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熊颖琛、邱佩君报道:昨日,省教育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中学校做好高中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评价为A等的学生要进行公示,而且要从严控制各项目标A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三毕业生总数的30%。
录取参照综合素质评价
我省2008年秋季起实行高中新课改,今年,我省将迎来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以后第一次高考。在新的高考改革方案中,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三位一体,高考成绩仍然是录取的主要依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不折合成分数,也不在高考总分中占权重。但在录取中,招生院校可参照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将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招生选拔参考依据。根据今年实施情况,我省将逐步加强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高考录取中的作用。
A等毕业生不超总数30%
省教育厅要求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江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确定的评价程序和要求,对学生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各学期评价要坚持学生自评、同学互评、教师评价等评定过程,评价为A等的学生要进行公示。毕业前,学校要整合高中阶段各学期的评价情况,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一次总体评价,要从严控制各项目标A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高三毕业生总数的30%。评价结果在学校内公示后,记入《江西省普通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总评表》,并由校长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
审核结果更改要告知
据介绍,校长是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评价结果,受理咨询、投诉和复议申请。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总评结果必须报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审核有问题的,由审核小组会商学校进行更改,并及时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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