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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高考资讯网  更新时间:2013-05-09  文章来源: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作者:未知

  为做好2013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报名

  (一)报名时间

  2013年1月3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至7日;三校生随同普通类考生按农业、卫生、工业、服务四类进行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省招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36号,以下简称《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二)报名地点

  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或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

  (三)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5.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四)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五)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

  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35号)及《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六)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

  2012年12月15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包括考生照片);2013年3月1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

  (七)报名数据库的更正

  考生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招生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招生办公室审核后报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3.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4.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有关通知》精神,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甘招委发[2013]1号)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5.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6.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体检表的扫描工作于2013年5月上旬,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8.军检表(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3年7月上旬完成。

  9.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的制作、扫描等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甘教基[2013]18号)执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做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档案

  (一)考生电子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考生电子档案由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术科成绩)、考生是否享受照顾政策信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包括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校三年总评)等部分组成。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照顾加分项目)、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等信息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

  3.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是高校录取考察的一个方面,原始依据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时提供,省级招生办按考生电子档案的格式负责扫描合成,录取时供院校参考。

  (二)考生纸质档案

  1.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考生登记表》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等。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领取本人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与公布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的通知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

  1.批次计划的编制

  (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七个批次编制:本科提前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专科(高职)批、专科(高职)批。

  (2)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三个批次编制: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高职)批。

  (3)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高职)批。

  (4)三校生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三校生本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

  2.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编制

  (1)艺术类专业计划按照艺术类统考和艺术类校考分列编制招生计划。

  (2)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不分艺术文、艺术理,统一列为艺术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3)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的专业分美术类(美术、书法、唐卡)、音乐类(声乐、器乐、理论作曲)、编导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类(舞蹈)等四类编制计划。其中,省内院校艺术类各专业招生均使用相应类别的统考成绩。

  3.体育类招生计划的编制

  (1)体育类专业分别按照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进行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2)体育类专业计划编制不分体育文、体育理,统一列为体育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4.三校生招生计划的编制

  省教育厅职成处按照农业、卫生、工业、服务四类报名人数分解院校招生专业来源计划,省招办负责编制招生院校代码和专业代码。

  5.民族院校、民族班和预科计划编制

  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招生计划实行单列分类编制。省外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少数民族和汉族两种类型分列编制计划;省内民族院校普通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和汉族四种类型分列编制计划;省内民族班、预科班招生时,由招生院校按照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两种考生类型分列编制计划。如有特殊要求的招生院校(如要招收稀少民族的)须在招生计划中予以说明。

  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二)计划公布

  1.计划公布方式

  2013年招生来源计划分地区按院校代码顺序的方式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编辑的《2013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2.艺术类招生计划公布

  (1)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分三个批次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高职)批;

  (2)艺术类计划分为使用我省统考成绩院校代码及名称和校考院校代码及名称两部分公布。

  3.体育类招生计划公布

  体育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分两个批次公布: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高职)批。

  4.三校生招生计划公布

  三校生招生计划分本科批和专科(高职)批公布。

  5.民族类招生计划公布

  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招生计划按照计划编制实行分类公布。省外民族院校普通班按少数民族和汉族两种类型公布招生计划;省内民族院校按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长期居住在民族地区的汉族和汉族四种类型公布招生计划;省内民族班、预科班按聚居少数民族、散居少数民族两种考生类型公布招生计划。

  6.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公布

  专项计划分本科和专科(高职)两个批次单独进行公布。计划公布时除注明国家对户籍、学籍以及不转户口、不转专业等要求外,还在院校备注中注明执行本科一批分数线、执行本科二批分数线和专科(高职)字样。

  7.特殊类招生计划公布

  定向西藏、职教师资、免费医学定向、预科、民语类、民族班等特殊类招生计划单列分类公布。

  六、考试

  (一)考试时间和地点

  1.文化课全国统考

  2013年6月7日-9日,考点设在县(区)政府所在地。

  2.艺术类专业统考

  美术类统考:2012年12月23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音乐类统考:2013年1月7日至11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编导类统考:2013年1月16日至17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表演类统考:2013年1月14日至15日,考点设在西北民族大学。

  3.艺术类专业校考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2013年1月至3月,考点设在兰州城市学院、兰州艺术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

  4.体育类统考

  2013年4月20至25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5.三校生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专业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3号)和《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6.英语听力考试

  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考试采取提前单独方式进行,全省统一组织。考试时间及考务组织按照《关于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2号)执行。

  (二)考试科目和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120×1.25)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2.三校生

  按照《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和《2013年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3.藏文民语类

  今年,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120×1.25)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2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对外语口语、徒手画有要求的院校专业,测试组考工作和2012年相同。

  7.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2号)执行。

  8.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和表演类统考按2013年甘肃省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和表演类统考大纲执行;体育教育专业统考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统一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3版)执行。

  (三)考试组织与管理

  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卷安全和组考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考试、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

  省招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2013年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2013年普通高考全部在标准化考点监控考场进行。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双对调工作,并做好新课改高考考试、网上阅卷考生答卷、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征集志愿、监考教师等环节的培训工作。

  各级招委成员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在高考中的职责,实现对考试全过程的实时监控,严格实施主管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贯彻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出击,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高考作弊行为,净化考试环境。

  1.普通类文化课考试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组织工作按照《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今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统一使用文具,考场将统一放置考试用具,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准携带和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用具。统一使用文具由市(州)招办统一负责订购,具体事宜按《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执行。

  2.艺术类考试

  ①音乐、美术和舞蹈类统考按《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67号)和《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美术类、音乐类、编导类和表演类专业统一考试大纲>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66号)。

  ②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校考。在我省组织艺术类校考的外省院校考点分别是:兰州城市学院、兰州艺术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考点的考务管理和组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64号)执行。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3.体育类考试

  ①体育教育专业统一考试按《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5号)执行。

  ②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省内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4号)执行。

  ③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招生考试。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招收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试,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3]9号)执行。

  各类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时,考生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县(区)招生办签发的专业准考证。

  4.三校生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2013年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3号)执行。省招委会与省教育厅职成处签订《甘肃省普通高校“三校生”招生暨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工作责任书》。

  (四)考试安全与保密

  1.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命制的三校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徒手画等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普通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特别是做好安全保密室视频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影像资料的保管备查工作。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3.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快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七、评卷

  1.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执行。

  2.省招委会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

  3.省招委会与评卷高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三校生考试科目的评卷。

  4.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5.评卷工作结束后,省教科所须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要求上报试卷分析及相关统计等信息。

  八、成绩公布与查询

  1.普通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电信168信息台和移动12580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免费查询,网址:http://www.gszs.edu.cn和http://www.gszs.cn。

  2.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3年1月中下旬,美术类、音乐学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网站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网站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

  3.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3年5月初,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网站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

  4.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3年5月上旬,省招生办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5.三校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公布。

  6.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7.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8.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九、填报志愿

  (一)网上填报志愿

  今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1.志愿设置

  网上填报志愿实行“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二志愿”的模式。每个批次的每所学校均可填报六个专业。

  2.填报安排

  第一次填报:6月下旬文化课成绩公布后填报。

  本科提前批: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本科批、

  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及特殊类;

  本科一批:本科一批文理类;

  本科二批:本科二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

  三校生本科批。

  第二次填报: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

  本科三批:本科三批文理类;

  专科(高职)批:专科(高职)批文理类、贫困地区专项计划专科(高职)批、体育专科(高职)、艺术类专科(高职)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

  3.组织分工

  ①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②省招生办负责网上填报志愿的整体组织工作;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县(区)志愿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招生办相关要求,实时监控辖区内各县(区)志愿填报进度;县(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作人员及考生的培训、实时监控辖区内志愿填报进度,提供网上填报志愿所需的网络环境。

  4.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

  ①在我省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

  ②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及专业在《2013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计划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哪个批次。

  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

  5.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艺术(文/理)类、三校生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文/理)类考生既可填报相应的体育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类文理院校及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的艺术(文/理)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6.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高校志愿。同一批次院校也可交叉填报,录取时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7.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志愿均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既符合艺术特长生条件,又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填报其中的一类志愿;为方便招生院校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将向院校提供一批投档预估线;如招生院校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前仍不能确定录取与否,即时收回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考生本科一批志愿顺序投档。

  8.符合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考生的志愿填报在提前批次,录取时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

  9.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二)征集志愿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等4个批次实施征集志愿,三校生、民族班、预科生、“民语类”等随批次进行征集。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本科一批、艺术类本科二批和体育艺术类专科批不实施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要求及流程等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十、录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一)普通文理类录取

  1.录取时间:7月上旬开始,8月中旬结束。

  2.分数线公布

  全省录取分数线将分三次确定,三次公布。

  第一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时,同时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和三校生本科分数线;

  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文理类参照分数线,体育艺术类专科(高职)和三校生专科(高职)批参照分数线。

  (二)艺术类录取

  艺术类录取分三个阶段: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与文理科本科提前批同步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与文理类本科二批同步录取;艺术类专科(高职)批与文理类专科(高职)批同步录取。

  (三)体育类录取

  体育类录取分两个阶段:体育类本科批(普本院校)与文理科本科批同步录取;体育类专科(高职)批与文理类专科(高职)批同步录取。

  (四)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在同一录取批次,民语类考生不论全部填报普通类院校及专业或民语类院校及专业,还是普通类院校及专业和民语类院校及专业交叉填报,录取时,均按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五)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

  1.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实行分列招生计划,按考生志愿及分数从高到低投档。

  2.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生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定向生录取

  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定向生面向全省招生;高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考生录取后须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省属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招生任务;定向生与国家统招生同时投档,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平行志愿补充投档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一志愿定向生提档最低分;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学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七)三校生录取

  三校生录取按照省教育厅职成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八)保送生录取

  凡在教育部阳光平台公示并于填报志愿前在省招生办办理录取手续的保送生,不得填报高考志愿,其录取信息即时在省招生办网页上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九)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考生录取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考生在省招生办办理完录取手续后,不能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即时在省招生办网页上公布,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十)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录取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按照《关于印发<2013年甘肃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十一)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最大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高校对第一志愿调档比例有要求的,按高校意见协商调整。省招委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置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需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委会录取专用章的《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及户籍登记等手续。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9.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2013年,我省专科层次院校录取实行录取期间放大录取比例,录取结束后,不进行补录,只解决遗留问题。

  十一、照顾政策

  (一)照顾政策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1.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2.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二)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三)证明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四)考生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招生信息的管理

  (一)招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高校招生信息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各级招生办要完善招生信息在保管、传递、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的审核

  1.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

  2.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概不受理。

  (三)考生诚信档案信息制度

  1.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年度录取时,省招生办将其上一年度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3.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4.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三、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1.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港澳院校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2.省内5所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高职院校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厅函[2013]1号),2012年已开展单独招生的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和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的4所院校,单独招生计划控制在2013年招生规模的20%以内;2013年新增武威职业学院开展单独招生,单独招生计划控制在当年招生规模的10%以内。

  单独招生所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省内5所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七、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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