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昨天,市招办公布了我市2011年高考考场安排以及考生需要注意的事项。6月7日至9日,全市33423名考生将在30个考点、1147个考场内进行考试。高考准考证将在6月2日发到考生手中,6月6日下午4时以后,考生可到各自的考场熟悉环境。
志愿填报告知书不得代领
今年高考,我市共设12个考区、30个考点,1147个考场,其中市南区有两个考点,分别是青岛1中、青岛2中;市北区则有青岛9中、15中、19中和青岛旅游学校4个考点;四方区有青岛16中、17中两考点;李沧区则有青岛3中、青岛58中两考点,其余20个考点分布在其它五市三区。
据介绍,高考准考证会在6月2日以后发放到考生手中。市招办提醒考生,领到准考证后要仔细核对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妥善保管。考生在领取准考证的同时,还需要领取 《山东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告知书》,由于今年高考志愿填报程序和时间变化较大,市招办提醒,告知书是考生填报志愿的重要指南,必须本人签字领取,任何人不得代领。
6月6日下午4时后,考生可以持准考证到所在考点熟悉环境。由于今年高考恰逢端午节小长假后上班首日,市招办提醒考生和家长要充分考虑交通因素,避免因交通堵塞等原因耽误考试。
四大设备监控每个考场
记者从市招办了解到,为严防高考考试舞弊,全市30个考点、1147个考场内均设置了电子监控设备、金属探测设备、手机屏蔽设备和无线耳机探测设备,同时每个考场的摄像头在考点、市招办以及教育部等同步监控。
根据规定,除2B铅笔、书写用0.5mm黑色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考试期间,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无线耳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一旦在考场内发现违禁物品,无论何种情况,都将按照考试规定处理。
外语考前15分钟不得入场
语文、数学、综合、基本能力科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经允许方可交卷出场,提前交卷出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必须到考点指定地点休息,考试结束铃响后方可退出考点。
报考英语(含理科的科技英语、专门用途英语)、日语、俄语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均要参加外语口试,英语、日语、俄语3科由各市统一组织口试;德语、法语、西班牙语3科由招生学校组织口试。全市外语口语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16-17日进行。即墨、胶州、胶南、莱西、平度、城阳、开发区设分考区,由当地区市招考办负责组织;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
27条高压线考生碰不得
市招办公布高考考生违纪作弊处理规定 情节最轻的也将取消单科成绩
早报讯 昨天,市招办公布了高考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出现9种行为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而有14种行为一旦出现,则直接将本次高考的所有科目成绩判为零分。
9种违纪当科成绩取消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有下列9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9种违纪行为
包括: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14种作弊行为成绩无效
有下列14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高考的各科成绩均无效。14种作弊行为包括:故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种行为终止考试
有下列4种行为之一的,应该终止其继续参加科目考试,该考生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均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行为违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种行为包括: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