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院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解放军烈士子女,可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降低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降低20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4.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降低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
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降低20分投档;
在向地方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降低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20分投档。
“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青南地区(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阶段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降低10分投档。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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