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 | 考试科目 | 考试科目总数 | ||
基础科目 | 专业科目 | |||
音乐学 | 音乐学(音乐教育)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演唱或演奏或舞蹈 | 3+1 |
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中外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3 | ||
音乐表演 | 演唱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演唱或演奏 | 3+1 |
演奏 | ||||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3 | ||
旅游艺术表演与策划 | 声乐表演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演唱 | 3+1 |
器乐表演 | 演奏 | 3+1 | ||
旅游音响工程与电脑音乐 |
乐理听音记谱视唱 | 演奏 | 3+1 |
备注:
1. 考试科目每科满分为100分,总成绩折合为200分,各科考试科目权重系数:①音乐学(民族音乐学、中外音乐史论、音乐文化传播)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的乐理0.6、听音记谱0.6、视唱0.8;②音乐类其它专业的乐理0.3、听音记谱0.3、视唱0.4、专业科目1.0。
2. 演唱:自选独唱歌曲1首,总时间不超过3分钟,考生自备乐谱,由考点统一代为伴奏。演奏:钢琴或其它乐器,演奏自选练习曲、乐曲各一首,时间不超过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