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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获通过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1-10-26  文章来源:安徽省教育厅  作者:未知

  从10月22日召开的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宝顺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张宝顺在讲话中指出,本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及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更好地适应了我省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宣传,认真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为推进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共九章,总则规定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的基本制度,分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教育经费、教育督导、法律责任等七章,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个方面作出法律规定,附则部分对民办学校适用本《实施办》法作出原则规定。

  这部地方性法规呈现出七大亮点。

  突出实施义务教育的政府责任,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

  上位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确立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我省《实施办法》关于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规定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既体现了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也对市级政府的责任作出了规定,突出了设区市市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对学校布局、学区划分、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协调职责,从而使县、市、省三级政府的义务教育责任更加明确。

  把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管理制度写入《实施办法》,使我省探索的农村义务教育学区管理制度得到地方立法的确认,这对于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条主线,贯穿《实施办法》全篇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维护国民基本受教育权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战略性任务。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一次在法律上得以明确。我省在修订《实施办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主线,在总则中提出了总体要求,在分则中从学校标准化建设、经费、师资等多方面予以规范。

  《实施办法》的第四条对均衡发展提出了总体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了缩小城乡间、区域间、校际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条文在分则中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与之呼应。一是要求均衡配置教育教学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发展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合理布局中小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资金、教师、仪器、设备、图书等资源。二是强调均衡配置师资。在教师职称评聘、培养培训、骨干选拔等方面向薄弱学校倾斜;实行教师交流制度,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三是加大对薄弱学校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完善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支持农村地区、革命老区、山区、库区的教育事业发展和城镇薄弱学校发展。规定新增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

  突出特殊群体义务教育权利保障

  教育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切身利益。中央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近年来,安徽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思路,探索健全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体制。规定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划定义务教育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保证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近入学,实现了90%以上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积极探索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省委、省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目标、重点和任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和体系。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体现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为保障特殊群体公平接受义务教育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对农村留守儿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体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对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或者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保障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明确提出“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不低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突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地位

  实施素质教育是保证义务教育质量的关键,《实施办法》给予重点关注。首先明确实施素质教育的政府责任,《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考试、招生、评价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其次明确学校教育的主渠道地位,《实施办法》要求:“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根据课程标准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要求加强影响素质教育实施的薄弱环节。《实施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实验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学校和教师“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应当合理布置作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第四要求社会有关单位要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支持。《实施办法》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突出校园安全保障

  校园安全涉及到千家万户,备受社会关注,《实施办法》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确立各级政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的法律职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学校周边禁止从事危害学校安全的下列活动。特别是有关“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以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电子游戏)场所,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为解决多年来困扰学校周边环境整治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要求学校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定:“学校应当建立疫病防控、食品卫生、交通、火灾、气象灾害、地震和预防溺水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完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对于社会关注的接送学生的车辆安全问题,《实施办法》也作出规定:要求“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收学生的,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发挥教育督导作用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新《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督导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了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监督职能,我们在《实施办法》中将“教育督导”单列一章,从督导机构和督学队伍建设、督导机构职责范围、督导检查结果运用等三个方面进行规定,将安徽义务教育督导实践中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督政、督学职能提供法律保障。

  这种“教育督导”单列一章的写法,据了解,目前只有北京市一家。

  《实施办法》刚性要求较多,为义务教育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初步统计,《实施办法》中,作出“应当”这一强制性规定的有63处,作出“不得”这一禁止性规定的有 27处,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教师、个人、有关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法律责任、法律义务,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为了保证《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又用一章五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教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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