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教〔2012〕10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科教)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报名工作定于2013年1月10日至14日进行,为确保高考报名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有序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高考报名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其资格审查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有关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在党的十八大精神指引下,加强管理、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制定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有序开展报名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
高考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是报名工作的核心工作,是招生考试实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重要环节。各市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报名资格审查和不限报资格审查的职责分工(见附件2),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严格审查考生提交的每一份报名材料,严把学籍、学历、户籍和不限报材料的审查关,严厉打击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和不限报资格的行为,切实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分工协作,做好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资格审查工作
省国家教育招生考试联席会议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按部门、分项目”的职责分工,依据我省现行高考照顾加分的政策规定,认真审查考生提交的申请照顾加分材料(见附件3),对有疑义的材料要进行深入地调查落实,确保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及时将考生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收集、汇总、提交给各相关审查单位,确保审查工作按时、有序完成。
四、加强宣传,落实报名资格公示制度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报名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和违规处理的相关宣传,加强信息公开力度,让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报名条件、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报名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要认真落实报名资格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示、市县招生办公示和考生所在班级公示的“三级公示”制度。同时,各市县教育局和有关单位还要深入到普通中学应届考生的班级,检查考生在读情况和考生报名资格的公示情况,防范考生通过“空挂学籍”骗取不限报资格的行为。
五、服务考生,提升招生工作水平
各有关部门在组织报名的具体工作中,要热情、耐心地做好报名咨询、信访等服务工作,对不符合报名条件及加分资格、不限报资格的考生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实际行动提升工作质量,树立政府良好的形象。
六、严肃纪律,严防违规舞弊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不限报资格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考生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并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其诚信档案。对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依法惩处。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为考生提供多种举报渠道,以便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七、深化改革,积极开展“云海工程”的评价工作
各市县教育局、各单位、普通中学,要高度重视“云海工程”评价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积极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考试局做好相关工作,动员广大考生认真完成“升学指导测试”和“学生问卷”调查,为考生了解自己的能力、特长,规划自己未来的人生发展,更好地填报志愿提供科学有效的参考依据,努力提升我省招生服务水平。
附件:1.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实施
办法
2.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
分工、程序及公示办法
3.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海南省教育厅
2012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监
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环
境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国家保密局,武警海南总队,海南电网公司,
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医学院,驻琼部队干部有关管
理部门,各市县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民族宗教事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2月18日印发
附件1
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报名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琼府办〔2005〕70号),现就我省201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1)、(2)、(3)项规定,同时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且不受报考批次的限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和省教育厅认定的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修满学制规定的年限。
(5)本人小学或初中在我省学校毕业、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我省以外的高级中等学校借读(以下简称“省外借读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连续3年以上(含3年,从2013年8月31日往前推算)、在我省有固定住所,本人参加我省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后,在省教育厅办理了到省外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借读的确认手续。
(6)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经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以下简称“优秀人才子女”)。
(7)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其法定监护人经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政治部门确认为驻琼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驻琼部队子女”)。
2.本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符合第1条(1)、(2)、(3)项规定,但不符合(4)、(5)、(6)、(7)项规定之一的考生,也可以在我省报名,但只能报考本科第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度因弄虚作假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招生考试)被取消毕业当年报名资格的2013届毕业生。
4.在2012年的普通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而被取消2013年高考报名资格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报名时间
我省2013年的高考报名工作实行考生现场提交报名材料、领取报考卡和自行上网填报报名信息的办法。
考生提交报名材料的时间为:1月10日8:00至1月13日17:30。
考生网上填报报名信息的截止时间为:1月14日17:30。
(四)报名地点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在本人就读的学校报名。
2.高二年级未参加基础会考或已经参加过基础会考但要求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到本人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3.“省外借读生”到本人小学或者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4.往届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和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考生,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5.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到本人定居住地的市县招生办报名。
6.我省不受理本省考生在外省或省外考生在我省借考的申请。
(五)报名程序
1.考生本人持报名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到报名点报名(不能委托他人报名)。
2.考生接受报名点对本人所提交的书面报名材料的检查。
3.考生签署报名和考试诚信承诺书。
4.考生缴纳考试等费用,领取报考卡和报考资料。
5.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还需持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到市县招生办采集二代身份证上的相片及有关信息(其他考生不需采集,由省考试局使用其参加基础会考时的电子相片)。
6.考生领到报考卡后,务必在2013年1月14日17:30之前,自行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升学指导测试”、“学生问卷”,填报、校对和确认本人的报名信息。
(六)考生需提交的报名材料
1.所有考生均需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为引进的优秀人才或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考生本人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村委会出具并经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证明两者关系及说明“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原因的证明书。
外国侨民提交《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和本人护照。
考生的法定监护人属养父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人民法院变更监护人的裁决书的原件、复印件。
(2)本人和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本人的法定监护人属驻琼部队现役军人的可提交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
仅可报考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学校的考生,可不提交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考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参加基础会考时填报的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交所在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更改姓名和更改身份证号码的证明。
(3)本人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尚未领到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其中,本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应届考生由毕业学校向所属市县招生办出具统一编制的毕业生名册。
(4)《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
2.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生、“中职生”、“省外借读生”和在省外学校毕业的其他应往届考生需补充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材料。
(2)《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3)“中职生”需提交《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职生”报名资格审核表》。
3.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需提交的材料见附件3。
4.“省外借读生”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报的考生,需提交《2013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
5.“优秀人才子女”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报的考生,需提交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引进优秀人才子女审核确认表》。
6.“驻琼部队子女”中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报的考生,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分别是:海南军区、92830部队、海军91458部队、海军91003部队、海军92961部队、海军92474部队、海军91959部队政治部、武警海南总队政治部以及省公安厅现役办)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书上应写明法定监护人的军人身份及其与考生的关系,贴有加盖骑缝公章的考生本人相片,并有出具证明人、盖章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联系电话。
(七)报名要求
1.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地点和时间内完成报名程序,逾期不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2.考生应一次性提交真实、齐全、完整、有效的报名材料,并在《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签名。报名材料不齐全、不完整的须在报名期间补齐,逾期没有补齐的,报名点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3.考生应在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省考试局网站,在报名系统中完整、准确、客观、真实地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严格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因本人填报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客观、不真实或操作失误而造成信息错漏,特别是造成报考科类、艺术和体育类的专业考试类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入户时间等主要信息错漏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4.考生应准确填报考试科类。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设文史类、艺术文类(以下简称艺术类)、理工类和体育理类(以下简称体育类)共四个科类,不设艺术理类和体育文类。考生在报名时需选择其中一个科类报考,其中:
报考艺术类的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除选报艺术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艺术专业考试的类别(专业考试类别分为:美术类、声乐类、器乐类、舞蹈类和主持与播音类)。
报考体育类的考生在网上填报报名信息时,除选报体育科类以外,还需同时选报参加体育专项技术考试的项目(专项技术考试的项目为:女子100米栏、男子110米栏、200米、400米、1500米、铁饼、铅球、标枪、跳高、跳远、男子三级跳远、体操、乒乓球、篮球、排球和足球)。
考生所选报的考试科类及艺术专业的考试类别、体育专项技术考试项目在网上报名截止以后不得更改。
5.凡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需缴纳参加基础会考的考试费,并在参加全国统考后的第二天继续参加我省的基础会考。除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的考生以外,其余考生在高考报名时不需另行办理基础会考的报名手续。
6.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届考生,需在报名系统中填报本人的会考考籍号(没有会考考籍号的考生不填);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因违规被取消部分学科成绩的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如果申请更改基础会考科目,所改报的基础会考科目数量只能与高二年级参加基础会考时取得成绩的科目数相等。
7.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考生,应在2013年1月14日前向报名点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8.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享受政策照顾加分材料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查被认定为弄虚作假的,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9.考生在缴纳了考试费后不予退还。
10.考生可在2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登录省考试局网站查询本人报名资格的审查结果。
11.参加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包括体育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非英语专业、职教师资专业等),以及被学校拟录取的保送生,也必须在报名期间按照报名程序和报名要求参加高考报名(不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省考试局将无法通过网上录取系统为考生办理录取确认手续和向教育部上报录取信息)。
(八)报名点工作内容和要求
1.市县招生办或普通中学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
2.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完整、齐全,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报名期间补齐后重新申报。检查考生《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材料清单及诚信承诺书》上所打钩的项目是否与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是否在“诚信承诺书”栏目签名。
3.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4.收取考生交纳的报考费,分发报考卡;对报名参加基础会考的,还要收取其交纳的基础会考考试费。
5.组织在市县招生办报名的考生通过二代身份证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等信息。
6.将考生提交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的复印件交公安部门审查。
7.根据报名条件审查考生和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考生的学籍和学历等材料,作出审查意见,并在网上报名系统相应栏内做出“同意报考”、“同意报考但限报”、“报考资格待审”或“不同意报考”的审查结论。对经审查“同意报考”、“同意报考但限报”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其报名资格须分别列表报经市县教育局分管招生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市县招生办主任在网报名系统上做出审查确认意见。
8.依据户籍材料,在网上确认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的民族身份。
9.依据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有关材料,在报名系统管理后台点击考生的特征信息和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信息。
10.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生提交的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材料分类、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
11.对“同意报考但限报”、“报考资格待审”和“不同意报考”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应通过报名系统、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考生本人。
12.打印考生体检表,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
13.对经审核“同意报考”的考生,打印《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
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除按规定需装入考生纸质档案的以外,其余材料由市县招生办留存备查,留存时间为3年。
(九)资格审查
我省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的审查工作,根据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审查、确认办法,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以及报名资格的公示办法见附件2。
二、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办法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在校补习的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进行全面鉴定,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应届考生记入毕业生登记表中,往届考生记入《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均须根据报名所在市县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院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逾期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考生自行到医院体检或复检的结论不予承认。
(一)体检时间
体检工作从3月1日开始至3月15日结束,具体时间和体检地点由各市县招生办确定。
(二)体检内容
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相关项目的检查。
(三)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体检工作由各市县教育局会同当地医疗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应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
各市县要成立由教育局牵头,卫生局、招生办、体检医院组成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体检工作。市县教育局要与体检医院签订体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任务、要求和责任。体检医院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生必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开展前要对所有参加体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按照省考试局编印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工作指导手册》和《2013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卡》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客观准确的给考生做出“合格”或“合格,专业受限”或“不合格”的体检结论。避免错检、漏检和信息填写(填涂)错误等情况发生。对于体检结论不合格的考生,市县招生办要书面通知考生,并告知考生可以申请复检以及复检的时间和地点。
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市县招生办应根据体检医院做出的体检结论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并在3月30日前完成体检信息的上传工作。考生在4月1日后可上网查询自己的体检结果。
(四)复检和终检
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考生,可在4月5日至10日向所在市县招生办提出复检申请,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市县招生办在4月15日前组织申请复检的考生到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为我省高考体检的终检医院。对复检结论有疑义的考生,市县招生办在4月30日前组织考生到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在5月5日前将复检或终检结果通过网络上传给省考试局。
四、考生档案的建立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并会同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市县招生办和体检医院共同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应有如下材料:
①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③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登记表;
④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表;
⑤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基础会考成绩单;
⑥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2006年以前在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往届考生按毕业年度要求提交学籍材料。
(2)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应有如下材料:
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毕业生登记表;
③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考登记表;
④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有关的学籍材料;
⑤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3)省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应有如下材料:
①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学籍材料内容与本省普通高中的应往届考生和“中职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
③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
2.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
(2)考生的纸质档案应在高考录取前建立。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在袋口处粘贴《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3)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3.考生纸质档案的移交
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并在入学报到时自行携带和移交给被录取的学校。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启封。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五、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招生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报名过程中,如有违规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
附件2
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
分工、程序及公示办法
一、资格审查的分工及职责
我省2013年考生的高考报名资格、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的审查确认工作,实行“按部门、分项目”和“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根据海南省国家教育考试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市县教育部门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审查考生的学历和学籍,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和“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市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确认考生的户籍、外国人和外侨居留证及护照。
市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审查考生报名材料、照顾加分材料等过程中执行政策和纪律的情况。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确认“优秀人才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的加分资格。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审查、确认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对台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查、确认台湾省籍考生的加分资格。
省民政厅负责审查、确认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的照顾加分资格和“驻琼部队子女”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省公安厅负责对各市县公安局的户籍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各市县公安局在审查考生户籍时报名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有关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对各市县教育部门审查考生学历、学籍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审查、确认省级优秀学生干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体优生、艺优生等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应届考生的资格;审查、确认“中职生”(含在省外学校毕业的“中职生”)的学籍;复查“省外借读生”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资格。
以上各部门同时负责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本部门审查范围内的有关案件。
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资格工作中执行政策和规定的情况;调查、处理在招生工作中群众举报的各类违纪违规重大案件。
省考试局负责汇总、分类、整理各市县上送的各类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有关材料,并将这些材料分送给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有关部门审查、确认资格后,将确认结果移交给省考试局,由省考试局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由省考试局按照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将考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的相关信息记入考生的电子档案。
二、资格审查的工作程序
各市县招生办在报名期间负责受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核实考生提交的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负责将考生及考生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市县公安部门进行审查;报名结束后,市县公安部门将户籍审查确认合格和不合格的考生名单移交给市县招生办;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的学历、学籍情况和公安部门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结果,按照高考报名条件的规定,于2月1日前在网上确认考生的报考资格。
对于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市县的普通中学应届考生,其户籍审查工作由受理报名的市县招生办统一整理此类考生及其监护人的户籍材料后,移交给考生学籍所在市县的公安部门,再由考生学籍所在市县的公安部门负责协调考生户籍所在市县公安部门审查考生的户籍材料,并将审查结果移交回市县招生办。
对于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的“省外借读生”,由各市县教育部门组织人员对《2013年省外借读生在本省小学或初中毕业情况审核表》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审查意见。市县招生办在2月25日前,将本市县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享受各类政策性照顾加分考生提交的证明材料和《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中职生”报名资格审核表》,分类别、按考生的报考卡号顺序整理后上送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3月5日前将各市县招生办上送的各类材料汇总、整理、分类后,分送省有关部门审查。有关部门于3月30日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将审查结果打印、签名(审查工作的责任人)、盖章后移交给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在4月1日后在网上分批公示各部门的审查结果信息,公示结束后,将考生的加分信息和不受报考批次限制信息加载到考生的电子档案。
三、报名资格的公示办法
所有考生的报名资格和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资格、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资格等均实行公示制。
考生有关资格的公示办法为:在本省普通中学毕业的应届考生由市县招生办在报名系统中下载“同班同学”名单,加盖公章后,由各学校在考生所在班级张榜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学校内设立举报箱),其余考生的报名资格在各市县招生办的办公地点公示(同时公布市县招生办的举报电话,并在报名点设立举报箱),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不受报考批次限制、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中职生”,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同时公布审查部门、审查部门责任人和审查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所公示的信息由网站留存至当年年底。在公示期间,各有关单位要安排专人值班,受理考生及其他人员的举报。
附件3
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下列特征并申请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2001〕1号)规定被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教育部或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并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七)获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八)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九)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体育竞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项目前5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获省级以上体育竞赛优胜者审核表》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一)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教育部主办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三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教育部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海南省教育厅组织或参与组织的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中获个人项目比赛二等奖以上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获省级以上美术、音乐、书法、节目主持人比赛优胜者审核表》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三)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需提交省教育厅颁发的证书原件、复印件(2013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毕业考生可不提交)。
(十四)烈士子女,需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烈士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十五)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需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需提交立功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复印件。
(十八)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需提交法定监护人所在驻琼部队副军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考生法定监护人在三沙部队工作的起始时间)。
(十九)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为:三亚市、五指山市、保亭县、琼中县、白沙县、陵水县、昌江县、乐东县和东方市。少数民族聚居乡镇为:儋州市的蓝洋镇、南丰镇、雅星镇;琼海市的会山镇;万宁市礼纪镇的原新梅乡、长丰镇的原牛漏镇以及南桥镇、三更罗镇和北大镇(含禄马乡);屯昌县的南坤镇。
(二十)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汉族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汉族考生审核表》。
(二十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少数民族聚居乡镇的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海南华侨中学、海南农垦中学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少数民族聚居市县、聚居乡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二十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需提交县级以上外事侨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三侨生”审核表》。
(二十三)台湾籍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台办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台湾籍考生审核表》。
(二十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办理的《2013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农村人口独生子女、二女结扎户考生审核表》。
具有十四至二十四项特征,在2012年及以前高考报名时已经提交过有关材料且在省考试局网站公示、确认的往届考生,可以不用提交十四至二十四项要求的材料,但这些考生需提交《往届生享受政策照顾加分登记表》。
二、符合下列特征的考生,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
(一)退出部队现役考生,需提交原所在部队颁发的退伍、复员、转业证件原件、复印件。
(二)残疾考生,需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三)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四)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需提交法定监护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军人证》和《残疾警察证》原件、复印件。
(五)因公牺牲的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需提交原法定监护人的《牺牲证明书》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