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 对高中阶段转入新疆的考生和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户籍情况,公安机关将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分的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11月16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向各分(县)局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为做好新疆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努力遏制“高考(微博)移民”,维护新疆考生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11月8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规定》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对涉及高考的户口迁移、变更民族成分的要严格审核把关,防止发生利用非正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民族成分投机高考行为,配合当地教育部门做好考生身份鉴定、确认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网上核查的办法查验考生户籍的真伪,对高中阶段转入新疆的考生和非新疆身份证号的考生户籍情况,必须在户籍网上逐个核实,对违反规定迁移户口、变更民族成分的要坚决纠正。上级公安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于伪造身份证件、冒名替考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公安机关对考生进行户籍情况审查时,应指定专人,依照“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致核对居民户口等有关登记项目信息的一致性,严格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户籍情况审查登记表》中所填写的考生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与户籍网上登记信息是否一致;对中途转入户口,应仔细核对转入时间是否属实。
凡是违规、违法办理户口迁移、落户的,一律不予受理,已经落户的予以取消。属于社会人员伪造违法的,注意发现线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乱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在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中出现的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自治区教育厅或经自治区教育厅授权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查实的“高考移民”考生,将按要求在教育部的“阳光高考”网站平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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