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照顾类别 | 适用范围 | 照顾分数 |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 文史、理工 | 10 |
2、省级优秀学生 | 文史、理工 | 10 |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 文史、理工 | 10 |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 文史、理工 | 10 |
5、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 文史、理工 | 10 |
6、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省内高校) | 文史、理工 | 10 |
7、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获得由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 | 文史、理工 | 20 |
8、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省内高校) | 文史、理工 | 10 |
9、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获得者(省内高校) | 文史、理工 | 10 |
10、报考汉语言授课普通高校的聚居少数民族考生 | 文史、理工 | 20 |
11、长期居住在民族县、乡的汉族考生(省内高校) | 文史、理工 | 10 |
1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 文史、理工 | 10 |
13、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文史、理工 | 20 |
1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 文史、理工 | 10 |
15、烈士子女 | 文史、理工 | 10 |
16、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考生(省内高校) | 文史、理工 | 10 |
17、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 各科类 | 优先录取 |
1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与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 | 各科类 | 优先录取 |
19、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 | 各科类 | 优先录取 |
备注:1、以上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