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在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的基础上,近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
办法规定,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各地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市、县(市、区)资助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金额达到平均每生每年1500元,各市、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将资助标准分为2-3档。国家助学金将通过银行储蓄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各普通高中应根据本办法规定,接受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在指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学年评审,学期发放的方式进行国家助学金管理。此项办法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将建立一整套监督机制,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