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宁5月31日讯(记者邱凌通讯员杨娜)2012年高考临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于近日公布了我区普通高考工作的监督举报电话(0771-5335583),并公告了高考违规行为的处罚条例,呼吁考生诚信应考。
监控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
从4月份开始,我区就启动了高考信息监控机制,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严密关注通过网络或手机等途径传播的、与高考有关的各类信息。各市、县有关部门逐步开展安全防范及清除泄密污染的工作,对涉考复习资料、仿真试题、辅导讲座等实行了严格的登记备案,对出现的问题将迅速上报并展开查证,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今年普通高考期间,我区将启用配备有应急指挥系统、网上巡查系统等的标准化考点,标准化考点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能够全面覆盖考场、试卷分发(回收)室、保密室等场所,试卷存放、分发、回收及考试实施期间实时监控和录像,工作人员、监考教师与考生在相关场所内的一举一动都将被各级监控“尽收眼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可依据视频监控录像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我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将对试卷保管、分发环节实行6小时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制度,对试卷保密室进行全天候监控,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考前,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还将联合公安、保密、安全、工商、无线电管理、互联网信息管理等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清理教育培训机构的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确保考试安全有序实施。考试期间,有关部门将出动无线信号探测车在考点进行巡查,并为全区各考点配齐无线信号探测仪,追踪、干扰可疑的无线电信号,大力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
考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大
近年来,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其中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教育部修订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据介绍,《办法》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惩戒尤为严厉,如规定凡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的(无论其是否在考试中使用)即构成作弊。同时,对于作弊情节严重的考生,《办法》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停考处罚,增大了考生违法的代价。因此考生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应知法、守法。
考试诚信档案成为招聘参考条件
按照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考试机构将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据介绍,考生作弊行为被查处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将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相关记录一经进入“诚信档案”将永久性跟随考生,成为招生院校录取新生、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依据。考生务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切莫因贪图一时利益而自毁前程。
相关规定
为更好地帮助考生了解、熟记高考纪律,根据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考试各项规定作了总结,考生应对此多加了解——
属考试违纪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③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④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⑤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⑥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⑦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⑧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在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题卡上标记信息的;
⑨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作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作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①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拒绝、妨碍考试工组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作者:邱凌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