“学院”名称。
陕西省规定,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并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省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
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成人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和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统一命名为“×××专修学院”。培养中级工的技工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工学校”;培养高级工的学校统一命名为“×××高级技工学校”;培养预备技师的学校统一命名为“×××技师学院”。其他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已经冠以“×××学院”名称的培训机构,须于2011年4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