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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01-08  文章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作者:未知

各有关高校,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大力选拔优秀人才,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选拔  
  1.高校公布自主选拔录取简章  
  自主选拔录取是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的高考制度的重要补充。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详细制订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实施方案),自主选拔录取简章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试点高校应根据江苏省2011年高考工作的要求,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对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  
  2.考生报名  
  符合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报名条件的申请考生,须按试点高校确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等要求报名。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自主选拔录取申请考生时,应制订实施方案,尊重申请考生自主选择,择优推荐,在校内公开并公示推荐名单。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推荐或本人自荐,向试点高校提供其高中阶段课程成绩、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以及获奖、特长证明及写实性材料等。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高校考核  
  试点高校须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经所在中学推荐或自荐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的相关规定对考生进行考核。考核鼓励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或者专家面试为主等方式。有条件的高校可逐步开展远程网上视频面试。试点高校组织的考核应在2011年春节之后举行,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试点高校依据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对申请考生的材料进行审查,结合高校对考生的考核成绩,按自主选拔录取计划数的适当比例(一般为1∶2左右)择优提出候选考生,经高校招生领导机构审核后确定入选考生名单以及每名入选考生的相应录取要求。入选考生应与试点高校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并严格执行。  
  4.公示入选考生信息  
  试点高校须将所有入选考生名单及其相应录取要求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tszs.jseea.cn)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数据库格式要求见附件),同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考生所在中学和试点高校分别在其网站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中学公示的考生信息须保留至当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试点高校须于2011年4月20日前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gaokao.chsi.cn),教育部将集中公示所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二、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确认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只能选择一所试点高校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考生如未确认试点高校志愿,即视为放弃该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如坚持确认多所试点高校志愿,则其所有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均无效。  
  4月20日至30日,考生登录高考志愿信息网(gkzy.jseea.cn)对本人自主选拔录取志愿信息进行预确认,打印出“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简称志愿表),经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确认,并将志愿表报所在中学。5月5日前,考生所在中学在高考志愿信息网上完成确认审核手续。5月20日前,中学通过各地招办将志愿表逐级汇总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考生所确认的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对入选考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并于5月10日后公布确定名单。各地招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应积极将上述政策对考生进行宣传,并督促考生按规定及时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  
  高考成绩发布之后,已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的考生仍须按有关要求填报各批次高考志愿。  
  三、投档与录取  
  我省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根据教育部教学厅[2010]9号文件精神,已确认自主选拔录取志愿并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将按以下规定参与投档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试点高校在自主选拔录取简章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确认表”上签名确认的高校志愿,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原定录取要求,使用“其它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  
  1.各有关高校和有关中学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各环节工作,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各项要求,确保管理举措、条件保障、监督检查落实到位。对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  
  2.对在自主选拔录取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严肃处理:  
  责任属招生高校的,将予以限期整改或暂停或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推荐中学的,视情节轻重将在省内中学及有关试点高校或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提请省教育厅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责任属学生本人的,未入学者,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考核成绩及参加当年高考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请各市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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