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要求,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建设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林业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依据教育部等四部委《意见》中确定的四个方面的准入条件,即考生家长是否在我区具有一定年限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以及考生在宁夏连续就读年限四个方面,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市和教育资源实际承载能力,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现实状况等,研究制定了《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规定》,该规定已报教育部备案,从2014年高考开始执行。
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的规定
——对随迁子女考生父母的要求
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连续6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含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
——对随迁子女考生本人在宁就读年限的要求
考生本人在宁夏初中和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6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且须同时提供以下两项证明材料作为审核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监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就读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宁夏高中阶段招生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初高中就读档案(包括考生本人初中和高中中学生登记表、每学期报名注册登记表和学生手册)。
——对随迁子女考生报考层次的规定
同时符合国家和我区制定的随迁子女考生报考条件规定的考生,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区内所有普通高等学校,第二批、第三批录取的区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如随迁子女考生父或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宁夏具有满3年不满6年的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在宁夏累计缴纳3年以上社会保险参保费(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推计算);考生本人在宁夏高中学校连续就读满3年(截止日期按考生参加普通高考当年8月31日前推计算),具有宁夏高中阶段学籍和宁夏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即“中考”成绩),以及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名的完整的高中就读档案,可以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考,允许报考第三批录取的区内外本科院校和第四批录取的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或专业。
户籍已经迁入我区的随迁子女考生,按照我区户籍考生的相关报考条件规定执行。
积极稳妥地推进随迁子女考生在我区参加高考工作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稳定和谐的客观要求。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区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不仅是一项教育改革,也是一项涉及就业、住房、社保、公共服务、人口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政策制定必须充分考虑我区城市资源承载力和教育资源的配置,因地制宜。
由于目前我国高校招生体制实行的是分省按计划集中录取的招生录取制度。宁夏是西部欠发达民族地区,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高考招生录取分数相对较低,属考生输入省份。加之,我区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匮乏,重点高校招生计划主要依靠国家部委院校和省外优质高校的支持,高考升学竞争激烈。鉴于宁夏的实际区情,我区对非宁夏户籍随迁子女考生报考条件的设定充分考虑了本地户籍人口和非本地户籍人口的高考利益的平衡;本地教育资源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教育需求的平衡;开放异地高考与防止高考移民的平衡,是一种渐进放开的做法。随着国家户籍制度改革和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以及国家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区将适时调整和完善随迁子女相关报考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